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上)〔英〕洛克-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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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人民大众变成了什么样子了。42。但是我们清楚,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唯命是从的地位,以致于只要高兴,就可以随便将他人饿死。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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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予他的任何一个儿女以对世界上的特定一部分东西的这种所有权,反给予了他的贫困的兄弟以享受他的剩余财物的权利,以便一旦他的兄弟有迫切的需要时,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 所以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力,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能从他的丰富财物中给予他的兄弟以救济,任他饥饿而死,这将永远是一种罪恶,正如正义给予每个人以享受他的正直勤劳的成果和他的祖先传给他的正当所有物的权利一样,“仁爱”是也给予每个人在没有其他办法维持生命的情况下以分取他人丰富财物中的一部分,使其免于极端贫困的权利。 一个人如果乘人之危,利用拒绝拿出上帝要求他提供给贫困兄弟的救济的办法,强迫他成为自己的臣属,这种行为之不义,不差于一个力量较强的人进攻一个弱者,逼他服从,拿着匕首对着他的咽喉,威胁他不当奴隶就得死亡。43。纵使有人那样地滥用上帝以其大方之手赐予他的祝福,纵使有人残酷不仁到那样的极点,这一切仍不能证明土地的所有权,即使在这个例子中,能给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权力,而只有契约才可以给予人这种权力。 因为富裕所有者的权威和穷困乞丐的从属地位,并不是起源于主人的所有权,而是起源于穷人在宁愿做主人的权仆而不想挨饿的情况下所表示的愿意。 他像这样对之表示服从的那个人,只能在不超过他在契约中愿意的限度内对他拥有权力,其根据是这样:一个人在物资奇缺时拥有丰富的积储、口袋里有钱、在海上坐着船、能够泅水等等,都可以像作为全世界一切土地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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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样,变为支配和统治权的基础,因为这许多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能以使我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而只要我不肯给予他这种救助,他就会死亡。 根据这条规则,只要任何东西,能满足别人保全其生命或保全他视为珍贵之物的需要而成为一个条件,使他不惜以其自由作为代价来进行交换者,都可以成为主权和所有权的基础。 由上述,我们明白,纵使上帝曾给予亚当以个人统治权,这种个人统治权也不能给予他以主权。 可是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上帝并没有给予他以这种个人统治权。
第五章 论亚当因为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
4。我们看到,我们的作者以作为他的亚当君权说之根据的另一处《圣经》,就是《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作者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
,于是他在同页的后面就作出论点说:“最高的权力是落在父亲的身上,并且只限于一种形式的政府,这就是君主制。”无论前提怎样,结论总是这一个;只要在任何经文上一提及“治理”
,“绝对君主制”便基于神权而建立起来了。 任何人只要细心看看我们的作者所作的推理,并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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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其他一些问题,查证一下他在那里加进去的“亚当的支派和后裔”
,这句话,就会发现要了解他的意思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我们目前暂且不管他特别的写作方法,先来考察一下手头的经文罢。 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骂,因为她是最先又最急进地违反意旨的。 如果我们想想上帝在这里对我们始祖说话的地方,考虑一下正是他对他们俩违反意志的行为宣布判词和表示愤怒,我们就不能认为上帝是在这个时候给予亚当以特权和特许,授予他以尊严和威权,提高他到享有统治权和君主权的地位;因为夏娃作为诱惑的一方和共同犯规者,虽然被置于亚当之下,而亚当因为她受到较大的处罚,巧合地取得了比她优越的地位;但是他在原罪“堕落”中也一样有份,从下面的经文中可以看出他也是被处罚了的;那么,很难指出上帝竟会在同一个时候使他成为全人类的普遍君主,又是终身的劳动者。 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
,而同时又赐给他以王位和属于绝对权威的一切特权与舒适生活,有这样的事吗?
