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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部分

政治经济学(穆勒)-第1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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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粮食的自给自足,保护主义的这种论调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了,这里无需再说什么了。一个国家只有依赖于最广大的土地,才能最充足而又最容易地得到粮食供应。一个国家同时与所有国家交战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把一般政策建立在这样的可能性上是荒唐可笑的;认为一个国家(即便它的海军处于劣势)会象一座城镇那样被封锁,或者认为在我们希望得到外国农民的粮食时他们自己却希望丧失这一有利可图的市场,也是荒唐可笑的。不过,关于粮食自给自足问题,有一点是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当粮食实际歉收时,或当人们担心粮食将歉收时,许多欧洲国家往往会停止输出粮食。这究竟是不是健全的政策呢,毫无疑问,在目前的国际道德状态下,如果一国人民象一个人那样,不愿使自己挨饿来周济别人,我们是不能责怪他们的。但是,如果国际行为准则的目标是要使全人类得到最大的幸福,则这种集体吝啬就确实应该受到谴责。假设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贸易是完全自由的,从而一国粮价高于其他国家粮价的幅度,通常不会超过运费外加适当的进口利润。假设后来粮食普遍歉收,所有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但程度却有所不同。假如某一国家粮价的上涨幅度大于其他国家,那就证明该国的歉收最为严重,允许粮食自由地从其他国家输往该国,也就是让歉收较轻的国家节省一些粮食来周济歉收较重的国家。由此可见,当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时,自由输出是最符合人们需要的。单独就输出粮食的国家来说,至少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输出粮食是不方便的,但考虑到现在的输出国将来有一天也会成为输入国,考虑到现在受惠于自由输出的那个国家所得到的好处,我不能不认为,即便是粮食暴动者也会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希望他人对待自己的方式对待他人。
  在象美国那样的保护主义正在衰落但还没有被完全放弃的国家,出现了一种介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间的理论,认为为保护而保护固然不妥当,但认为如果单单为获得财政收入而课征的关税附带产生了保护作用,则没有什么可反对的。甚至在英国,也有人对国家没有为获得财政收入而对谷物课征“适当的固定关税”表示惋惜。然而,且不谈对生活必需品课税是有害的,这种理论还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财政收入只应来自进口谷物,而这种税却是由人们消费的全部谷物支付的。使公众付出甚多而国库得到的却很少,这不是获得财政收入的好方法。就制造品来说,这种理论则包含有显而易见的矛盾之处。如果关税是为获得财政收入课征的,那么它就决不会提供即便是附带的保护。只有当关税能阻止进口时,它才能起到保护作用,而如果关税能阻止进口,它也就得不到财政收入了。
  依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只有在以下情形下课征保护性关税才是正当的,即:为了把完全适合于外国情况的产业移植到本国而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特别是在正在兴起的年轻国家)。就某一生产部门来说,某一国家优于另一国家,常常只是因为这个生产部门在前一个国家建立得较早。固有的优势或者劣势是不存在的,有的只是已经获得的技术和经验这种当前的优势。尚未获得这种技术和经验的国家,也许在其他方面比先走一步的国家更适合于这种生产,而且正如约翰·雷所说,最能改进某一生产部门的方法,莫过于在新条件下重新建立该生产部门。但我们不能指望生产者尚未受到充分训练,没有熟练掌握生产技术时,私人会甘冒风硷或在明知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引入一种新的制造业并承受经营这种制造业的负担。在适当时间内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是国家支持这种试验的最为便利的方法。但只有当确有把握所扶植的产业过一段时间以后便可以自立时,才应该提供这种保护,而决不应使国内生产者抱有这样的希望,即在试验成功所必需的时间过去以后,他们仍会得到保护。
