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与自由-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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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显著的事例是1959年1月26日《时代》杂志所报导的和“黑名单的消失”有关的事情。《时代》杂志的报导如此说:
奥斯卡奖的获奖仪式是好莱坞的尊严的最高峰,但在两年前,其尊严受到了损害。当宣布罗伯特·里奇这人是《勇敢的人》一片的剧作者时,没有人出来接奖。罗伯特·里奇是一个假名。它掩盖了1947年以来被企业怀疑是共产党人或共产党的同路人而列入黑名单内的约150名作者之一。这个事件特别令人难堪,因为,电影评议会禁止任何共产党人或引用第五修正案的人参与奥斯卡奖的竞争。上星期,共产党法则和里奇身份的秘密都突然得到正式的答案。
里奇原来就是多尔顿·特朗博《约翰尼得到了他的枪》的作者。他是1947年电影业有关共产主义审讯会拒绝作证的“好莱坞十人”作家中的一个。曾断然地坚持罗伯特·里奇是《西班牙的一个有胡子的小伙子》的制片商的弗兰克·金说:“对我们的股东来说,我们有义务购买我们能买到的最好的剧本。特朗博给我们带来了《勇敢的人》,我们便把它买下来”……。
实际上,这是好莱坞黑名单的正式终结。对那些受到禁止的作者而言,非正式的终结早已到来。据报导,在目前好莱坞影片中,至少15%
的剧本是由黑名单上的成员写的。制片商金说,“好莱坞的鬼作家要比任何地方都多。城中的每一家公司都用黑名单上人们的作品。我们只是第一个证实了大家知道的事情。”
人们可以象我一样相信,共产主义会摧毁我们所有的自由。我们可以尽量坚定和强烈地去反对它,然而同时,我们也相信: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一个人不能由于相信或试图促进共产主义便因之而不能自愿地和其他人达成相互有利的协议。他的自由包括促进共产主义的自由。当然,自由也包括在这些情况下别人不和他来往的自由。好莱坞的黑名单是摧毁自由的非自由的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使用强制手段来阻止自愿交换的暗中勾结的安排。黑名单没有起作用,恰恰因为市场使人们为了保持黑名单而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商业所强调的这个事实,即:经营企业的人们有一个尽可能多赚钱的动机,保护了列入黑名单那些人的自由,因为,这一事实向这些人提供了另一形式的就业机会,并且向人们提供在用这些人的动机。
假使好莱坞和电影业是政府的企业单位,或者仅使在英国这是一个英国广播公司雇用的问题,那就难以相信“好莱坞十人”或类似他们的人会找到工作。同样,在那些情况下,也难以相信强烈赞成个人主义和私营企业的人——或者,那些强烈赞成与现状不同的观点的人——会有可能找到工作。
另一个市场在保存政治自由上的作用的事例通过我们的麦克锡主义的经验中表现出来。姑且完全不谈其中所涉及的实质问题以及其中的指控是否有道理,个人特别是政府的雇员具有什么保护性的措施来避免不负责任的控告和调查所要求他们进行的违背良心的揭发呢?引用第五修正案肯定会是一个空洞的嘲弄行为,因为,它并不提供政府以外的其他就业途径。
他们的最基本的保护措施便是人们能够在其中谋生的私人市场经济的存在。在这里,保护也并不是绝对的。很多有可能雇用人的私方雇主,不论正确与否,往往不喜欢在用公开受到怀疑的人。雇用这些人所支付的代价很可能要小于这些宣传不受欢迎的主张的人为之而支付的代价。但是,重要的问题是:代价是有限的,而且不象政府工作是唯一可能的情况的代价那样大到无法支付的地步。
值得注意的是所涉及到的人的极大部分,显然进入了竞争性很强的经济部门——小商业、贸易、农业——在那些部门,市场最接近于理想的自由市场。买面包的人谁也不知道做成面包的面粉是由一个共产主义者还是一个共和党员种植的,或是由一个立宪主义者还是一个法西斯主义者种植的。或者就此而言,是由一个黑人还是一个白人种植的。这说明了一个不以个人为转移的市场如何把经济活动与政治观点分开,从而,保护人们使他们经济活动免于受到由于和他们的生产力无关的理由而受到的歧视——不管这些理由和他们的观点还是和他们的肤色具有联系。
正如这个例子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在我们社会中,对保存和加强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关系最大的人群是那些最容易成为大多数人不信任和敌视对象的少数集团——仅就其中最显著的而论,便是黑人、犹太人、外国出生的人。然而,奇怪的是:自由市场的敌人——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在这些集团里所占有的比例大于这些集团在人口中所占有的比例。他们没有认识到市场的存在保护了他们,使他们部分地避免他们的同胞的歧视态度,而错误地把未能避免的歧视归因于市场。
第二章
自由社会中政府的作用
对集权社会普遍的不满意见是他们用目的来为手段辩护。从字面上看,这种不满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假使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那什么能为手段辩护呢?但这个简单的回答并没有解决这个不满的问题,而只是说明:这个不满表达得不够完善。否定目前为手段辩护是间接地主张所谈论的目的并不是最后的目的,而最后的目的本身是使用适当的手段。不管是否为一个理想的目的,任何仅仅通过坏的手段而能达到的目的,必须让位于使用合适的手段而达到的较基本的目的。
对一个自由主义者而言,合适的手段是自由讨论和自愿合作。这也就意味着:任何强制的形式都是不合适的。理想的情况是:在自由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具有责任心的个人之间取得一致的意见。这是前一章所强调的自由目的的另一个表示方法。
