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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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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书目

  陈高华:《元代役法简论》,《文史》第11辑,中华书局,北京。

  (樊树志) 
 


    
杂户
    杂户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份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程喜霖) 
 


    
杂史
    杂史

  见中国史学史。 
 


    
杂徭
    杂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种劳役。杂徭一名始见于北魏,唐代与租庸调并列为赋役正项。《唐律疏议》指出“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即服正役的称丁,服杂徭的称夫;正役只由丁男(二十一至五十九岁)承担,杂徭则除丁男外还征发中男(十六至二十岁,有的学者认为杂徭以户为征发单位)。这种劳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时临时征发,由府、州的户曹或司户参军事、县的司户佐实际主管。由于杂徭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不仅各州各县的服役项目不尽相同,一州一县每年也不尽相同,均由地方随事支配。大致如修筑城池,维修河道、堤堰、驿路、廨舍等应是较普遍的杂徭征发。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园中劳动的人夫则当是西州的特殊项目。杂徭也没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九天,超过的便折免其他赋役。据户部式规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课役具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以上,免户内地租,无它税,免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丁。杂徭无纳课代役的明文规定,但安史之乱后也有纳课的迹象。

  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明令“租庸、杂徭悉省”,但事实上征发徭役从未停止。宪宗时徭役作为百姓的普遍义务而重新肯定下来。由于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不以人丁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户征发,宣宗时臣僚曾说“随户杂徭,久已成例”。但那时杂徭已是泛称,色役、差科均可称为杂徭。

  (王宏志) 
 


    

    宰

  先秦官名。据《说文解字》,宰本意是罪人在屋下执事,而上古的君主常用仆隶等卑贱者为近臣,宰是分掌膳食等事务的宫廷官吏,和其他内臣一样,因和君主亲近而渐渐成为显贵人物。

  商代已有宰,如商代晚期的宰椃、宰甫、宰丰等人曾为自己制作带铭文的铜器或骨器,表明身分不同寻常。

  西周的铜器铭文也常提到宰。君主策命贵族或大臣时,常由宰或司徒、司空等立于被策命者之右。宰有时受王命向大臣颁赐赏物,《诗经》中还将宰和卿士、司徒等列在一起,可见宰的地位颇为尊显。

  春秋时,周王室宰的地位和西周时相似。《左传》记周王多次派宰到鲁聘问。周襄王还派宰孔去参加齐桓公主持的盟会。襄王时任王室之宰者为周公孔和周公阅(即宰孔),这是宰由大贵族充任的实例。

  侯国官制多同于王室。春秋时,齐、鲁、宋、郑、吴、楚皆有太宰。邾、江、曾等小国也置此官。各国太宰地位各不相同。在鲁、晋、卫等国,太宰并非要职。而宋太宰地位之重要,则异于他国。宋有时以右师、左师、司马、司徒、司城、司寇为六卿,太宰、少宰仅次于六卿。吴国也重此官。夫差时,任此职者为宠臣伯嚭。

  春秋时,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也名为宰。当时称为家大夫或家宰。家宰权力很大,可遵家长之命惩治有过的家族成员。国君的公邑及卿大夫的私邑则置邑宰,掌邑内的庶务。邑下的里,亦设里宰,掌里中耕稼、租税等事。

  春秋末到战国初,太宰常被看作百官之长。《论语》说商代君薨之后,“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左传》说西周初周公旦为太宰。这些说法反映出太宰在朝廷中地位的尊显。

  《周礼》中冢宰列于六官之首,其权力极大,“王治朝则助听治”,群臣、万民及都鄙都归其控御。又掌管国之贡赋、财用和祭祀,并管理宫廷事务。冢宰的这些职责,和春秋或战国初的实际状况比较接近。《荀子·王制》举出朝中各主要官职的职习后认为:“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慎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同书《王霸》也以为“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战国时,相和太宰无甚差别,都是官阶最高者,有时也可把宰和相连在一起,如在《韩非子·显学》中出现了“宰相”这一名称。《韩非子》以为战国时郑、宋两国政权都被权势很大的太宰所夺取。

