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25-李敖:李敖杂文集 >

第30部分

25-李敖:李敖杂文集-第30部分

小说: 25-李敖:李敖杂文集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 當然所有的廣告商的用意亦然。 這一舊文新刊; 對十年來能在查禁苦況下買到我的書的老讀者; 或有不周; 但說〃此點嚴重侵犯了讀者的權益〃; 說〃實在有傷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 就 

  未免太小氣; 太不厚道了。 陳先生為什麼不看看一般報紙上〃充斥〃些什麼? 滿版的迷信廣告; 滿版的色情廣告; 滿版的冗濫新聞; 滿版的政客新聞; 難道那就是讀者權益和職業道德嗎? 陳先生為什麼不摚ЧP撻伐一下? 至於所謂〃 登一些真正的新聞和讀者的作品我指的是文學創作〃;求是報從未排除過; 但是尚未見到過; 我想台灣如果有真的〃文學創作〃 又何勞我寫啊? 

  五 陳先生說; 

  〃 美國人喜歡扒糞; 然而; 人家扒的是現在的糞; 至少也是最近幾年的; 像:水門案; 以及近日出版的。 三四十年前的舊事; 除非具有重大史料價值; 其餘私人恩怨就讓它隨風而逝吧。 求是報如想長期吸引住讀者; 政策宜更張; 多扒一些現代的糞才好終究; 讀者還是喜歡看扒糞; 而你必須有一些新枺鞑判小! ā

  在扒糞上; 求是報一直在做; 除了歷史方法的外; 〃現代的糞〃; 扒的火候; 是一般報紙瞠乎其後的。 即以扒長榮集團而論; 台灣一般報紙; 那個敢? 再以扒蔣緯國醜史而論;求是報請人兩度赴蘇州; 扒出蔣緯國遺棄母子的行徑; 又那個報做得到? 不過蔣緯國若照陳先生的是非標準〃 三四十年前的舊事; 除非具有重大史料價值; 其餘私人恩怨就讓它隨風而逝吧〃 的標準; 自然會怪我多事; 自然會繼續不認親下去。 只可惜蔣緯國和陳嘉宗爽了; 人家被遺棄了可憐的母子; 又如何呢? 陳先生口口聲聲要求〃 你必須有一些新枺鞑判小ā≌娌恢酪觞N新? 被蔣緯國掩埋了五十多年的私生子; 被求是報挖出來; 陳先生怪不夠新; 難道非扒出個產科病房新生兒出來; 才算新嗎? 

  六 陳先生說: 

  〃 以上說了一些求是報負面的話; 其實; 它也有可嘉值得肯定的地方。 比方它比較重視文化新聞; 以馬克吐溫等作為社論睿浚弧≡谥腥A民國整個報業史上可為空前未有。 還有它那赫赫有名; 已然成為獨家風格的'三點不露'彩色巨幅照片; 據我私下觀察; 是吸引不少讀者購報的主因; 且刻意標明是給新聞局長邵玉銘看的; 頗有幽默的挑戰意味。 三點照片每天一張; 一月便有三十張; 比台灣版的'花花公子'雜誌更豐盛; 男讀者有福了。 〃 

  陳先生這番話; 乍看公道; 其實又何嘗不〃小化〃了求是報? 求是報是特立獨行的大丈夫報; 從〃不奉正朔〃開始; 它是中國唯一一家誰都敢罵; 真正無黨無派的報; 它有幾十項優點與特色; 卻只被好文而色不盲的陳先生看到了區區兩點; 並講評說〃 從內容批判;雖不算菜; 也洠в刑貏e好到那裏去。〃這種公道; 多有趣啊? 

