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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0部分

小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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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必须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公有而另一部分为私有。其中每一部分还须再次划分为两部分,公有部分一部分用于承担祭神的开支,另一部分用以承担共餐的费用;私有的部分一部分靠近边界,另一部分靠近邦城,这样做是为了每人分得两份地,以立法形式规定所有公民均须在两种地方拥有土地。如此既满足平等和公正原则,又有利于公民们在骤遇边界战争时更加团结一致。在没有实行这种做法的地方,一些人对边境的敌情漠然置之,另一些人则过于谨小慎微以致有失体面。因此,有些地方的法律不允许那些居住在边睡地带的人参加有关边界战争的议事,因为由于私情他们不能够有得体的论断。根据先前提到的理由,土地必须如此划分;至于农民,如果能随意选择,最好不过是奴隶,但不要属于同一种姓,也不要生命力旺盛的类型,这样既有利于他们完成任务,又可以减少其暴动的风险。其次是以野蛮的柏里奥科(农奴)为农民,他们的本性大致与要求的相近。其中一些用于私有的土地,属于拥有地产的私人,另一些用于公有的土地,为全邦共同所有。将在后面论述,应当如何使用奴隶,以及为何对表现较好的奴隶要给予自由作为奖赏。

七11
  我们已经说过,邦城为什么应该尽可能地成为全邦本土的共同中心,无论是就海路还是就陆路联系而言。对它的位置依照我们的希望,应该有四个着眼点。首先要考虑健康问题,朝东的城市常受来自太阳升起的方向的风的吹拂,最有利于健康,其次是避开了北风的城市,它能有一个温和的冬季。其余的两点是,适宜于进行政治活动和战争。为战争起见,邦城应便于己方外出,同时使敌人难以入侵或包围。而且,要有尽量充足的河水或泉水,倘若没有,就须修建大型水堰积蓄雨水,以保证在战争期间乡郊的供水被切断时不至陷入困境。城内居民的健康是一个须多加小心的问题,它依赖于居住的地方及其良好的市容,其次,供水对于健康至关重要,对此绝不可掉以轻心。因为最多和最经常为我们的身体所用的东西对于健康所起的作用也就最重大,水和空气就具有这样一种本性。所以那些谋远虑深的城邦,若是水源情况不一或是净水供应不够充足时,就明确规定将饮用水与作其他用途的水分开。
  关于城防问题,各种不同的政体适宜有不同的设防方式,高地筑城适合于寡头政体或君主政体,平地筑城适合于平民政体,贵族政体则不同于前两种,它宁愿建筑众多的堡垒。私人居住区倘若按照希波达摩斯的新式设计,建造得整齐划一,其排列在人们看来就美观舒适,且有利于其他活动,不过,为了战时的安全,还是反其道而行之,依照更早一些时期的设计为好,因为居住区应设计得让陌生人难以找到出路,让进犯者摸不清东西南北。故两种方案均应采用,因为可以这样来修建,即仿照农民种植葡萄的斜地…有些人称之为〃丛地〃,一方面在整体上城市不能整齐划一,但某些部分和地区可以规则修建,如此就完美地兼顾了安全和美观。
  至于城墙,有人说那些横行于世的城邦用不着城墙,这种说法已经过于陈腐了,他们最好看一看事实给那些以此自负的城邦的教训。的确,当敌人与自己大体相当而且人数上并不占多大优势时,便求庇于防卫森严的墙垣实在算不上体面。但是,进犯之敌也可能而且经常异乎寻常地强大,具有极少数人才能有的骁勇,此时此际若想保全自身或者避免屈辱或惨败,那么最坚固的城墙就能提供最安全的军事保障,尤其是在今天投石装置和其他攻城机械的技术发明已经日臻精密的情况下。主张建造一座没有城墙环绕的城市就好比主张在四周开敞的旷野筑城并且还要夷平四周的高地一样,仿佛私宅周围就不该砌墙,免得别人说宅中住户怯儒无能。不应忘记的一点是,那些四周有城墙的城市都有两种选择,即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其城墙,然而那些没有城墙的城市就无法这样进退裕如了。
或许可以这样主张,城市不仅要有城墙围绕,而且要注意使城市既美观大方又便于御敌,足以应付其他种种事端和各种新近的发明。正如进犯之敌总要尽量想方设法寻求突破一样,防守的一方也应悉心寻求发现各种防御方法。对于那些固若金汤的城池,敌方将领往往会退避三舍。

