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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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决定相互协商;但在法庭上这是不可能的,的确,大多数立法者们在防止审判官们相互交流意见方面费尽了心血。其次,如果审判官们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付赔偿费,但没有原告所要求的那样多,这是否就没有混乱呢?比如说,他要求赔偿20个米那,但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10个(或者一般而论,原告要求得到更多,而审判官判给他的较少),同时另一位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5个,还有一位认为只能给他4个。这样他们就会为损失赔偿争论不休,而且有些人同意全数赔偿,而有些人则主张一文不赔,那么最后将采取什么样的判决呢?再次,如若所提出的控告不合程序,那么谁也不会坚持,通过投票进行简单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审判官自己发了伪誓,这倒是公正的,因为判定无罪的审判官并没有说被告一文不赔,而只是认为他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只有这样的审判官才犯了伪誓罪,一方面他认为被告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另一方面又判定被告有罪。
对有利于城邦的事情有所发现的人授予荣誉的建议,听起来好像特别有理,但不可能用法律规定并使其稳妥实施,因为这既可能鼓励改革者,也可能导致政治骚动。而且这个问题还包含着另一个问题。即使另外的法规更好一些,改革国家的现存法律是否有益,人们对此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所有改革都无益处,那我们就很难赞同希波达莫斯的建议;因为人们可以借口行使公务,而推行一些导致法律和政体毁灭的措施。由于我们涉及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稍微详细地说明一下;正如我所说的,对此是众说纷纭,有时改革显然是非常需要的。在其他技术和科学中,这样的改革的确已经给人们带来了好处;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他技术和工艺,已经和传统的作法大不一样。如果政治学也是门技术的话,那么它也必然和其他技术一样需要革新。从一些事实就可以看到已经发生过的一些变革,旧有的习俗极其粗陋而且野蛮。在古时希腊人行走时刀剑不离身,而且相互用钱购买新娘。一些流传至今的古代法规完全是荒唐可笑的;例如,在库迈有一条关于谋杀者的法规,大意是,如果原告能够出示他自己亲戚所提出的某些证据,那么被告就得被判罪。此外,通常人是择善而行,而并非看重父辈的习规。原始人类,无论是土著还是某一劫难的幸存者,都被认为并不比现在的普通人甚至愚蠢的人优秀(有关土著的传说的确如此);如果要以他们的想法为满足,那真是太荒唐了。即使已经设立了成文法规,人们也不应当总是一成不变。正如在其他科学中的情况一样,在政治学中也是如此,即,不可能将所有事例都精确无误地记载下来,因为法规必定是一般性的,而行为则是个别的。由此可以得出,有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应当有所变化。但我们从另一角度考虑这一问题时,对此应当极其慎重,轻率地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当变法的好处微不足道时,还是让现存法律和统治方面的一些弊端继续存在为好;如果变法使得人失去顺从的习惯,那么公民得到的还不如失去的多。拿变法和技术革新相比是错误的,因为两者完全不同。法律无法强迫人们顺从,只有习惯才能这样。而这只能通过长时间的变化才能达到,所以,不断地变旧法为新法会削弱法律的威力。即使我们同意,法律应有所变革,是否所有法律都需变革,而且在所有城邦都要变法呢?此外,是否谁愿意变法就变法,还是应由某些人来变法呢?这些问题十分重要,所以我们最好在适当的时候再来讨论。
二09
