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证券分析-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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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纽约一纽黑文一哈特福德铁路公司在1897年到1908年间出售了一批信用债券,这些债券一开始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但是双联合同规定,该信用与今后以公司财产为抵押发行的任何证券享受一样的抵押担保。1920年,股东们决议发行一种第一抵押替续债券,这样上述信用债券自动获得了和新债券一样的抵押担保。虽然它们仍被称为“信用债券”,但已经名不符实了。(不过,该公司还发行过一种1957年到期的利息率为4%的信用债券,这种债券没有设置平等证券条款,因此在新证券之后仍没有得到担保。1932年,该债券售价30,而得到担保的利息率为4%;1956年到期的“信用债券”在这一年的最低价为400)54
置产抵押(Purchase一moneyMortgages)—通常的双联合同对公司凭借置产抵押来发行债券没有限制。由于这种抵押品是公司新购置的财产,因此置产抵押债券的发行被认为不会影响到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地位。不过这种推理并非无懈可击,因为这种债券的发行可能会提高公司债务与股东权益总额的比率,因而可能危及现有债券持有人的地位。
重组中债券类债务的优先级别低于银行债务—有的重组方案规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发行的长期或中短期债券的要求权的优先级别,低于现期或未来公司所借得的银行贷款的要求权。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为银行借款提供除了应收帐款和存货之外的进一步的安全保证。风神公司发行的5年期利息率为6%;1937年到期的担保债券就是这种安排的一个例子,该债券是在一个资本重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为了部分替换该公司原有的股息率7%的担保优先股而发行的。该债券在优先级别上要低于400000的银行贷款。
针对增发同类证券问题的保障条款—几乎所有的债券或优先证券合同都包括了完备的针对增发同类证券的保障条款。这类条款常见的规定是,在债券增发之后,收益较债券本息支付的要求仍高出较大幅度。例如,纽约爱迪生公司规定,除非近12个月以来的合并净收益至少达到包括拟发行债券在内的所有未清偿债券利息费用的2倍以上,否则就不能发行享有第一留置权替续黄金债券—借新债还旧债除外。同样,奥蒂斯钢铁公司如果要发行利息率6%;1941年到期的第一抵押债券,这个比率的要求是2。5倍。55
不过,铁路部门企业一般不采用这类规定收益覆盖率标准的保障条款。总括式抵押(blanket一mortgage)铁路债券合同中用以限制发行新债券的更常用的条款是,长期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己发行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而且新发行债券额不得超过新购置财产成本或公平价格的一定比例。(例如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发行的替续和普通抵押债券,和纽约一纽黑文一哈特福德铁路公司发行的第一抵押替续债券。)较早先发行的债券的合同中常常要求被抵押财产控制在相对较低的固定额度内,以此迫使新的融资以发售低级证券的形式取得。这种条款使得“优先债券”—我们在第六章中曾经讨论过—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在典型的情况下,只有在能够确保新增资产远远高于拟增债务时,公司才可以发行新的抵押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