  现在仍抱住保护主义不放的唯一有名望的政治经济学家,就是H.C.凯里先生。从经济观点来说,他这样做依据的主要是以下两个理由。一个理由是,实行保护主义可以使人们在消费地点或离消费地点很近的地方生产商品,从而大大节省运输费用。他把全部运输费用,无论是进口商品的,还是出口商品的,都看作是落在生产者身上的直接负担,而不是正确地看作是落在消费者身上的直接负担。毫无疑问,运费无论落在谁身上,都对整个世界的产业是一种负担。但很显然,人们之所以承受这种负担,只是因为有更大的利益可图,而凯里却没有看到这一点,这确实是凯里的著作中叫人感到奇怪的许多事情之一。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可以生产,人们却甘愿负担双倍的运费而到外国购买,那就证明,尽管运费很高,但节省的生产费用却大于运输费用,因而整个说来,该国的全体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高于在国内生产该物品得到的报酬。运输费用是一种天然的保护性关税,就是自由贸易也无法取消它。假如美国用它的谷物和棉花换取制造品所得到的利益,不是大于运费方面的损失的话,那么它就不会逐年增加资本来为外国市场生产谷物和棉花,而会把资本投入制造业。某一产业因运费较少而具有自然优势,至多只能成为提供暂时而纯粹尝试性的保护的理由。生产费用总是在一开始的时候最大,所以在国内建立某种产业即使确实非常有利,也只有在经受了一定时期金钱上的损失之后才会显现出来,而这种损失是不能指望私人投机者去承受的,因为承受这种损失只是为后代造福,而自己却会被毁灭。所以,前面我已承认,新兴国家暂时课征保护性关税,有时在经济上是有道理的,不过条件是,这种保护必须在时间上是有限的,而且必须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护将逐渐减少。这种暂时的保护与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因而应该受相同条件的约束。
  凯里先生认为实行保护主义会带来经济利益的另一论点,只适用于输出农产品的国家。他认为,这些国家在这种贸易中实际上是把自己的土地输送了出去,因为外国消费者不会象本国消费者那样,把取走的肥料还给土地。这种论点之值得我们注意,是因为它依据的是实实在在的真理;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们理解,但此后它在政洽家的思想中必将成为一永久性要素,正如它一直是决定国家命运的要素那样。但是,该论点同我们所讨论的保护主义问题却毫不相干。说美国大量种植供欧洲消费的农产品正在逐步耗竭美国东部乃至西部各州的土地,说这些土地的生产力已大不如以前了,这是可信的,尽管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但是,前面我就运输费用所说的那些话,也同样适用于施肥费用。自由贸易并没有强迫美国输出谷物;假如输出谷物对它不再有利,它会停止输出谷物。一旦美国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节省的劳动不再超过运费给它带来的损失,它就不会再坚持输出原料和输入制造品;当它觉得有必要补充土壤中损失的肥料时,如果所节省的生产费用超过运费和肥料费而有余,它就会输入肥料,如果不输入肥料,就会停止输出谷物。很显然,假如不是经常可以获得肥沃的土地,耕种这些土地好歹可以使美国推迟考虑肥料问题,则美国就已经输入肥料或者停止输出谷物了。一旦开垦新土地不如给旧土地施肥合算,美国就会经常输入肥料,或者象凯里先生所希望的那样,在不课征保护性关税的情况下只为本国生产谷物,并在国内为自己生产制造品和肥料。
