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文字全集-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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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为差,但原本上实控股旗下的中芯国际仍处于持续投资阶段,而且设备以行业标准折旧,是以一直处于亏损。至2003年6月为止共亏损7539万。但中芯国际亦已增至接近获利水平,在未计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亦达致正数。而中芯国际的厂房被《半导体国际》评为“2003年度最佳半导体厂”,证明中芯国际已挤身世界一流的专业行列。上述的分析已证明了上实控股的业绩比市场上专业公司更好。
但若比较上实控股与市场的市盈率,不难发现上实控股的市盈率比市场为差。很明显的市场对于上实控股精益求精的做法还未达到如同专业化公司一样的水平,我认为上实控股应该继续强化其专业性。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三年平均
上实控股市盈率
11。68
10
11。5
10。98
市场市盈率
11。37
11。82
14。94
13。08
作为一间有多项业务的公司,上实控股在医药业务的盈利却比市场上专业的公司表现为好,所以上实控股有意调整医药业务的架构,整合过去分散的投资。
为了医药业未来的发展着想,上实控股计划了一项重大的策略性重组。上实控股在2003年5月22日宣布将上实医药私有化,同时又宣布收购一间名为“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A股公司。架构重组的消息一经公报,上实控股及上实医药的股价都有正面的反应。上实控股的股价于消息公报后一日内升了4%,5月23收市价为10。7,可见市场普遍认为是次重组对上实控股的发展有利。而上实医药的股价于消息公报后一日内也上升了10%,5月23收市价为2。08。另外又以8。17亿向母公司收购上实联合,买入56。63%股权,成为大股东。上实联合的纯利为9;417万元,资产净值为14。35亿元。是次收购价为每股4。99元,较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上实联合收市价10。16元,折让50。85%,较去年底每股资产净值4。68元,则有6。57%溢价。
花了13亿(包括:私有化上实医药5。18亿及收购上实联合8。17亿),究竟为上实控股带来甚么好处呢?最基本的是上实控股把旗下的医药业务都统一到同一个投资平台上,母公司上实集团的医药业务架构更为清晰,现在医药业务都收归到上实控股的旗下,减少了集团内的同业竞争及外界对集团结构的混淆,以便日后大展拳脚。上实控股在收购上实联合及私有化上实医药后,按去年的基准计算,前者每股盈利可增加3。6仙;后者则增0。3仙;相当于公司02年每股盈利增加3。2%。医药收益可达22
亿元;利润则约1。5亿元。
上实控股除了专注医药业务之外,也为其基建业务的发展重新定位。上实控股于2003年放弃了被动的保证回报项目,改为主动地争取高增值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估计这会使上实控股的基建业务有更好的成绩,继续提供稳定的资金流予上实控股发展其它的业务。
上实控股于2003年8月宣布放弃了两条有保证回报的公路,并以57。6亿元出售予上海市政府。上实控股其实一直十分依赖这些有保证回报的项目作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这两条公路的回报其实每年下降,况且上海市政府己宣布要收回保证回报,令这两条公路变得不宜投资。
放弃了这两条公路,上实控股立即购入了上海至南京的高速公路段及一些水厂项目。新购入的公路之回报与车辆通行使用率挂钩,由于上海市的交通量日增(02年有17%增长),未来回报应很可观。加上水厂项目是城市规划不可缺少的一环,而且竞争轻微,实是一门独市生意。不过是次基建业务的重新定位会为上实带来短期的波动,以下是上实控股的盈利预测:
年份
20012002200320042005
纯利
(百万计)
1202。51126。2890。901042。781161。35
从以上预测可见,上实控股的纯利将会“先跌后升”。“先跌”是因为上实控股突然失去了最稳定的保证回报基建利润,“后升”是则是来自新购入的基建项目开始作出盈利贡献。可以说,上实控股现时将回报正在下降的投资转移去高增值的项目,长远而言对上实控股的发展有正面的作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上实控股的“集中资产,有限多元化”的方向是正确的。可是上实控股的市盈率仍然低于市场专业化公司的市盈率现实市场对于其专业化的程度还是有疑虑的。
2003。12 郎咸平
有很多朋友劝告我为了自身的安全不要介入仰融一案。我想告诉读者,我所做的一切并不是为了仰融个人,而是为了我们的国家。我没有任何的私心,因此我无所畏惧。我不同意仰融状告辽宁省的唯一原因是维护国家形象,因为我太清楚美国的法制系统了,我也太清楚的知道诉讼的后果对国家形象的打击将是多么的严重。但目前我已经无法停止这一部启动美国司法史上最受关注的控告中国地方政府的大案件,一切都太迟了。在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亲自要求下,我已于日前和仰融签订解除独立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书,而该协议书已正式递给了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正式控诉即将开始。除非奇迹出现,否则目前是没有任何人包括仰融本人,也没有任何政府包括美国政府可以停止这个已经开始启动而将大损我国国家颜面的控诉案了。我很痛心的告诉读者,我无奈的退出将同时带走了国家的颜面和东北的福祉,但至少我曾经努力过。
十月长假前辽宁省(在9月29日)表示仰融是华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不是民营企业家。对于薄熙来的说法,仰融提出他有证据证明他才是真正的出资者。当时我认为双方只是各说各话,因而做出以下两点的结论。第一,薄熙来的证据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仰融在当时也的确签下了“代理声明”,
仰融对此从未否认过。第二,仰融的出资证明也肯定是存在的,否则美国法院没有可能接受他的诉讼,而且薄熙来对此也从未否认过。
