中国百科全书-第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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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戎狄。
骑兵随战地的不同,编组也各异。平原之地,五骑为一列;险阻之地,三十骑、六十骑为一组。秦俑第二坑的骑俑是四骑为一组,十二骑为一列,八列(九十六骑)和六乘战车组成长方形骑兵阵。
舟师,指舟船运载的军队。它先后为南方一些侯国如吴、楚所使用,但仅用于运兵,不直接投入战斗。后秦国为统一全国,亦建立舟师。秦舟船较大,一艘船能载五十人和三月粮食,日行三百余里。公元前280年,秦将司马错伐楚,率十万军队,乘船万艘,载米六百斛,沿长江而下,声势颇为浩大。
战国时期,军队分工细致,据《六韬·王翼》记,军中除主帅外,有腹心(管计谋)、谋士、天文(主观察星象气候)、地利(主了解地形)、兵法、通粮、奋威(主选择有才力者)、伏旗鼓(主出奇兵)、股肱(司军事工程)、通材(司对外联络)、权士(司奇计)、耳目(司谍报)、爪牙(任鼓动)、羽翼(任对外宣传)、游士(任间谍)、术士(用迷信术鼓动士气)、方士(任医疗)、法算(任会计)等专业人员。
(应永深)
先秦朝聘
先秦朝聘
朝是侯国君主朝见周王;聘是侯国间有事故,彼此派遣卿大夫存问。朝见或聘问有一定仪式。朝、聘者进见受朝、聘者时,要献送表明自己身分的珪璋,为“执玉”。受朝聘者则先“辞玉”,后“受玉”,再“还玉”。其间使臣还要向受朝、聘国献送车马和方物;受朝、聘者对来朝、聘者馈赠腊肉、牲畜和刍米等物,以示答谢。
按照周代礼制规定,诸侯国君主要定期朝见周王,向他报告治理侯国的政绩,并献奉财物(即职贡),否则要受到贬爵、削地、讨伐等处罚。朝见表明诸侯对周王具有政治上的臣属或从属及经济上的贡物关系。
春秋时,诸侯国君主朝见周王的事例已不多见。鲁国君主朝见周王仅有两次,齐桓公一生未朝周王。随着周天子地位下降,一些诸侯国成为霸君。他们在礼制上虽无受朝见的权力,但却凭借霸主地位迫使中、小侯国与其形成主从关系。昔日侯国的聘问,事实上已转化为“朝见”。当时,中、小侯国君主“聘问”霸君的事实很多。公元前545年,齐、陈、蔡、北燕、胡、沈等六国君曾共同“聘问”晋平公。鲁君“聘问”晋君有十二次,“聘问”楚君一次。同时中等侯国鲁国的君主,又先后受到滕、纪、杞、邾、小邾、曹、郯、薛、榖、鄫、邓等小国君主的多次“聘问”。可见当时“聘问”已成为多层次的“朝见”关系。
侯国间的聘问,有的属于诸侯国间的友好往来。但中、小侯国对霸主国的聘问,更多地表现为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例如鲁国、郑国使臣相继“聘问”晋国,献送不绝。名为聘问,实为献奉。
(应永深)
先秦的禄
先秦的禄
春秋以前的禄以田邑为主,战国时以实物为主。夏商贵族食禄制度缺乏记载,难以详悉。不过他们各有一定数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时,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级占有土地。春秋时“大国之师,一旅之田”。一旅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亩,卿的禄田约为五万亩。《孟子·万章下》有“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说法,实际情况大概不可能这样整齐。除无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贵族还往往获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权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铭文说:“王易(锡)小臣缶湡积五年。”是商王赏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时间以五年为限。
春秋时,由于赋税制度的变化,逐渐实行谷禄制。如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至战国,各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魏文侯以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燕王哙让位给相国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
战国时期,王室勋贵,除任官职有俸禄外,还有封邑;国王王后的宠幸,有的也有封邑。齐国孟尝君任相国,继承其父封地,“封万户于薛”。吕不韦于秦庄襄王元年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阳十万户”,还“食蓝田十二县”。楚顷襄王的宠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寿陵君。秦庄襄王王后封嫪毐为长信侯,赐与山阳地,又以河西(今陕西、山西间黄河南段以西地);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为毐国。但这时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税,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为分封制形式的残留。
先秦时为官府服务者只受廪食的待遇。如医者按治疗效果领取不等的食粮。乐工及百工亦有廪食。
(应永深)
先秦会盟
先秦会盟
西周时周天子约见诸侯和春秋时天子、诸侯、大夫间的约会及相互间的结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见诸侯,称涂山之会。春秋初中期,政权由周王下移到诸侯,侯国间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齐桓公和鲁、卫等六国君主在葵丘(今河南考城东南)相会,订立巩固嫡子嫡妻制和发展侯国间经济关系的文约。春秋晚期,一些侯国出现大夫专政,某些侯国间会议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晋赵鞅等九国大夫在黄父(今山西泌水西北)进行商议,结果次年将周王子朝赶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过盟誓来调整和巩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盟誓有一定仪式:盟誓人先凿地为坎(穴),以牛羊或马为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盟书(古称载书)以告神灵,然后参加盟誓者歃(饮)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牺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则归与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结盟,称太室之盟,为周王与诸侯盟誓之例。春秋时期有多种盟誓:①侯国间盟誓。有君主间结盟,如前632年,齐、鲁等九国君主参加的确认晋文公霸主地位的践土之盟;有大夫间结盟,如前546年晋、楚等国大夫在宋国签订弭兵盟约。②君主与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郑大夫伯有之乱,简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庙。③侯国内大夫间盟誓。如前548年,齐大夫崔杼杀庄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庙。④大夫宗族内盟誓。
(应永深)
先秦力役
先秦力役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①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王煦华)
先秦刑法
先秦刑法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劊荆⒐⒋蟊俚任逍獭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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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執”、“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