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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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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一字正是另一字哥里斯可的属性;而“文明的哥里斯可”与“正直的哥里斯
可”也该是一,因为这两短语的一部分都是同一主题的属性。说明一科属或任何普通名
词的属性者,亦与此相似,例如说“人”与“文明人”相合一;因为“文明”可以是一
般人的属性,也可以是某个人(如“哥里斯可”)的属性。可是这两属性虽则同归于人,
其间却又有所不同,文明之属于人类者,合一于包括科属之本体,文明之属于哥里斯可
者合一于个别本体的状态或其秉赋。事物之由于属性而为“一”的,就是这样。
    (二)事物之由于本性而为一的,(甲)有些为了它们是延续的,因而称之为“一”,
例如棒用绳捆成一束,木器用胶粘成一块;一条线,即使是弯曲的,因为它是延续的,
所以仍被称为“一”,又如身上的各部,臂与腿亦称为一体。关于这些凡是自然延续的
应较之于用技术使之延续的更富于一性。事物之具有延续性者只能有一个运动,不能有
分歧的运动;一个运动当是在时间上讲来为不可区分的运动。自然延续的事物,不以接
触而为一;将木器放在一起,互相接触,你不能说这已合成为一木,或一物或一个延续
体。事物若因延续而称为一者,即使弯曲的也仍应是一,不弯曲的更应是一,例如胫与
腿较之股更应是一。直线较之曲线更应是一。曲线之成折角者我们说它是一,也说它非
一,因为它全体的各个部分可以在同时动作,也可以不在同时活动;直线是同时的,折
线则可以一段静时,一段在动。
    (乙)(子)在另一意义上,事物之被称为“一”是因为它们的底层相同;这些底
层在官感上是同一而不可区分的种类。所谓底层是指事物终极状态的最里层或最外层。
从一方面看,酒是一,水亦是一,两者各不能再作分析;从另一方面看,则油与酒均为
液体,作为液体,两者可合为“一”;推而广之,可以包括一切可融解的物质,因为它
们的底层是相同的;都是水或气。
    (丑)那些事物,虽以相反的差异作为区别,若它们都在同一科属,则仍称之为一,
因为它们的科属底层是统一的,例如马、人、狗都是动物,就归于一[类];这与上节
所举物质底层归一的道理相似。有时这统一性当求之于更上一层的科属,(假如它们是
科属中的最低品种)——例如等角三角形与等边三角形,因为都是三角,作为图形是同
一的;但它们于三角而论却并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义无异者,这样两件事物也称之为一。这样,不
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义,仍还是一,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
为一。一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上,或在定义上不
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
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计
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
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一”可以出于延续,或
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就不可以“一”计,而
以“多”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
的型式,我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说这是“一”
[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正
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
所以“一”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
〈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
“一”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有一个位置的,称
之为一“单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
能区分的称之为“一线”;两量向的为“一面”;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一体”。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
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
说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
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
为一,则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未必于科属亦为
一。
    显然,“多”的命意相对于“一”;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
些因为它们的物质——内层或外层,——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
们本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七
    事物被称为“是”〈实是〉分为(一)属性之“是”(二)与本性〈绝对〉之“是”。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这人是文明的”以
及“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们说“这文明人在造屋”,因为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
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这里说“一物是另一物”的含义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
物的属性”。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我们说“人是文明的”与“这文明的是人”
或说“那个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后两语所举出的属性两
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本是”为白的人,而以文明为属性之“是”;至于说“这文
明的是人”则以“文明”为人的一个属性。(同样的意义,“不白”之成“是”也象
“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
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
有一属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
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
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至于说
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
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
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
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
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
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
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
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
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
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
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
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
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
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
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
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
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
(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
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
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
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
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
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
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
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
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
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
义,“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
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
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
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
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
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
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
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
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
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
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对”〈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
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
有差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
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
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
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
“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
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
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
所有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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