  更有趣的是; 陳先生文章最後; 居然改起李敖的文章來了。 令我想起幾年前〃 掃蕩週刊〃 主持人大登廣告說他文章比李敖寫得好的妙事。 人間妙事; 本來甚多; 班門弄斧; 亦屬常情。 但是魯班門前; 只可弄斧; 不宜真的動手去做木工; 更不可妄想 〃修刪去贅〃( 陳先生這四個字就不成中文之辭! )妄想改祖師爺的作品。 祖師爺就是祖師爺; 他本人可以不說一句話; 但是旁觀者會大笑弄斧者不自量力; 弄斧者自彰其醜而已。 什麼時候民眾日報重金禮聘; 請我到高雄講一次〃中文修辭學〃的演講; 也許我會當眾點化陳先生; 你的不通在那裏。 你什麼不好比; 要跟李敖比中文; 你瘋了!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李敖研究网发布
蛋蛋 制作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又一元官司——高雄市政府被罚一元记

  在台北市政府被我罚过一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政府还精彩。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后,高雄方面,由盐埕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日,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高雄市政府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禁,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日,去函国民党高雄市长苏南成,指出:“因台端台南市长任上,本人曾写文章揭发台端为‘台湾第一不要脸’,全市哗然,议员且纷纷以台端无耻为询。今日台端走马高雄,自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教唆下属王聪琰、非法扣押上开书籍、妨害本人依法发行权利之嫌,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罪嫌。又台端身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故意不法侵害本人发行之权利,依‘赔偿法’第二条及第七条规定,应由台端之衙门负责损害赔偿责任。”苏南成收信后,龟缩不复。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三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后,自知无法再赖,乃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简报室召开协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廖兆祥、参加协议机关代理人李文锦、法制室代表黄章一、新闻处代表王砚青等,一共多位,与我达成“赔偿事件协议纪录”,确定四项:“一、警员王聪琰因于85。6。27过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给我画帽子》乙书,所开具三联单039334号应予撤销。二、查扣之书贰本,已于85。7。12返还书摊,免予赔偿。三、本府同意象征性赔偿请求本人新台币壹元。四、本局已主动将警员王聪琰调职处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 

  所谓“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术语,指具体发生的个案,该案因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编成案例,在各级警察流传,以为教育之谓。这一条协议的达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纠缠不过,被迫答应的,当然使他们面上无光,但是迫于“刁民”的压力,也只好照办。事实上,我这“刁民”,也有宽大的一面。因为协议当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来“肇事”警员王聪琰,当场命他向我报告经过并问我对他的处分是否满意。王聪琰是个大块头,满面羞惭,查起书刊来生龙活虎,对簿公堂来就语无伦次。我得知他已被调职处分,从盐埕区肥缺改调到市警局看门后,就宣布:“我写的书,九十多本都给查禁了,警察执行查扣时,难免弄不清楚,因而见书就查扣,王警员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我想不必进一步处罚他了。”几线几星的在场警官,认为我通情达理,王聪琰也向我鞠了一躬,于是在哈哈一笑中,结束了协议。 

  不过,在如何交付壹元的技术上,出了问题。据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民众日报》登,高雄市政府对于赔偿李敖事件,“对于这块钱是以现金给付或是开具市库支票给付,市府投鼠忌器,大伤脑筋。”据我的朋友黄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内部为赔偿李敖曾起争议,但因李敖坚持按照“公库法”第十五条“应以支票为之”的规定,拒收现金,所以最后才硬着头皮开出了壹元面额的“国库”支票。这张支票,我后来送给了邓维桢了,高雄市政府至今还要每年登报召兑中。当然它永远不会去领取,它永远是一张战利品,长存在民间了。 

  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 


 
李敖研究网发布
蛋蛋 制作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一元官司——台北市政府被罚一元记

  自来衙门欺负老百姓,本是常态。但这一常态得以形成,老百姓的消极配合,也有以致之。换句话说,一方面衙门欺负你,作威作福;一方面你忍耐它的欺负,逆来顺受,这样子搭配,才完整构成这一欺负的作业,而令大官人私心窃喜,获得快感。如果被欺负的一方,挺身而斗、据理力争,不甘被欺负,而要跟衙门斤斤计较、纠缠不休,则衙门未必胜算,而大官人未必得可偿失。斗争到最后,衙门之头可灰、大官人之脸可土,而吾侪“刁民”之一口鸟气,亦可稍吐于万一矣! 