45。所以这不是亚当可以希望从他被激怒了的创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宠和任何特权的时候。 即使同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这就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
,而亚当成为了罗伯特爵士所希望那样的君主,很明显,上帝也不过只是让他成为一个很可怜的君主,其可怜的程度,使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会把这样的君位看作是什么大的特权。 上帝命他去做工来养活自己,好像只是把一把锄头交给他手里,让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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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了。 然而上帝说:“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没有别人帮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里面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也许又会有人代替我们的作者答复说,这些话不是针对亚当个人说的,而是把他当作一切人类的代表而对他说的,这是上帝由于原罪堕落而对人类的诅咒。46。我相信上帝讲话跟人类不同,因为他所讲的更具理性,更为确实;但是,当他乐于对人类说话的时候,我认为他不会破坏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与人类不一样的方法说话。 当他屈身对他们讲话的时候,他如果这样说法,倒不会使他降低到人们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为他所讲的话人们不能理解,达不到他的目的。 但是,如果为了支持我们作者的学说的需要而作的《圣经》解释一定要被当作正确的来接受;我们便不得不认为上帝是这样子讲话的,因为依照语言的通常规则,假如他在这儿用单数对亚当说的话,一定要当作是对全人类说的,他用复数说的话(《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
,一定要当作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不包括其他人,而他对挪亚和他的儿子们一起说的,又一定要当作是只对挪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
,那么要理解上帝的话就十分困难了。47。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的那些话,即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并不是针对亚当说的,那些话里面的确也不曾许给亚当任何授予,而只是作为对夏娃的一种责罚。 假如我们依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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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话的原意把它们理解为专对夏娃说的话,或者通过她作为代表对一切女人说的话,那么它们最多也只是与女性有关,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过是女人们通常应对丈夫的服从,然而或者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订契约的关系使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就不能说这里存在着什么强迫妇女要接受这种压制的法律,就像若有办法避免生育儿女的痛苦,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非得受这种痛苦不可,这也是上面所说的对她的同一诅咒中的一部分。原文是这样的,“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
我以为除了作者之外,谁要在这些话中找出许给“亚当以君主制政府”的授予,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话既不是对亚当说的,也不是说到他的。我料想也不会有什么人由于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好像受了一项法律的束缚应当服从话中所包含的诅咒一样,她们就有义务不得去进行避免苦楚的努力了。 有没有人说,假如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上帝恫吓她的那么多的苦楚,就是犯罪呢?又有没有人说,如果我们的女王玛利或伊丽莎白和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根据这段《圣经》,她们在政治上就应从属于他,或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
据我看上帝在这段经文中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夏娃的权威,也没有给予男子以对其妻的威权,而只是预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依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作出规定,让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正如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规定的那样,我认为世间这种规定是具有一种自然的基础的。48。例如当上帝说及雅各和以扫时,谓“将来大的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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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小的“
(《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认为上帝这话是使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而只是预言将来事实上要发生的事而已!
然而,如果这里对夏娃所讲的话,定要当作是一条束缚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从属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只是每个妻子对于她的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把这个就当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权的基础”
,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应该有多少君主了。 所以,如果说这话给予了亚当以任何权力的话,它只能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能是政治权力——在家庭中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有关私人事务的权力,以及在一切他们的共同的事务上,丈夫的意志优越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对妻子有生杀之权的政治权力,对其他的人就更谈不到了。49。以上是我所确信的看法。 假如我们的作者要把原文这句话当作是一种“授予,政府的最初授予”
,而且是政治性质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更加有力的论据来证实它,而不只是简单地说“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依据这条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应当从属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之下。“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一语的意义特别含糊不清,《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不一致,不能拿它当成可信的根据,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问题上更不允许如此。 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断定原文的意义是像他所想的那样;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页边上,只要一出现“治理”或者“臣民”这些字,它立刻就成了表示臣民对其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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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之词,关系也改变了;虽然上帝说的是“丈夫”
,罗伯特爵士却要把它说成是“君主”。
虽然《圣经》没说过一个字,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一个字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于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
,而且不单是针对夏娃,甚至对“由她生出的一切人”
,也都有了这种权力。亚当无论怎样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该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这样。 鉴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
,也未提到“人民”
,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她的丈夫的从属外,一点也没有谈到“绝对的”或“君主的”权力,所以,在没有提出任何根据来证实我的看法,即这段经文并没有给予亚当以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的情况下,我让我的读者自己去思考,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是以拆穿他以简单的断语所肯定的那种权力。 即使有的人想对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根据作简短而充分的解答,并且单纯的否认就满可以把他驳倒了,他也会用这种办法来对付我们的作者;对于没有证据的推断,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所以如果我也不说甚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权力”授予和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了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赐给了亚当本人和他的继承人,而这些显然都是我们的作者从同一页书中的这些话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请求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把原文读读,并考虑一下,这话是对谁和在什么场合说的,他一定会觉得吃惊,如果不是作者具有超人的能力,从不能指给别人看的地方自己发现出来的,他怎样从那里找出绝对君权来呢。 这样,我们已经把我能记起的、我们的作者据以证明“亚当的主权”
,那种“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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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处《圣经》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说这种权力之“应当给亚当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