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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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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汉时永昌郡西南(今云南省西南与老挝、泰国、缅甸接境地带)的掸国和滇越,珠崖、儋耳的“雒越”,也是百越的一部分,他们当时还较原始,使用“木弓弩,竹矢,或骨为镞”,但也都为开发祖国边疆作出了贡献。

  (蒙默) 
 


    

    越

  春秋末霸国。《史记》以为其君主是夏王少康的苗裔,为姒姓。《世本》则以为乃芋姓。春秋中期始见其与楚盟会,后吴楚交兵,楚采取联越制吴的策略,越人常随楚攻吴,吴、越遂成世仇。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破楚入郢,越军乘虚入吴,为楚声援。越王勾践元年(前496),吴王阖闾伐越,战于檇李(今浙江嘉兴南),吴军兵败,阖闾受伤致死,其子夫差立志报仇。勾践三年,夫差大破越军,勾践率五千残兵退保会稽山,卑词厚礼,忍辱乞降。勾践卧薪尝胆,不忘会稽之耻,他着手改革内政,休养生息,以恢复实力。勾践十五年,越军终于趁夫差北上争霸而国内空虚之机,袭破吴都,杀死吴太子。夫差返国后无力报复,只得忍让言和。其后越军不断进攻,勾践二十四年,吴都被围三年后城破,夫差自杀,吴国终被越国吞并。勾践破吴后,亦北上聘问中原诸侯,宋、郑、鲁、卫等国归附,并迁都琅邪(今山东胶南南),与齐、晋诸侯会盟,经周元王正式承认为霸主。兰时齐、晋内部矛盾尖锐,楚国元气未复,越在四强中最为强盛。进入战国,越势渐衰,越王翳迁都还吴(今江苏苏州),已无力与诸强角逐。楚威王(前339~前329在位)时,越王无彊兴兵伐楚,大败被杀,越遂被楚吞并,其王室贵族也散逃四方,各自称王称君,服属于楚。

  (罗世烈) 
 


    
云梦秦律
    云梦秦律

  秦律早已亡佚,现在所看到的部分秦律,是1975军从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所得,因此称为云梦秦律。这些秦律书写在六百多支竹简上,其中包括律文、问答和其他一些文书资料,总共约有一万七千字。律文是秦国从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陆续制订和颁布于世的,是今天所能见到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条文。这批秦律资料已全部著录在197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里。(参见彩图插页第16页)

  每条律文之后常系有律名,计有《效律》、《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徭律》、《均工》、《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除律以外,还有《工人程》、《封诊式》、《牛羊课》之类的单行法令或条款资料。后世称有的律文为程、式,大概起源于秦。以上诸律,仅《效律》首尾完具,其余皆为摘抄,有的可能还经过抄写人的删节和简括。尽管出土的秦律仅是选抄了秦律一部分,但从众多的律文名目来看,知道秦律分类已臻于相当细密的程度。

  云梦秦律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官府行政法规性质,可见秦的大小官府机构,都制订有若干规章制度。官吏若有违反,就可构成犯罪。由于秦执法很严,凡官吏有舞弊或贪污受贿者,都将受到很重的惩罚。律文中也有一部分和军事有关,其中包括对军队的训练和军纪、奖惩等内容。再有如《田律》之类,是为保护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而制订。保护官府和国家的利益,在秦律中置于重要的地位。

  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和《唐律疏议》里的问答相似,是为解释法令条文而编订的,而且也和法令条文一样地具有法律效力。问答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以伤害人身、侵犯财产之类的刑事犯罪内容居多。云梦秦律并未选抄盗律、贼律之类的条文,但通过一部分答问可以了解到有关盗律、贼律的某些内容。从问答来看,秦律禁止民间相互斗殴,凡因斗殴而伤害别人肢体发肤的,都要受到较重的刑罚。对盗窃犯的惩处尤为严酷,若偷盗赃物价值满一百一十钱者,便被判处徒刑服苦役若干年;甚至偷采价值在一钱以下的桑叶,也将罚徭三十天。窝赃、分赃都要受重罚。对于盗窃未遂者也要科以严刑。以上情况表明。任何对私有财产的侵犯,都要受到法律的无情惩处。

  秦律中的刑罚有以下几种:一、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二、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残害肢体刑。三、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受这种刑的罪人被称为刑徒,后世徒刑之名即从此沿袭而来。这种刑罚依轻重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城旦舂又分为黥劓城旦和完城旦。黥劓城旦为徒刑中最重者,故须兼受肉刑,可见秦的徒刑和后世亦不尽相同。从城旦到司寇依次减轻,但拘禁年限不详。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罚,从盗窃、伤人到官吏的严重渎职,都可判处此刑,故刑徒人数很多,从而使官府获得大量的无偿劳力。史载秦二世胡亥时修建骊山陵墓等大规模工程,使用的刑徒达七十万人之多。四、迁刑:迁为流放之意,史载始皇将嫪毐舍人迁蜀,秦律中屡见迁犯人于蜀边县的话,则蜀是秦经常流放罪人的地方。五、笞刑:即鞭笞之刑,秦律中有笞五十、笞百之类的话。六、赀罚:赀是法律要求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官吏因失职等过失而常常被判以赀盾、赀甲的处分,对于平民则常常判以赀徭之罚。秦律允许某些罪人可用钱财赎罪,律文中常提到赎黥和赎耐,即被判处肉刑或徒刑的罪犯若能交 纳赎金,便可免受刑罚。除钱财外,秦律规定罪人可用自己的军功爵或输纳奴隶赎罪。赎罪制的存在,表示法律在富人和贫人之间是偏颇不平的。

