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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政府论(上)〔英〕洛克-第12部分

小说: 政府论(上)〔英〕洛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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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无理由。 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然而,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置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 人类保有财产不只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可以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全部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 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根据同一的义务有义务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十分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法律看也是显然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89。

    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弱小,不能自己供养自己。上帝既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赋与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只是限于能够生存而已,而且包括在父母条件可能达到的范围内享受生活的便利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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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 所以,当他们的父母离开人世,父母对儿子应有的照顾抚养完全停止时,这种照顾抚养的效果应该尽量长远地使其延续下去,父母在世时预备好的东西,像自然所要求的那样,应该认为是留给儿子们的。 儿子们是父母在自己身后,还有责任必须供应照顾的。 纵使父母在去世时没有明白宣布,自然的意旨却指定了儿子承袭父母的财产。 于是,儿子便有资格,有自然的权利来承袭他们的父亲的财富,这是其余的人所不能妄想的。90。要不是因为上帝和自然赋与儿子以享受父母养育扶持的权利,并且作为一种义务,使父母不得不这样做,那么,说父亲应承袭儿子的财产,并且比他的孙子有优先承袭权,也不是没有理由。 因为儿子的抚养教育要费去祖父很大的一番心血和经验,从公道出发,可以认为应该予以报酬。但是,祖父这样做,也是服从于自己的父母所服从的同一法则,依照这个法则,他从自己的父母那获得抚养和教育。 而一个人从他的父亲所获得的教养,是用自己对自己的儿女的教养来补偿的。(我的意思是说,除非因为父母目前的需要,要求将财物归还,以便维持他们的生活与生存,就应当采取财产权更换的办法,是多少就偿还多少。 由于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儿子对于父母总是应该有的孝敬、尊崇和感激,而是以金钱来计算的财物与生活用品)

    ;但是,这种对儿子的债务也不能完全抵消对父亲所负的责任,而只是基于自然之理使前者比后者优先罢了。 因为,一个人对其父亲负了债,在儿子还没有后代时,父亲有权掌管儿子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儿子的权利不能排除父亲的承袭权。 所以一个人在有需要时具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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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抚养的权利,而且在他除了给予儿子和孙子的必须供应之外还有余裕时,他也有从儿子方面享受安乐生活的权利,假如儿子死了没有所出,父亲自然有权来享有他的财物和承袭他的财产(纵然有些国家的民法悖于常理另有其他规定)

    ,然后,再由他的其他儿子和后者的所出承袭他的,假如仍没儿孙的话,就由他的父亲和父亲的后人承袭,然而,如果连这些也没有——即是连亲族也没有的话——我们看到私人的所有就归之于社会,在政治社会内,是落入公共官长的手中,而在自然的状态中,这种财产则再一次完全公有,所有人都无权承袭它,也没有任何人以不同于其他自然共有物的方式对这些东西具有财产权,关于这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再加以论述。91。我因此用了较大的篇幅,指出儿子有权承袭父亲的财产的理由,不单是因为从这种理由中,可以明显看出亚当既使有对全地面及其产物的所有权(一种名义上的、无意义的、无用的所有权,由于他有责任拿他来养育和维持他的子孙,这种所有权便只能是如此而已)

    ,但他所有的儿子凭着自然的法则和承袭的权利,获得共同享受的资格,并在他死后,取得其财产的所有权,然而这种所有权不能给他的后裔中任何一个人带来统治其余的人的统治权,这是由于既然每一个人都有承袭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权利,他们应该共同地享受他们所承袭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分而享之,他们觉得怎样最合适就怎样办,但是没有人可以要求承袭全部财产,或任何与之相连的统治权,因为承袭的权利使一切人都有同样的而对儿子承袭父亲财产的理由那样细致地加以考察,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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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政府论(上)

    也是因为他可以更好地说明白“统治权”和“权利”的承袭问题。 在有些国家里,他们各自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予长子,权力的继承也是依照这种习俗而传给人们,有的人就容易为这种现象所迷惑,而认为对“财产”与“权力”两者都同时存在着一种自然或神授的长子继承权,认为对人的“统治权”和对物的所有权乃是从同一的根源产生,也应依照同样的法则承袭下去。92。财产权的最初发生是由于一个人有权利来利用低级生物供自己的生存和享受,它是专为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的,所以,在必要的时候,他甚至可以为了使用它而把他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加以毁坏,然而,统治权却不一样,它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以保护其不受他人的暴力的侵犯而设,是以被治者的利益为目的;统治的剑是为了要使“做恶事者恐怖,”借这恐怖逼使人们来遵守社会的明文法律,这种法律是按照自然的法则而制定的,是为公众谋利益的,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能够提供的范围内为社会的所有的成员谋利益。 这剑不是单为统治者自己的利益而给予他的。93。所以,照前面的说明,儿子们由于要依靠父母养活而有权利承袭父亲的财产。 这种财产由于是为他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属于他们所有,因此把财产称为物资(gods)是合适的。 依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则,长子都没有独占这份财产的权利或其它特殊的权利,他的和他的弟兄的权利同样基于他们必须靠父母养育、扶持和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根据。 所以政府是为被治者的福利,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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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为统治者独自的利益而设定的,(只是因为他们是那个政治团体的一部分,他们才和其余人一起,作为这个团体的一部分和成员而受到政府照管,并按照社会的法律,各尽其职能,为全体谋福利)