我曾经认为双方都不否定对方的证据,因此我提议双方不应进一步激化矛盾而逼迫中央出面解决问题,
而是双方应该寻求一个双赢而不是双输的局面。但当我进一步了解案情的经过时,我认为事情已经无可挽回,对于国家或东北老百姓而言,都将是一个沉重的代价。
目前问题并不是到底华晨控股的委托书是否对华晨中国汽车有效。假如有效, 那么我们还可以说, 辽宁省的做法是澄清事实。但假设两个公司之间没有关系,
那么辽宁省似乎心意已决的走向双方决裂的地步而对簿公堂。在此,我明确地告诉读者,我本人从来没有和辽宁省接触过,而辽宁省也没有和我做过任何的接触,我曾经去过大连两次都是为了演讲而去,我没有与辽宁省政府或其代表有过任何的接触。
我在国内曾经不断透过媒体告诫辽宁省赴美应诉后果的严重性,但辽宁省和国内大部分国际法权威对我的告诫嗤之以鼻。
在我深感遗憾和孤独之时,突然读到了美国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王晓麟的观点。他本人经常受中国驻美使馆的邀请帮助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曾多次受到钱其琛等前中央领导的接见。由于我的观点在媒体上已经讲得太多了,因此以他国际法“独立第三方”权威的观点再来阐释我曾经一再讲过的观点将更能说明问题。我认为王律师对美国法制的理解是全面的,而且从我接任独立第三方以来我听到太多因为不理解美国法制系统而发出似是而非的言论。这也是我第一次读到如此理解美国法制而积极维护国家形象专业人士的观点。我认为它的观点对于国内司法界而言是很有教育价值的。他的观点可以浓缩成下列几项。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我也将我的观点融入。
第一,国内一些专家曾提出辽宁省一定要应诉,或者采取先刑后民处理此案,而且很多网民也有类似的说法。国内所谓先刑后民的前提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是因同一事件所引起,而同一事件既有刑事又有民事,就必须先对其进行刑事处理后再处理民事。但在中国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我国国际司法界部分学者的观念还停留在锁国的阶段实在让人不解,甚至还是以中国的思维方式看待国际官司。简单的讲,这种思维在国际法理上绝对不会被认同。而且即便是国际法公认的一些准则,也必须经过美国国内法律认可后才有执行的可能。即便是有先刑后民,中美之间也没有引渡条约,而且就算是有引渡条约,中国认定的刑事一定要在美国得到认同。但是辽宁省竟然能根据“经济嫌疑“的罪嫌而发布拘捕令,这在美国法院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经济嫌疑并不是一个罪名,这种罪名只存在于中国。而且美国刑法采用的是控方举证也就是无罪推定的意思,证据才是是否有罪关键,因此美国根本不可能引用国内法学权威的先刑后民的观念。而且如果仰融因受到“刑事调查”而被剥夺权利,这也完全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我在国内也听过很多专家大谈主权豁免的问题,听起来言之凿凿,事实上是不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主权豁免的基本精神。主权国家的政府可享有豁免权,政府不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但前提是在行使政府职能时可使用。若参与的是直接经济行为,则不享受豁免权。我曾经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此案中判断是否是经济行为根据的是美国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可是许多人似乎总不明白这个道理。我提出三点不需要国内专家再花时间讨论的既成事实。第一,辽宁省参与的华晨产权纠纷是一个简单而清楚地直接经济行为,因此美国法院对此当然有管辖权。而且根据香港媒体广泛报道华晨大股东最近出手频繁搞了相当多的小动作套现。如果香港媒体报道属实,就凭这一个小动作美国法院就有可能颁布禁止令,禁止大股东转让股权。辽宁省应该警惕仰融的大律师们随时在收集不利于辽宁省的证据。第二,仰融的太太是美国公民,加州法律规定家庭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美国法院认定辽宁省接管仰融的产权就是侵占了美国公民的财产。这对美国法律而言也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因为美国法院需要保护美国公民的产权。第三,华晨是一家在纽约的上市公司,这就是一个与美国经济直接相关的实体,美国法院肯定有管辖权。这三个既成事实是不需要劳驾中国的法学权威再花时间做讨论的。
第三,辽宁省出示仰融为代理人的文件并不重要。正如同王律师所言,从美国实体法角度看就更简单,谁投资,谁就受益。谁能拿出华晨最初的投资证明,公司产权就属于谁。因此我可以很肯定地说,辽宁省和仰融的官司还没打胜败就已见分晓。目前辽宁省提出的文件并不是产权纠纷的主体华晨乘汽车的代理人文件,如果拿这个文件作为承堂证物,美国法院可能会将之列为两间独立公司,因此可能连呈堂的机会都没有。可是按照美国的实体法角度来看,就算辽宁省拿出华晨中国汽车的代理人文件也无法改变仰融出资的事实。除非辽宁省能拿出投资证明,否则没有胜诉的可能。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应诉。而不应诉,美国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审判,辽宁省必败无疑。但至少不应诉媒体是炒做不起来的。
第四,据我的了解辽宁省积极的希望透过外交途径解决。有的专家援引了中国清朝政府发行铁路债券的案例作为作证。我只能说这又是法学专家对国际法的不理解。王律师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铁路债券的案例是国际法中的继承问题,新旧政府之间权利和义务继承属于国际法,这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华晨案件是美国国内法。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政府对司法的影响相当有限,行政干扰司法就违背了美国的宪法和立国精神。再说此案仅仅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案件,根本就没有可能透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