关于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的政府,以及所有的政府,有两点必须讨论:第一,与完美的城邦相比,每种个别的法律是好还是坏;第二,它是否与立法者为公民所树立的主旨和特定方式相一致。通常人们都承认,在一个政治清明的城邦中,公民应有闲暇而不致为生计终日忙碌,但如何享受闲暇则是一个难题。色萨利的农奴就常常反抗他们的主人,斯巴达的农奴也同样反抗其主人。他们心怀不满,等待着主人的不幸,然而克里特就没有发生过这一类事情。其原因可能在于,即使邻近的各城邦相互为敌,他们也绝不与反叛的农奴结盟,因为反叛者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自己也有属民。然而,斯巴达的近邻,无论是阿哥斯人、梅西尼亚人,还是阿卡狄亚人,都是他们的仇敌。在色萨利,最早发生的奴隶叛乱,其原因就在于色萨利人与其邻近的亚该亚人、佩哈毕亚人以及马戈奈西亚人仍处于战争状态。此外,如果不存在其他麻烦,奴隶的管理仍会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因为如果不对他们严加管束,他们就会妄自尊大,以为他们可以和主人平起平坐。如果对他们过于严酷,他们就会企图谋害其主。很显然一旦结果如此,就表明他们没有找到最好的管理方式。
其次,斯巴达妇女的放纵也与斯巴达政体的初旨相违背,而且有害于城邦的福利。因为每个家庭都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一个城邦也可以看做是由大致相等的男子和妇女组成。所以,在妇女素质不好的城邦中,城邦有一半人就失去法度了。实际上斯巴达的情况就是这样,立法者想使整个城邦坚毅刚强,而且在男子的身上达到了这一目的,但他忽视了妇女,于是妇女们放荡不羁,穷奢极欲。在这样的城邦中,其结果必然是极度重视财富,公民模仿那些好战种族,受妻子支配,而凯尔特人和极少数公开赞许男性同性恋的则是例外。古代的神话家将阿瑞斯和阿芙洛狄武结为配偶,就似乎很有道理。因为一切好战的种族都好色,无论是男色还是女色。鼎盛时期的斯巴达人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动写照,妇女操纵了许多事务,妇女统治与被妇女统治的统治者又有什么区别呢?结果都是一样。比如勇敢,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重要,但却为战争所必需。然而斯巴达妇女造成了最恶劣的影响,在武拜人人侵时就显现出其恶果,不像其他城邦的妇女,她们当时变得毫无用处,而且她们引起的混乱更甚于敌人引起的混乱。斯巴达妇女的放纵由来已久,而且受到人们的赞许。斯巴达人与外族人多次作战,先是与阿哥斯人,随后又是与阿卡狄亚人和梅西尼亚人,男人们远离家园,在和平时返家回乡,甘心受立法者控制,军旅生涯的约束(其中有许多的德性)已经使他们驯服,从而容易为立法者驾驭。而据说当吕喀古斯试图将妇女置于其法律约束之下时,便受到了她们的抵制,他只好放弃了自己的企图,从而导致了那时发生的事情,在政体中的这个弊病显然应归咎于她们。然而我们提及此事,并非为了指出谁应或不应受到谴责,而是要弄清是与非。妇女的放纵,如先前所说,就事情自身而言不但给政体造成了难堪的局面,而且培养了贪婪的恶习。
说到贪婪,自然会让人对财富不均的问题作些评论。一些斯巴达公民家徒四壁,另一些则腰缠万贯,于是土地落入少数人手中。这是不健全的法制造成的。立法者把继承来的财产的买卖视为可耻之事并加以制止,这固然不错,但又允许人们随意赠送或给予他人。这两种做法导致同一种结果乙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妇女所有,这是由于有大量的嗣女和陪嫁丰厚之风盛行。的确,如果不陪嫁或少量或适量陪嫁,情况就会好一些,如他们现时的法律就规定,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嗣女嫁给任何一个他中意的男子。如果他未留下遗嘱便死去了,他的继承人可以有嫁出嗣女的权利。因而,尽管斯巴达的土地可以维持1500名骑兵和3万名重装步兵,但其公民数目却降到了1000人以下。这一结果表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所以这个城邦仅在一次战败后就一跃不振了,其衰落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传说在斯巴达古时的先王们统治时期,曾有授予外邦人以公民权的习惯,因而有一段时期其公民人数不少于1万,尽管长期经历战争,其人口并不匾乏。不论这些说法真实与否,显然用平均财富的办法能更好地维持人口数量。其次,他们关于生育子女的法令也不利于纠正财富不均的现象。因为立法者希望斯巴达人口尽可能地多,便鼓励公民多生子女,斯巴达有一条法令规定,凡有三个孩子的父亲可以免除兵役,而有四个孩子的父亲则可以免除城邦的一切义务。然而,很显然孩子增多,土地分配依然照旧,许多人就必然会陷入贫困之中。
