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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9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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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吴荣曾)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清代康熙朝(1662~1722)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

  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户丁向民户直接金派,征发实物,课征货币的极少。明中叶以后,各地差役陆续改为雇役,实物征发也改为货币缴纳;徭役正在逐渐转化为赋税。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康熙未年,州县基本上已不再佥派经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但所谓人丁各地并不一致,有的地方以地亩折算人丁,丁银按地亩计征。因此,丁银既不是徭役,也不是真正的人头税。

  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九,康熙帝向大学士、九卿等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准备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入丁(即“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经大学士、九卿等议定,此后编审人丁依照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新增者永不加征赋税。五十二年又颁布诏谕加以说明。这一改革表明丁银税额业已固定,其征收也不以人丁数量为根据。因此,丁银是和人头税迥然不同的另一种赋税。然而原来以户丁为对象的征收方式并没有改变。五十五年户部在研究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时,除“照地派丁”外,仍实行“按人派丁”,即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如果还不够,以同甲同图中粮多人户顶补。抵补之后的余丁才归入滋生人丁册内造报,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斩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此后不久,雍正朝(1723~1735)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地的改革。这样,丁银才成为消除了徭役性质和人丁关系的、并且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伍丹戈) 
 


    
子产
    子产

  (?~前522)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官,遂在国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引起贵族大臣反对。公子嘉打算强制推行,子产又力劝他焚毁盟书,平息众怒,以稳定政局。郑简公十二年,公子嘉终因专权被杀,子产得立为卿,任少正。在同霸主晋国的一系列交涉中,他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尽量维护郑国的权益。简公十八年,他随执政公孙舍之攻打陈国,也能注意军纪,遵守传统礼制。事后在向晋国献捷时,又有理有据地驳回了晋人的责难,迫使其承认郑国的战绩。为此郑简公给予子产重赏,他却只接受了与其地位相称的部分。次年,楚康王为慰抚许国率军伐郑,子产主张坚守不战,让楚军获取小利后满意而归,以换取较长期的和平。郑人照此办理,果然促成了“弭兵之盟”。简公二十三年,郑国大臣内讧,执政伯有被杀。子产严守中立,以其卓越的才能受到多数人的尊重,遂在显贵首领罕虎的支持下,出任执政。子产治国特别注意策略,他一方面照顾大贵族的利益,团结依靠多数;一方面对个别贪暴过度的贵族断然给以惩处,以维护政府威信。他不毁乡校,允许国人议论政事,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罗世烈) 
 


    
子口税
    子口税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及自内地运送土货至通商口岸出口时所纳的抵代通过税的一种税款。这种抵代税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这是帝国主义破坏中国内地说主权的一种税制。其目的在于保证低水平的协定关税充分发挥作用,把进出口商品的内地税也纳入协定范围的一种税制。子口税的由来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者已干预中国内地税的动向。《南京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之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后来英方得知当时中国“国内关税定例本轻”,便协议“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并未具体确定税率。

  50年代初叶,江南各省地方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创设厘金制度,内地税课大为增加。因此,英国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使清政府“不得对外国进口的货物,和为向外国出口而购买的货物,课征内地税或通过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应的规定,大意是英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和自内地运土货出口,所经内地各卡,倘愿一次缴纳,以免各卡重征,土货可在首经子口上税,洋货可在海口完纳,“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子口税。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规定:①出口土货的子口税改在出口海关缴纳;②子口税率定为进出口税率之半,称子口半税。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国公使会商以后,颁布了一个《通商各口统共章程》,于是各国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样特权。