从这个观点来看,正象早已说过的那样,市场的作用在于在没有顺从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一致的意见。它实际上是一种有效的比例代表制。另一方面,直接通过政治渠道的行动特征是:它趋于需要或强制执行相当大的程度的顺从。典型的争论问题必须决定“是”还是“否”,最多也不过能提供非常有限的不同选择。甚至使用比例代表制这一直接政治形式也不会改变上述结论。事实上,能够代表的各个不同集体的个数是非常有限的,而和市场所能代表的不同集体的个数相比,则有限的程度更为突出。更为重要的事实是:最后的结果一般会是制定对所有的集体都适用的法律,而不是对每一个代表的“党”制定一个特殊的法律。这事实意味着:比例代表制的政治形式,远不能实现在没有顺从的条件下的意见一致;它具有无效和片面的趋向。因此,它的作用是破坏没有顺从的条件下的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
显然存在着某些使有效的比例代表制成为不可能的事项。我不能获得我愿意要的国防费用数量,而你也不能获得你要的不同的数量。关于这种不可分割的事项,我们可以讨论、争论和进行投票。但一经决定,我们必须顺从。正是由于这些不可分割的事项的存在——保护个人和国家免于受到强制性的行动显然是最基本的问题——才使我们不全然依靠通过市场的个人的行动。假使我们为这些不可分割的项目而使用我们的一些资源,我们必须使用政治渠道来调和我们之间的差距。
虽然使用政治渠道是不可避免的,它趋向于削弱一个稳定的社会所必需有的社会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假使共同行动的协议只限于有限范围的人们无论如何也会同意的问题,那末,削弱的程度会是最少的。对取得协议的问题范围的每一次扩展会进一步绷紧把社会连在一起的脆弱的线。假使事情发展到触及到人们感情深处而又有不同意见的问题,那很可能要瓦解这个社会。有关基本价值的根本性的差异如果不是永远不可能,那也很少能用投票的方法得以解决。它们在最后只能通过斗争而得以决定,并不是得以解决。历史上的宗教战争和内战是这种判断的流血的证明。
广泛地使用市场可以减少社会结构的紧张程度,因为,它使它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没有顺从的必要。市场所涉及的范围愈广,纯然需要政治解决的问题愈少,从而需要达成协议的问题愈少。反过来说,需要达成协议的问题愈少,在维持一个自由社会的条件下取得协议的可能性愈大。
意见一致当然是一种理想。实际上,我们花不起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来在每一问题上达到完全的一致。我们不得不降低标准。这样,我们因之而以某种形式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为权宜之计。我们愿意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的程度以及有效的多数达到何种程度,这取决于所涉及的问题的严重性质。这一事实很清楚地表明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是个权宜之计,而本身不是一个基本原则。假使事情很少有重要性,而少数人遭受否决又不会引起强烈反应,那末,仅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另一方面,假使少数人对牵涉到的问题具有强烈的感觉,那末,甚至明确的多数票也无济于事。在我们中间很少有人愿意,譬如说,把言论自由问题按照明确的多数票来决定。我们的法律制度中充满了不同问题要求不同程度的多数的事例。那些包含在宪法里的问题是极端的情况。这些是重要的原则问题,以致我们仅愿意对权宜之计作出最小的让步。在最初接受这些原则时,我们要求类似基本上一致通过的办法,而对这些原则的改变,我们也同样要求类似基本上一致通过的办法。
包含在我们宪法中的和包含在其他相类似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的某些问题不采用多数裁决的原则的自我克制条例,以及在这些宪法或相应的文件中的禁止对个人施行强制办法的特殊条款,它们本身可以被看作为通过自由讨论而得到的东西,以及能反映对手段的基本一致意见的东西。
尽管我们的论述仍然是概略性的,我现在更详细地考察哪些范围完全不能通过市场来加以处理,或者哪些能够加以处理,但其代价是如此之高,以致我们宁可采用政治渠道的解决办法。
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裁判员的政府
对人们日常的活动和活动在其中进行的一般习惯和法律体制加以区别是很重要的事情。日常的活动犹如游戏的参加者在游戏中的活动,而体制则犹如他们的游戏的规则。正如一场好的游戏要求双方成员遵守游戏规则和接受裁判员对规则的解释和执行那样,一个良好的社会也要求它的成员同意于支配他们之间关系的一般条件,同意于对这些条件的不同解释的一些裁决的方法,以及同意于强制执行普遍接受的规则的某些方法。在一个社会中,正和在一个游戏中一样,极大部分的一般条件是意识之外的不加思索便接受的习惯的后果。对习惯的轻微的改变最多也不过使我们对它加以具体地考虑,虽然一系列轻微的变化的累积的影响在一场比赛或一个社会的性质上可以构成游戏或社会性质的剧烈的改变。还有,在一场游戏和一个社会中,除非在大部分的时间内,大多数的参加者在没有外界制裁的情况下遵守这些规则,除非整个社会具有基本相同的意见,任何形式的规则都无法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单单依靠习惯成这种一致性来解释和实施这些规则;我们需要一个裁判员。因此,这些就是一个自由社会政府的基本作用:提供我们能够改变规则的手段,调解我们之间对于规则意义上的分歧,和迫使否则就不会参加游戏的少数几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在这些方面出现了对政府的需要,因为,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不论无政府主义作为一种哲学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但在不完善人们的世界里,它是行不通的。各个人的自由可能相互冲突。当冲突存在时,必须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以便保存另一人的自由——正象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过的那样:“我移动我的拳头的自由必须受到你的下巴的接近程度的限制。”
决定政府采取适当行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解决不同个人的自由之间的这些冲突。在某些情况下,回答是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