  我生平是深信这种斗争哲学的,我以做“刁民”为荣。每遇到衙门找麻烦,只要是于法有亏、于手续欠妥的,我一定把麻烦找回去。或者说,一定“欺负回去”。——有一次黄玉娇到我家,她说:“国民党欺负我们,我们一定欺负回去!”阿娇姐之言,深获我心。问题是一定得找到机会才好动手,好在国民党坏事做得多,机会是不愁没有的。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党查禁了九十六册,查禁法令,种类滋彰,或根据“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或根据“出版法”、或根据“戒严法”、或根据“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不但弄得我们眼花缭乱,连他们自己也眼花缭乱,尤其在下级执行人员执行时,更是眼花缭乱。就在这种眼花缭乱中,在几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惯性”下,一个机会来了。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中《五十·五十·易》上下两册,其中下册经警备总部以“淆乱视听,挑拨政府与人民情感”云云为由,予以扣押,并通令各级学校、警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性见书就查,以致该丛书上册,也难以幸免。一并由台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据,满载而归。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我由龙云翔律师代理,向台北市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书”,告诉他们:“正因为贵衙门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强迫手段,违法扣押未经查禁之书籍,致使请求权人所发行该丛书‘上册’除被违法扣押四十六本外,其余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陈列出售,妨害请求权人发行、出售之权利,损害请求权人可得预期之利益陆仟玖佰零壹元(内含已扣押四十六本书价陆仟玖佰元及未扣押部分优待为壹元)。”“经核贵衙门有关人员上开违法扣押行为,显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嫌。请求权人对其犯行除暂予保留告诉权外,依‘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段上项、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九条规定,请求权人所受之损害,自应由贵衙门负赔偿之义务。” 

  台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损害赔偿请求书”后,自知理亏,且知我来者不善,决定屈服。乃在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法规委员会召开协议,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逊代,另有新闻处赵鹏科长等,一共五位,与我达成“台北市政府赔偿事件协议纪录”,确定“本府部分执行人员误扣上述丛书上册属实,本案本府有赔偿责任”。八月二十九日,开出损害赔偿“国库”支票“陆仟玖佰零壹元”,其中陆仟玖佰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现;壹元部分就是优待的罚金,于是我领走了有史以来第一宗的此类赔偿,大获全胜矣! 

  一九八八年十月七日 


 
李敖研究网发布
蛋蛋 制作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看谁的文章写得好?

  十八年前我独居新店山脚,常在阴霾漫天的夜里,泛舟碧潭。那时候,整个碧潭是我

  的,碧潭的山水,一人夜游才勉强可看。一到白天晴天,人山人海一来,自然的风景,就一一都给杀掉,我就躲在每月租金二百元的小房里,改作文维生。

  作文是成功中学小毛头写的,施珂大哥在那里教国文,看到许多国文老师懒得改作文,

  就代我承包过来,每本一元,多多益善。居然有好几班的作文,由我标到。做地下国文老师,收入不恶,精神却痛苦,因为每赚一元,就得跟狗屁文章纠缠至少三分钟。我是乐观的人,可是连改二十本下来,就人生乏味,并且连自己的文章也被熏得退步了,也被洗脑得做不好了!

  我常常一边改一边想:什么原因使小毛头的文章写得这么要命?为什么文章竟写到千篇

  一律的滥套,写得甲跟乙没有什么不同,丙和丁没有什么两样?为什么文章写得一点也没个性,没有特色,而全是人云亦云的狗屁?

  照笑话说,狗屁文章有三类:第一类是“放狗屁”,程度最轻,是人放狗屁,还不失为

  人;第二类是“狗放屁”,程度稍重,是狗在放屁,但并不整天放,只偶一为之;第三类是“放屁狗”,程度最重,是以放屁为常业,整天放屁,一放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