  比较《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关于子口税的规定,可看出子口税制演进的一些特点:①《南京条约》仅规定洋货入内地子口税,《天津条约》则进而规定土货出口的子口税,并且确定子口税税率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或从价2。5%;②《南京条约》规定华商运洋货入内地,可以享受缴纳子口税以代替缴纳内地税,而《天津条约》则规定外商始能享受缴纳子口税的特权;③《南京条约》未明确规定商人在内地税和子口税之间的选择权,《天津条约》则明确赋与外商这种选择权。缴纳子口税的具体办法是:凡洋货运入内地,应向起运口岸的海关缴纳子口税,海关发给凭单,通称子口单,即可免除常关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内地购置土货外运,应在首经子口呈验三联单,注明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装船口岸,换得运照,在沿途所经子口呈验盖戳时,可免各项征课,直到运抵最后子口,完清子口税后,方准过卡。

  子口税实施的情况子口税制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推销洋货和搜刮土产,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关领有子口单运经内地的洋标布计两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万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华商自内地贩运生丝到上海,每包负担内地税三十两以上,在三联单掩护下的外商,却只负担五两,两者相差六七倍。

  子口税是由海关征收报解中央政府的一种税收,至于常关厘卡等内地通过税,则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加派、自行支销的收入。缴纳子口税以后的商品既免纳其他内地税,地方政府的税收遂被压缩。面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采取了两种对策:一是降低内地税率,以与子口税相竞争。二是采取加重土货厘金,以补偿实行子口税而短少的财政收入。这个办法直接破坏土货的流通和生产,削弱了土货对洋货的竞争力。

  在此期间,由洋税务司控制的中国海关是根据货物启运地点区别其生产国籍,因此,凡从香港启运的货物,都被当作洋货并享受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待遇。于是便有不少国产土货特地绕道香港以取得洋货身分,然后运销内地,这样,仅在出口时纳一出口正税,内销时再纳一进口正税与子口半税,即可免纳一切厘金,其中最突出的是内销长江流域及华北一带的广东和台湾的蔗糖。1871年镇江这种“洋糖”的进口比1870年增加十二万四千担。

  子口税制的后果洋货内销的子口税单和土货外销的三联单、运照制度,给予洋商以深入穷乡僻壤控制中国国内贸易的极其优越地位,同时也导致华商假冒洋商名义,悬挂外国旗帜,百般依附洋商。华商往往向外商非法购买子口单,以免内地税盘剥。1879年英国驻汉口领事报告说:上海内销洋货的99。9%都由购得子口单的华商所经营,至于在土货外销方面,据1866和1867年的《海关报告》说,自内地运棉花到宁波,内地税高出子口税一倍,因此华商就以每包五角的代价向外商购买三联单去护运棉花,其结果竟使三联单的买卖本身“成为一种交易”。

  不仅如此,外销土货的子口税是向出口口岸的海关交纳的。如果外商和依附外商的华商自内地贩买土货,在到达出口口岸之前即行出卖,就不仅逃避了内地税,也逃避了子口税;如运到口岸而不出口,则他们在国内贸易上也享受用交纳子口税的方式代替内地税。如1872年镇江出口的土货价值只占到三联单护运流入的土货的25%,其余75%都销于镇江及其附近地区,并未出口。

  1871年两江总督曾国藩许华商贩运洋货也可请领子口单,但事实上仅宁波、九江二埠见诸施行。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洋货内销,华洋商人都可请领子口单。但这一规定在1880年实行后,华商因与外商存在事实上的身分不平等,所以宁可依附外商经销进后的洋货,而独自申领子口单者寥寥无几。至于申领土货外销三联单亦如此。总理衙门于1896年准许华商亦可享受同样权利。可是法令颁布了一年多,华商之请领土货外销三联单者“并无一人”,其原因在于地方官把试图请领三联单者指为“奸商市侩”,因而“群相裹足”。19世纪末叶,洋货内销和土货外销的子口税待遇,依然是外商所独有的特权,与华商相较,“洋商入内地,执半税之运照,连樯满载,卡闸悉与放行,而华商候关卡之稽查,倒箧翻箱,负累不堪言状”。最后终于造成这样的局面:“倚洋人则生,否则死;冒洋人则安,否则危。”因此子口税制度不但破坏中国主权,而且加深了中国经济的半殖民地化。直到1931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废除厘金及由厘金变名之各种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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