  从秦律来看,秦已有一套较为细致的检验制。案件发生后,由县令史负责现场及物证的勘查,如属伤人及杀人案件,令史还派法医对伤者或死者作详细的检查。判刑时也按案情的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如犯罪出于过失,就要比故犯为轻。犯人如同时犯数罪,则按其中最重者判刑,罪犯如能自首或检举同伙或他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和罪犯有亲属、僚属、邻伍关系的,常常要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株连。对于控告不实或诬告者要反坐。犯同样罪的人,量刑时视其官爵高低或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先秦时有的法家标榜“刑无等级”,秦律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云梦秦律不仅是研究秦从战国到统一后刑法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了解秦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宝贵史料。

  (吴荣曾) 
 


    
云南回民起义
    云南回民起义

  18世纪50~70年代,云南地区回族人民在太平天国起义影响下掀起的大规模反清起义。1856年(咸丰六年),在清朝地方官挑拨下,回、汉人民为争夺南安(今双柏)石羊银矿而发生冲突,遂即转化为起义。之后,云南各地回民相继揭起义旗:马金保、兰平贵起于姚州(今姚安);杜文秀起于蒙化(今巍山);马复初起于新兴州(今玉溪);马如龙起于建水;徐元吉起于澄江;马凌汉、杨振鹏起于昆阳(今晋宁);马联升起于曲靖,马荣起于寻甸。这些分散各地小股起义队伍,很快形成两支势力强大的起义军。一支以马复初、马如龙为领导,统率徐元吉、杨振鹏等部活动于云南东部、南部;另一支以杜文秀为领导,活动于云南西部。

  活动于云南东部、南部的起义军,兵马众多,声势很大,但起义军领导者马复初、马如龙皆为回族上层分子。没有反清到底的决心。1857~1861年间,三次围攻省城昆明,时战时和,一直未能攻克,最后投降。

  杜文秀领导的西部起义军,自蒙化起义后一直坚持抗清,得到各族人民支持与响应。起义军攻克大理后,杜文秀被推为总统兵马大元帅,宣布遥奉太平天国号令,蓄发易服,旗帜尚白,以甲子纪年,联合汉、彝、白等民族建立政权。大理政权在军事上不断打击清军,使起义势力不断扩大,控制云南大半省份。与此同时,起义军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推行一系列加强政治统治与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深受滇西各族人民拥护与支持。1867年(同治六年),起义军二十余万兵分四路,东下围攻昆明,起义势力发展到顶点。然而起义军长期列兵城下,围而不攻,致使清军利用时机重新调整力量。1869年,在清军猛烈反攻下,围城战役失败,此后局势急速逆转,步步失利。1873年,清军兵临大理城下,起义领袖杜文秀服毒后出城与清军议和,被清军杀害。清军统帅岑毓英背弃议和诺言,纵兵血洗大理城。至此,坚持十八年的云南回民起义宣告失败。

  (马汝珩) 
 


    
云南铜矿
    云南铜矿

  清代重要的矿冶业之一。云南矿藏丰富,尤以铜、锡著名。元统一云南,驱使漏籍户开采铜矿。天历元年(1328)课铜两千余斤,是全国唯一铜课。明初行官矿制,宣德罢官矿,渐以民营为主,年产不足万斤。嘉靖以后,年产亦不过十五万斤左右。至清代,滇铜年产一千余万斤,产量盛时约占全国铜产量的95%以上,是清代全国铸钱业的原料基地。康熙朝(1662~1722)恢复生产,采冶技术视前亦有发展。

  滇铜的采冶技术清代探矿技术仍停留在凭经验识别地势、地貌、据苗引找矿。滇铜亦然。采矿则阴■甚少,多是沿苗脉凿硐,硐内再分类。主要是斜巷入山,深者长达数里,逐级开采。硐内用木架镶。通风用风柜(大风箱),长巷另开风硐。照明用油灯盏。云南铜矿已广泛利用较为先进的唧筒原理排水,即用人力拉竹木制成的“龙”(往复泵)排水。一个大矿需设龙百余,用工千人。采矿全靠人力锤凿,用麻袋、吊筐背出。劳动条件恶劣,遇积水、崩塌,死者多至数百。采掘工的生产效率一般在日产二三十斤。冶炼方面,在矿石洗拣后,有配矿技术,即将含铜成分不同的矿石相搭配,间用白石、黄土作媒剂,使炉温均匀,同时熔化,易流。所用冶炉均为高炉型。大者高一丈五六尺,小者高七八尺;进料、放渣、出铜及鼓风各有孔道;较之《天工开物》所记明代冶炉(高五尺)颇有进步。另有精炼炉,属平炉型。大炉所炼铜板纯度约80~85%,精炼后可达90%,是当时最佳水平。滇铜多贫矿,须先烧结,再入炉炼,往往须反复烧炼多次,最后失败者亦有之。

  滇铜的生产与铜政铜系铸币材料,清廷极为重视,管理严格,称铜政。康熙二十一年(1682),云贵总督蔡毓棠对滇矿实行招商开采,抽税20%,并定奖励办法,产品听民自售。一时各地商人来投资者甚多。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建议清廷实行“官买余铜”政策,即除20%铜课外,余铜由官府强制收购。另由官府发给“官本”,属预付货款性质,下月交铜时扣还;商民不借官本者,亦须运铜至官铜店交官收购。官收价每百斤银三至四两,不足市价一半。又派官驻厂监督生产,设役巡缉私铜。商民不堪苛扰,多逃往山区边地私采、私炼以至私铸。清廷因铸钱需铜,于雍正元年(1723),令云南整顿铜政积弊,并令除税课及官府收买供本省铸币者外,余铜听民自卖。铜产由此转盛,雍正四年至十三年,年产铜由二百一十五万斤增至六百四十九万斤。

  滇铜生产至乾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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