在监察制方面,斯巴达的政体也有弊端。这一方面的官员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而他们从全体平民中产生,所以十分贫穷的人也可能占据这一职位,这些人身世寒微,为贿赂开了方便之门。早先在斯巴达就有许多这种丑闻,最近在安德利斯事件中,某些受过贿的监察官就在极力危害着这个城邦。他们权重一时,恣意专断,就连君王也须仰其鼻息,于是政体连同王权渐趋衰微,由贵族政体沦为平民政体。当然,监察制也确实维护了城邦的一致,人民由于能分享最高官职而心满意足,其结果当然有益于城邦,无论这是由于立法者还是出于偶然。一种政体若想长期维持下去,那么城邦的所有部分都应该愿意看到其存在和维持。斯巴达的情况便是这样,君王们希望城邦长存,因为他们在臣民中享有应有的荣誉,贵族们乐于在长老院中有一席之地(长老职位本身是对德性的一种奖励),平民则安于监察制,所有人都有人选的机会。从全体人民中选举产生监察官是完全正确的,但却不应以现时这种方式进行(它过于幼稚了)。此外,尽管他们是极其寻常之辈,却拥有决断大事的权力,所以他们不应仅靠自身的判断,而应依据条规和法律。他们的生活方式也与斯巴达城邦的意旨不符,他们态意放纵,至于其他公民则因无法忍受严苛的约束而私下沉溺于肉体快乐,以逃避法律。
长老制也有其弊端,有人可能会说,长老们德高望重,且受过充足的训练,所以他们对城邦有益。但是在重大问题的裁决上采取终身制不见得就好,因为思想会随身体的衰老而衰老。人在这样的方式下受教育,以致立法者本人也不相信他们,事情就真正危险了。众所周知,许多长老在处理公务时往往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所以他们不是没有责任的,在斯巴达他们至今还是这样。所有的行政官员都得向最高监察官负责,看来这样的特权是太过分了,我们说应该采用某种别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此外,斯巴达人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未免幼稚,参选的人必须四处奔走游说,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应该委任最有价值的人担任宫职,不管他愿意还是不愿意。立法者在这里表达的意愿显然同他在政体的其他方面所表达的一样,他鼓励公民的野心和抱负,指望这一点在长老选举中发挥作用,因为不爱好荣誉的人谁也不会谋求当选此任。可是由于追名逐利,野心和贪婪较其他恶习能更多地导致罪行。
至于君主们,他们对城邦有益还是无益,得在另外的地方作说明。但至少不应照现在这样,而是根据其个人生活经历来选举。立法者本人显然也没有认为他能把他们变成真正善良之人,至少不很相信这些人的德性。因此斯巴达的使团中经常有人与敌相通,而君王间的争吵也被认为对城邦的稳定有利。
最早创立的被称为"菲底狄亚"的共餐制也不是没有弊病的,招待宴请的费用由公众共同承担,如克里特的情况。而在斯巴达,所有人都得交纳贡物,但有的人过于贫穷无力交纳,立法者的意图就会受挫。共餐制本来有平民政体的意味,但这样的立法却正好与平民制背道而驰。因为极贫困之人很难参与其中,而且根据由来已久的习俗,不能参与其中的人结果就不能保持公民的地位。
有关海军统帅的法律也受到另外某些人的指责,这种指责是公正的。因为它导致了不和,因为君王们是永久性的陆军统帅,设立海军统帅几乎是设立了另一位君王。
有些人,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对这种立法制度的指责是有道理的。因为整个法律体制只涉及德性的一个部分,即战士的德性,它能在战争中称雄。只要进行战争,他们就能保持强大,一旦其霸权建立,他们便开始衰败。因为他们对和平时期的治理术一窍不通,从来没有从事过比战争更为重要的事业。他们还有另一个同样严重的错误,尽管他们认为人所企求的善的事物产生于德性而不是邪恶,这一点没错,但他们却错误地宁愿选取善的事物更甚于德性。
此外,斯巴达城邦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