  先秦时期,除了高官的宰或太宰外,在王朝中还有职位较低的宰。常见者有:①小宰,《周礼》中太宰之副贰为小宰。《左传》中宋、楚都有少宰。少宰即小宰。②左宰,《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鲁之公鉏以季氏家臣而仕于公室为左宰。③右宰,卫有右宰醜、右宰谷。刑杀似为右宰职掌之一。④内宰,《周礼》有内宰,为宫中事务之主管,凡六宫、九嫔、九御之事皆属之。《礼记·祭统》有宫宰,其职掌与内宰相近似。⑤宰夫,《周礼》之宰夫,主臣下、万民之奏事,又掌朝觐、会同、宾客等礼事,还主王、后或公卿等之丧事。《仪礼·燕礼》有:“膳宰具官馔于寝东。”《礼记·燕义》以为设宾主饮酒之礼,“使宰夫为献主”。则膳宰即宰夫,主管饮膳等事为其重要职掌之一。据《仪礼·既夕》、《礼记·檀弓》所记,主持丧仪是宰夫的又一重要职掌。⑥宰人,此官常见于战国时,《庄子·说剑》、《韩非子·内储说六微》都有关于宰人上食之语,当是为君主掌管饮食之官。

  (吴荣曾) 
 


    
载沣
    载沣

  (1883~1951) 清末监国摄政王。满族,爱新觉罗氏。

  字伯涵,号静云。光绪帝胞弟,宣统帝溥仪之父。八岁承袭其父奕譞的醇亲王爵位。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充清廷专使大臣,为德国驻华公使克林德在义和团运动时被杀事赴德道歉。次年,由慈禧太后指婚,娶荣禄之女为福晋(夫人)。1908年,任军机大臣。11月,光绪帝与慈禧太后相继死去,宣统帝继位,载沣以摄政王监国。他畏忌袁世凯权重,在皇族成员支持下将袁开缺回籍。为了集中军权,遂代皇帝任全国海陆军大元帅,设立由他亲自统率的禁卫军,并以其弟载涛、载洵及皇族毓朗等分掌禁卫军、海军、军咨处等军事实权。载沣生性懦弱,缺少统治经验,加之内有隆裕太后、奕劻等掣肘,外有各省督抚抵制,所以没有多少作为。

  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迫于全国形势,下谕裁撤旧内阁、军机处、会议政务处,成立责任内阁。新阁多数要职由皇族亲贵充任,被称为“皇族内阁”。载沣原来企图进一步加强皇族的权力,结果却更加暴露了预备立宪骗局的真相,遭到全国的反对。他起用盛宣怀为邮传部大臣,以“铁路国有”名义将已归商办的川汉、粤汉干线路权收为国有,并向四国银行团借款,激起铁路风潮,成为辛亥革命导火线。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载沣无法控制局势,不得已再度起用袁世凯,又以宣统帝名义下“罪己诏”,宣布赦免政治犯。11月,解散皇族内阁,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并颁布《宪法信条》。在革命力量的打击和袁世凯挟制下,载沣于12月6日辞去监国摄政王,退归藩邸。

  清帝退位后,载沣在京深居简出。1912年9月,孙中山到北京,曾访晤载沣,慰勉他和平交出政权之举,并题照相赠。1928年,载沣移居天津。1934年,曾去东北探视溥仪,月余即归。1951年2月3日,在北京病死。

  (陈东林) 
 


    
曾布
    曾布

  (1036~1107) 北宋改革家。字子宣。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少年时随其兄曾巩学习,登进士第,历任地方官。熙宁二年(1069),在王安石推荐下,受到宋神宗赵顼赏识,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成为神宗推行新法的重要顾问。升任判司农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主管新法的推行工作,与吕惠卿共同制订免役、保甲等法,卓有成效,又升三司使。熙宁变法初期,他以王安石的主要助手之一,与韩琦等人反变法的活动和言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使守旧派反对实施免役诸法的企图受挫。

  熙宁七年,守旧派以皇太后及诸王为首,掀起又一次反变法高潮,宋神宗动摇。曾布为迎合宋神宗,乃全面反对市易法,并捏造理由打击主管市易法的吕嘉问等人,引起新法派内部的分裂。他的上述活动遭到吕惠卿的抵制和揭露,遂出知饶州(今江西波阳)。绍圣元年(1094),宋哲宗亲政,在宰相章惇引荐下,曾布任同知枢密院事,力赞章惇“绍述”之说,与章惇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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