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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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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会计的目的所确认的中断的生效日期;
(4)中断的方式(出售或放弃);
(6)本期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入和损益,以及前期列报的相应金额。 
21.中断经营的结果通常应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之中。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中断经
营明显不是由正常活动的事项或交易引起的,因而不会经常或定期发生,由中断所产生的收
益或费用应作为非常攻目处理。例如,如果一个附属公司被外国政府没收,由此形成的收益
或费用可以视为非常项目。第 
20段的揭示要求适用于所有的中断经营,包括那些导致非常项
目产生的中断经营。 
22.如果在财务报表签发日期就已经知道经营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中断或将要
发生中断,应按第 
20段规定的要求进行揭示,并且所揭示的信息应以能够可靠地估计为限。
会计估计的变化 


23.由于受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可能被精确地计量,
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过程涉及根据最近所能获得的资料作出的判断。比如,需要估计的事
项包括坏帐、存货的废置、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或其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合理运
用估计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程度,并不会因此削弱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4.如果估计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或由于新的信息、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
需要对估计进行修订。按其性质,对估计的修订并不会引起对非常项目或基本错误定义的调

整。 


25.有时,很难区分会计政策的变更和会计估计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种变化
看成是会计估计的变化,并作出恰当的揭不。 
26.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计入下列会计期间的净损益之中。
(1)发生变化的期间(如变化仅影响本期);
。有影响)均者两对化变(如间期来未间和期的化变生发)2(

27.会计估计的变化可能只影响本期,也可能对本期和未来期间均有影响。例如,对坏
帐金额估计的变化只影响本期,因此,应立即确认。但是,折旧性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或其
经济利益被消耗的预期模式的变化,既影响本期的折旧费用,又影响该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
各期的折旧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与本期有关的变化的影响应在本期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而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则应在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28.会计估计的变化的影响,应包括在与以前为该估计所使用的相同的损益表类别之中。 
29.为了确保财务报表在不同期间之间的可比性,当以前计入正常活动的损益中的估计
发生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仍应计入净损益的那一组成部分之中。当对以前列
为非常项目的估计作出会计估计的变化时,这种变化的影响也应作为非常项目予以报告。 
30.凡对本期产生重大影响,或预计对以后有期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性
质和金额,都应进行揭示。如果不易确定金额,应揭示该事实。
基本错误 


31.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有可能在本期发现。这些错误可能产生于计
算错误、会计政策应用错误、曲解事实、弄虚作假或粗心大意。对这些错误的更改通常应计
入本期净损益之中。 
32.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错误会对以前某一期或若干期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从
而使那些财务报表在其公布日就不再被认为具有可靠性。这种错误被称为基本错误。例如,
一项不能执行的欺诈性合同的大额在产品和应收帐款,被列入前期财务报表之中。更改与前
期有关的基本错误需要重新陈述可比资料或呈报附加的匡算资料。 
33.基本错误的更改可与会计估计的变化区别开来。就会计估计的性质而言,它只是个
近似值,当获取了更多的信息时,估计可能需作修订。而以前无法可靠估计的或有事项的损
益,并不构成基本错误的更改。

基准处理方法 


34.与前期有关的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通过调空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予以报告。除
非无法做到,否则,应重新表述可比资料。 
35.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基本错误在其发生当期已经更改一样
予以呈报。因此,与呈报每一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均应计入各相应期间的净损益之中。与
将更改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的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应调整最早期间的留
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与以前期间有关的其他资料,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均应重新表
述。 
36.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
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但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37.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本期和以前各期所呈报的更改金额;
(3)与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
(4)重新表述的可比资料或无法重新表述的有关情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38.基本错误的更改金额应计人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与前期财务报表所报告
的同样方式予以呈报。按第 
34段的要求编制的附加匡算资料应予以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
点。 
39.基本错误的更改结果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还应呈报附加资料(通常以单独栏
目呈报),以便像已将基本错误在其发生的当期更改一样来反映本期以及以前各呈报期的净损
益。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财务报表一致的可比资料的国家,可能
需要采用这种方法。 
40.企业应揭示下列内容
(1)基本错误的性质;
(2)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更改金额;
(3)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期所包括的更改金额,以及将更改金额包括在匡算资料中以前
的期间与这些期间有关的更改金额。如果不能呈报匡算资料,应揭示这一事实。