  由干以上种种显而易见的原因,我认为凯里先生赞成保护主义的经济论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不过,经济论点并不是凯里赞成保护主义的最强有力的论点。美国保护主义者的推理常常是糟糕透顶的,但如果认为他们的保护主义信仰依据的仅仅是极为荒谬的经济理论,那对他们则是不公正的。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赞成保护主义,与其说是出于经济理由,还不如说是出干对人类更高利益的考虑。他们以及他们的带头人凯里认为,要改善人类的状况,城镇的繁多是一必要条件;并认为,不同职业、不同能力和不同文化教养的人相互接触,可以使才智敏锐,思想丰富,因而美国人应通过与其邻人不是与地球另一边的人相互交换产品来把其劳动结合在一起。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只从事一种生产活动,例如农业,则该国就不会达到较高的文明和文化水平。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则由于美国拥有自由制度,由于教育很普及,由于新闻出版业发达,美国正是应该这样做的国家;但能否做到这一点却是有疑问的。不过,如果目的只是在于阻止人口过于分散,威克菲尔德先生倒提出了一种较好的方法,即修改现在处理荒地的方法,也就是提高荒地的售价,而不是象自从颁布“霍姆斯蒂德法”以来经常做的那样降低荒地的售价。如果要象凯里所说的那样用保护主义解决一切问题,那就不仅应保护俄亥俄州和密执安州免受英国的侵害,而且还应保护它们免受马萨诸塞州的侵害,因为新英格兰的制造厂家与英国的制造厂家一样,也没有做到凯里认为最重要的那件事,即把制造业者带到西部农民的家门口。波士顿和纽约与曼彻斯特一样,同样没有使美国西部大草原上的城镇增多;从波士顿和纽约收回肥料,同从曼彻斯特收回肥料一样困难。
  关于保护主义,只有以下一点需要再说一说,即对殖民地和海外属地所采取的政策,也就是强迫它们只与母国进行贸易的政策。一个国家由此而使其商品得到额外的海外需求,无疑会使自己在商业界一般利益的分配中获得某种好处。不过,因为这种政策使殖民地的劳动和资本不能流入最富于生产性的渠道,所以整个说来,世界的生产能力便遭受了损失,同时母国得到的利益要小于它使殖民地遭受的损失。所以,如果母国拒绝承担互惠义务,那就等于它强迫殖民地间接交纳贡金,这种间接贡金要比直接贡金沉重得多,有害得多。但是,如果母国较为公平,相应地采取有利于殖民地的措施,则全部贸易的结果将是非常可笑的,每一方都为另一方得到很少的利益,而自己作出很大的牺牲。
  第二节 高利贷法
  在对工业活动的自然发展进行的有害干预中,除保护主义外,还应提及对订立契约的干预。例子之一便是“高利贷法”的干预。高利贷法产生于对收取货币利息的宗教偏见,源于给近代欧洲带来了许许多多灾难的那一根源,即力图使得自犹太法律的教义和戒律适应于基督教。在回教国家,是正式禁止收取利息的,而且人民也严守这一戒律。西斯蒙第认为,欧洲天主教国家的产业落后于欧洲新教国家的原因之一,就是天主教会在中世纪支持了上述偏见,凡是信仰天主教的地方,都仍有这种偏见,虽已有所减弱,但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在法律或良心阻止放债取息的地方,非工商业界人士的资本便不会用于生产目的,或只有通过拉关系或玩弄花招才会用于生产目的。因此,产业资本便只能得自实业家,和得自实业家从这样一些人那里借得的钱,这些人不受实业家所遵守和信奉的法律和宗教的约束。在穆斯林国家,银行家和货币兑换商不是印度人、亚美尼亚人,就是犹太人。
  在较为先进的国家,法律已不再禁止放债取息;但各国却都干预放款者和借款者的行动自由,其方法是规定利率的法定限额,并规定凡超过这一最高限额收取利息的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这种限制虽然得到了亚当·斯密的支持,但自从边沁发表其“有关高利贷的书信”以来,却遭到了所有开明人土的谴责。这些书信成功地抨击了这种限制,仍可以称为迄今有关这一问题的最佳著作。
  立法者制定和维护高利贷法,不外出于以下两个动机,一是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有关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在这里只是为借方的利益着想)。就公共政策来说,立法者也许认为,低利率是有益于公共福利的。然而,如果以为可以不管供给和需求的自然作用,依靠法律便能压低利率,那就误解了影响商业活动的原因。如果借主的竞争不受限制,这种竞争把利率提高到6%,那便证明,若利率为5%,对借款的需求就会大于市场上的资本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允许利率超过5%,有些放款者由于不想违背法律,同时也由于自己无法把资本用于其他方面,会满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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