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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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税款征收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例题】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双方,降低征收成本。
6。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略)
【例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应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关联企业的涵义。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问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适用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的情形。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①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②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
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③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④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⑤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例题】某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30万元,该企业却迟迟未交。当地税务局责令其于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但直到3月1 5日,该企业才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 )元。
A。8 850 B。8 700 C。5 220 D。750
【解析】答案为A。该企业应缴纳税款期限是1月15 日,即从1月16日滞纳税款,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计16+28+15=59天。59×30万×万分之五=8 850。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1)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
行人限期处理;
③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暂扣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答案】D
【例题】某酒店2007年12月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
D。核定其应纳税额
【答案】D
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为防止欠税的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税收征管法》引入了《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概念。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曰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