会计政策的变更 


41.使用者需比较企业在一个时期内的财务报表,以判断其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
的趋势。因此,通常每期都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42.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能按法令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要求进行,或是在变更能更恰当
地反映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时进行。 
43.如果新的会计政策能够产生更相关或更可靠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业绩或现金流量的
信息,则能够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作出更恰当的反映。 
44.下列情况并非会计政策的变更:
(1)对实际上与以前发生的事项或交易不同的事项或交易采用的会计政策;
(2)对以前未出现过的或不重要的事项或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初次采用将资产以重估价值入帐的会计政策,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但这涉及根据国际
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或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投资会计”作出的
价值重估(如果合适的话)。因此,本号准则的第 
49-57段不适用于这类会计政策的变更。 


45.会计政策的变更可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追溯应用法
导致对各事项和交易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如同过去一直在使用那样。因此,新会计政策应
从这些项目的初始日开始应用。未来应用法是指将新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后出现的事项和交
易,不需对以前期间的相应项目进行调整。因为没有重新计算现有余额,因此既不需调整留
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不需在报告本期净损益时作出调整。但是,新的会计政策应从变更日
开始应用于现有余额。例如企业可能决定变更其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政策,并按国际会计准则
第 
23号“借款费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将该费用资本化。在采用未来应用法时,新的会计
政策仅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日以后的借款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的采用 


46.如果因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引起会计政策的变更,只要可能,应根据该国际会计准
则中的特别过渡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没有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第 
49段、第 
52
段和第 
53段中的基准处理方法,或接第 
54段、第 
56段和第 
57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处
理会计政策的变更。 
47.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过渡性规定可能要求采用追溯应用法或未来应用法处理会计政策

的变更。 


48.如果企业尚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公布但尚未生效的新的国际会计准则,
应鼓励企业揭示未来的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并估计变更对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将带来的影响。
会计政素的其他变更基准处理方法 


49.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应用法,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前期有关的调整
金额。所产生的任何调整应作为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予以报告。除非无法做到,否则,
可比资料应重新表述。 
50.财务报表如包括以前期间的可比资料,应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被使用一样予以呈
报。因此,为反映新的会计政策,可比资料应作重新表述。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之
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应调整最早呈报期间的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任何有关以前期间
的其他资料,比如以往财务数据的汇总,也应重新表述。 
51.可比资料的重新表述并不一定会导致对已经股东批准或者已向管理当局注册或申报
的财务报表进行修订。但是国家法律可能会要求修改这类会计报表。 
52.根据第 
49段的要求,如果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金额不能合理确定,应采用未
来应用法变更会计政策。 
53.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个期间有重大形响,或者可能对
以后期间有重大形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
(2)为本期和所呈报的各期作出的调整金额;
(3)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可比资料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
(4)可比资料被重新表述或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实际情况。会计政素的其他变更允许的
备起处理方法。 
54.除非无法合理确定所产生的与以前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否则,应采用迫调应用法
变更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任何调整金额均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可比资料应按在以前期间
财务报表中所报告的那样予以呈报。并且,根据第 
49段要求,附加匡算的可比资料也应予以
呈报,除非无法做到这一点。 
55.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而产生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本期净损益之中。但是,还应呈报
附加的可比资料(通常以单独栏目呈报),以便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运用那样来反映本期

和所呈报的以前期间的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

和所呈报的以前期间的净损益和财务状况。对于要求在财务报表中包括与以前期间所呈报的
。 


56.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根据第 
54段的要求计入本期净损益的金额,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
采用未来应用法。 


57.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期或所呈报的以前任何一期有巨大影响,或者可能对以后
期间有重大群响,企业应揭示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
(2)在本期净损益中确认的调整金额;
(3)在呈报匡算资料的各个期间所包括的调整金额,以及与将调整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
中之前的期间有关的调整金额。如果呈报匡算资料不可行,则应揭示这种事实。

生 
效日期 


58.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5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0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March 1999 and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Summary of IAS 10 

。 
an enterprise should adjust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further evidence of conditions that exis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 
an enterprise should not adjust its fiancial statements for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are 
indicative of conditions that arose after the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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