    ,所以政府不能凭着与儿子承袭父亲财产同样的权利来承袭。 儿子有权利从他的父亲的财产内取得生活的必需和便利来养活自己,这种权利使他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的父亲的财产,然而这不能使他也有权去继承他的父亲对他人的“统治”。

    儿子有权向父亲要求的一切是教育和抚养,以及自然所提供的来维持生活的东西;但他没有权利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他能不须有为了他人的福利与需要而赋与他的父亲的“帝国”和“支配权”

    (如果他的父亲具有这个的话)而生活下去,只须从他的父亲那里得到他当然应得的那部分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 因此,儿子不允许凭着一种完全是基于他自己私人的好处和利益的权利来要求统治权或承袭统治权。94。我们只有知道别人向他要求承袭权的第一个统治者怎样取得他的威权,一个人根据什么理由获有“最高统治权”

    、他凭什么资格拥有这种权力,然后我们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从他那里承袭这种权力。 假如最初把一根王笏交给一个人的手上或给他戴上王冕的是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然是指定其传袭和移转的方法,因为使第一个人成为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也必然会使第二个人成为合法的统治者,这样它便也给予了王位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习惯和长子继承权本身都不能成为承袭王位的权利或口实,除非建立政府的形态的人民公意是用这种办法来解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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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政府论(上)

    位继承问题的。 因此,我们看见在一些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承袭是落在不同的人头上,在一个地方根据继承权利做君主的人,在别一个地方可能会变为一个臣民。95。假如上帝以他正式的授予和宣告的启示最初给予某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

    ,那么,一个声称有这种权利的人也必须从上帝那里取得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但是,假如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授和移转给他人的途径,那就没有人可以承继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他的儿女也没有承袭权,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制者——有命令,长子继承制也不允许成为要求的根据。 例如我们看见扫罗由上帝的直接指定而获得的王位,在他死去以后,他的家族对王位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大卫王按照与扫罗登位同样的资格——即是上帝的指定——继承王位,而排除了扫罗的儿子约拿单的一切继承父权的要求。 至于所罗门所以具有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也定然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根据长子继承制。 弟弟或姊妹之子假如也具有与第一个合法的君主同样的资格,那么在王位继承上必然享有优先权。 在支配权只凭上帝正式指定的情况下,只要上帝有命令,最小的儿子便雅悯可以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也肯定能承袭王位。96。假如“父权”

    ,“生育儿女”的行为给予一个人以“统治权”和“支配权”

    ,那么继承和长子继承权就不能给儿子以这种权利;由于不能继承他的父亲的生育儿女这种资格的人,也不能像他的父亲那样,根据父权而有支配自己兄弟之权。 不过,关于这点,在后面我还要更多地加以说明。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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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有一点是需要明白的,就是,一个政府,不管它当初是被认为建立在“父权”

    、“人民的公意”或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定”

    ,哪一种基础之上,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取代其他一种而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始一个新的政府——我的意思是说,在上述的任何一个基础上开始创建的政府,依据继承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些与其所继承的人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利,只能够传给那依照该契约取得权利的人;基于“儿女生育”的权利,只有“生育儿女”的人才可以享有;基于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赐给”的权力,只有这种授予根据继承权利规定授给的人才能拥有这种权利。97。

    由前边我所讲的,我以为有一点是很明白的了,即,利用万物的权利,本来是基于人类具有的维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权利,儿子具有继承父母的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基于他们具有从他们父母的财产蓄积中取得同等生存与生活物资的权利,而他们的父母在自然慈爱的教导下,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来抚育他们,这一切全都是为了财产所有者或继承者的利益,不能作为儿子们继承“统治权”与“支配权”的理由,这些权力具有另外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长子继承权也不允许作为借口来单独承袭“财产”或“权力”

    ,这在后面适当的地方,我们将会看得更清楚。 在这里只要明白一件事就足够了,这就是,亚当不能把任何统治权或支配权传给他的嗣子,他的子嗣由于没有承袭他的父亲的一切的所有物的权利,因此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统治权;因此,纵使亚当由于他的“财产权”而使他具有了任何统治权——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统治权已也随他的死亡而告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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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亚当的统治权——假如因为他是全世界的所有者而对人类有支配权的话——不可能为他的某一个儿子所承袭,而支配其余的儿子,因为他们大家都有分得遗产的权利,每一个儿子都有权获得他的父亲的所有的一部分;所以,亚当根据“父权”而取得的统治权——如果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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