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2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3)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依据所取得的已确认资产和负债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将
购买成本分配计入这些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负债在购买时确认,但相关的成本要等到以后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抵扣,这就会产生一项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如果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也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
两种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影响商誉(参见第
66段)。
(4)某些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价,或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参见第
20段)。
如果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其账面金额,会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7。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使得在确定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发生抵扣。但是,只
有当企业赚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抵销抵扣金额时,表现为所得税支付额减少的经济利益才流
入该企业。因此,只有当能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很可能获得时,企业才能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
28。当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并预期在以下(1)或(2)所指期间
转回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可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是很可能获得的:
(1)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转回期相同的期间;
(2)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的可抵扣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
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可抵扣暂性差异产生的期间确认。
29。当不存在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时,确
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受到以下(1)或(2)条件的约束:
(1)在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相同的期间内(或在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
亏损可以向前期或向后期结转的期间),企业很可能有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
的、足够的应税利润。在估计其是否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企业不应考虑预计在
未来期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应税金额,因为这些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本身就要求有未来应税利润以资利用;
(2)企业具有在恰当期间产生应税利润的税务计划机会。
30。税务计划机会是指:企业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后期结转逾期之前的特定期
内,为创造或增加应税收益而采取的行动。例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可能通过以下方式
创造或增加应税利润:
(1)(1);
(2)将从应税利润中进行某些抵扣的要求权递延;
(3)出售;或许又租回那些已经增值但未调整计税基础来反映这种增值的资产;
(4)出售产生非应税收益的资产(例如,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的政府债券)以购买产生
应税收益的另一项投资。
如果税务计划机会将应税利润从较后的期间提前至较前的期间,那么,利用可抵扣
亏损或税款抵减向前期结转的机会,仍然要取决于在未来产生暂时性差异以外的来源的存在。
31。如果企业有最近亏损的记录,它应考虑第
35段和
36段中的指南。
负商誉
32。本准则不允许确认与负商誉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
商誉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2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这是因为,负
商誉是一项剩余值,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将增加负商誉的账面金额。
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33。在资产初始确认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个例子是,与某项资产有关的非应税
政府补助在确定该资产账面金额时已予扣除,但计税时却不能从该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即其计
税基础)中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政府
补助也可能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递延收益与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一项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何种列报方法,都不能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原
因如第
22段所述。
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
34。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
来应税利润,对于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的向后期结转,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
税资产。
35。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
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未利用可抵扣亏损
的存在足以表明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因此,在企业有最近亏损记录的情况下,只有
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存在令人信服的其他证据表明企业将来能够获得足够的、
可以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时,企业才确认一项
由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第
82段要求披露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以及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
36。企业估计获得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
利润的可能性时,应考虑以下标准:
(1)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与同一税务部门和同一纳税主体相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该
差异将产生能利用尚未逾期的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金额;
(2)企业是否在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逾期前,很可能获得应税利
润;
(3)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是否由不大可能再出现的可辨明的原因形成;
(4)企业是否可获得税务计划机会(参见第
30段),该机会将在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或未
利用税款抵减的可利用期间产生应税利润。
如果不是很可能获得能够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
应税利润,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估
37。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对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重新估价。企业确认
以前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应税利润使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成为很可能为前提。
例如,贸易条件的改进,可能使企业更有可能在未来产生足够的应税利润,从而使递延所得
税资产满足第
24段或第
34段设立的确认标准。另一个例子是,企业在合并日或以后重新估
价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第
67段和第
68段)。
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38。如果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即母公司或
投资者占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的账面金额在内)的
份额'的账面金额与该投资或权益的计税基础(通常是成本)不一致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
些差异也可能在若干不同的情况下产生,例如:
(1)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处在不同的国家时,汇率发生变化;
(3)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金额减少到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或重估价对投资计价,那么在合并财务报表
中的暂时性差异可能与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内该投资的相关暂时性差异不一致。
39。对于所有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
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则例外:
(1)母公司、投资者和合营者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40。当母公司控制了其子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就能够控制与那项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
异(包括由未分配利润及任何外币折算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而且,当暂时性
差异转回时,却常常难以确定应付的所得税金额,因此,当母公司已经确定那些利润在可预
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时,母公司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对分支机构的投
资。
41。企业应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其经营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的非货币性资
产和负债(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如果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
抵扣亏损(从而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外币确定,汇率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因为这种暂时性差异与国外经营本身的资产和负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
投资相关,报告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遵从第
24段规定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该递延所得税应借记或贷记入收益表(参见第
58段)。
42。联营企业的投资者不能控制该联营企业,通常也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
果没有协议要求联营企业的利润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予分配,投资者应确认与联营企业投资相
关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收回其在联营企
业的投资成本,有可能难以确定将来应付的税款,但能够断定应付的税款将等于或大于一个
最低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这个金额计量。
43。合营企业各方之间的协议,通常涉及利润分配,并明确对这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要
求得到所有合营者或合营者的特定多数的同意。如果合营者能够控制利润分配,并且该利润
在可预见的将来不是很可能被分配,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4。只有当以下情况成为很可能时,企业才能对所有由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
业中的投资和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
(2)未来能够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抵扣的应税利润。
45。要确定与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
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企业应考虑第
28段至第
31段设立
的指南。
的指南。
量
46。本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
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47。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依
据的是已执行的或到资产负债表日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
48。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通常按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量。但是,在某些
税收管辖区内,政府对税率(和税法)的宣布对实际执行有重大影响,实际执行可能在宣布之
后几个月。在这些情况下,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采用已宣布的税率(和税法)计量。
49。当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水平的应税收益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以预期适
用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的平均税率计量。
50。如第
3段所说明的那样,本准则不规定企业应在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业的股利
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51。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其
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后果。
52。在有些税收管辖区内,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方式可能影响
以下一个或同时影响以下两个方面:
(1)当企业收回(清偿)其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时适用的税率;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应采用与收回或清偿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示例
1
某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为
100,计税基础是
60。如果出售该资产,则适用税率
20%;
税率
30%适用于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预期不再继续使用该资产而是将其出售,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8(40×20%);如果企业预期保留该资产并通过使用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则应确认一项递延所
得税负债
12(40×30%)。
示例
2
某项资产的成本为
100,账面金额由
80重估为
150。计税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累
计计税折旧为
30;税率为
30%。如果该资产以超出成本的价格出售,则累计计税折旧
30将
包括在应税收益中,但超出成本的销售收入将不纳税。
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是
70,同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