七12
  既然在共餐制中对众多的公民应该进行分配,而城墙又应按一定的间隔分设据点和岗楼,很容易想到把一些共餐小组安置在一些武装据点中。适宜以这样的方式来安排,让主管祭祀的人员与行政首脑一起在某个特定的地方进餐,当然法律或神谕规定应该与外界脱离的那些神庙除外。这一地方要远近瞩目,能够充分展示其地形之利和脾脱四邻的强大。在它的下方应修建一片广场,类似帖撒利人称为〃自由人广场〃的地方。所有的商旅之人、工匠、农民和诸如此类的其他人员不经主管官员传唤一概不得人内。如果在广场上安排年长者的健身活动,这个地方就会适得其用。因为应当以这种顺序按年龄分组,让某些官员与年轻人呆在一起,让年长者与各类官员们呆在一起。因为官员们亲临现场是使人们庄重收敛和使自由放任之人有所敬畏的最好办法。还应另给商旅之人单独修建一个广场,其地址应选在便于货物集运的地方,〃包括所有从海上或从内陆运来的货物。
  接着就应该分排城邦的祭司和行政官员,应当把祭司们的共餐地点,安排在其主持祭祀事务的地方周围。那些主管各种契约合同、书面诉讼、传唤以及其他诸如此类事务的官员,再加上市场法监和所谓的城市法监,他们的共餐地点应该靠近广场或某个人群聚集地。市场必然是这样的一个地方,上面的广场我们可以用来消磨闲暇的时光,市场则可供我们交换各种生活必需用品。
  这里所说的安排在乡村也同样适用,那里的官员人们有时称之为〃林木法监〃,有时称〃乡村法监〃,同样应该在靠近他们执勤的地方设置据点和共餐点。在乡间各处也应分设祀庙,用以敬奉神灵和城邦的英雄。
然而过多地纠缠于这些细枝末节恐怕是徒耗光阴。想起来这些也并不难,难的是将之付诸实施。因为谋事在人,而成事在天。所以,关于这些事情我们就不再多讲了。

七13
  关于政体本身,让我们来讨论,要成为一个治理有方的至福城邦,其组成部分应该是什么和有什么样的性质。所有处境优裕的人都做到了两件事,一者是选择了正确的人生目的和行为目标,二者是发现了有助于达到此一目的或目标的行为方式,因为行为方式或手段可能与其目标相符或不相符。有些时候目标就在咫尺之间,而行为者却交臂失之;另一些时候人们尝试了一切有助于达到目的的行为手段,孰料最终结果却不如人意;有时候则是两个方面都一塌糊涂,例如医术,有时候医师非但不具备关于身体健康的恰当知识,而且又开出无助于健康这一目标的处方。在各种技术和知识领域,都必须同时掌握两点,即目的和达到目的的行为手段。显然所有人都追求幸福和优裕的生活,但是一些人如愿以偿,而另一些人由于某种机遇或天性的关系终究与幸福无缘,因为优裕适意的生活需要配备某些外在事物,那些出类拔萃之人对此所需甚少,但天性不如人者就非常需要它们。还有一些追求幸福的人一开始就背离了正道,尽管他们拥有获致幸福的条件。可是这里我们正在讨论的是最优秀的政体,即据此城邦能得到最出色治理的政体,而最出色的治理则在于据此城邦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幸福,所以显而易见我们不应忘记幸福究竟是什么。
  我们主张(并见《伦理学》中曾做过的规定,假如那些讨论对此还有点用处的话),幸福在单纯的意义上而非相对于某一前提条件是德性的完满运用和实现活动,我所说的前提是指某些必然的事物条件,而单纯就是完美。以公正的行为为例,公正的判罚和刑惩的确根源于德性,但这些良好行为乃是迫于必然…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城邦都更加情愿没有这类事情;而以荣誉和慷慨待人则是单纯意义上的最优良的行为。迫于必然的行为可以说是选择了另外某种恶,而后一种行为则与其相反,是产生善的基础和源泉。善良之人对于贫穷、疾病和其他一些不幸遭遇均能处之泰然,然而巨大的快乐或幸福却在相反的那些事物之中(在伦理学的论述中已经对此作了说明,善良之人是这样一种人,由于他的德性善的事物在他面前得以成为单纯意义上的善的事物,显然他对这些事物的运用必然是善良而高尚的,而且是在单纯的意义上),因此人们便认为外在诸善是幸福的原因,仿佛竖琴悠扬的琴声归因于竖琴胜过归因于演奏者的技艺似的。
  从以上所说必然可知,有一些事物是业已存在的,有一些则要靠立法者来营建。因此我们祈愿自己的城邦有着充足的物资配备,这些配备全凭命运决定(因为我们设定了其主宰地位),然而城邦的善良却与命运无关,而是在于知识与意愿。要想成为一个善良之邦,参加城邦政体的公民就必须是善良的。而在我们的城邦,所有的公民都参加了本邦的政体。应该考察,一个人怎样才能变得善良。因为可以设想一个城邦的公民整体上是善良的,但并非个个公民都是善良的,但还是后一种情况更为可取,因为整体的善跟随个人的善。
人们通过三种途径成为善良贤明之人。这三种途径是本性、习惯和理性。本性应当在先,比如首先必须是人而不是其他某种动物,从而他就具备了某种本性,具有了身体和灵魂。有一些自然禀赋是没有什么用处的,习惯会逐渐改变它们;另有一些禀赋天生就有两种可能,受习惯熏染变坏或变好。其他种类的动物最主要地靠自然本性生活,只有极少部分会受习惯影响。人类还能够依靠理性,因为只有人才具有理性。因而,本性、习惯和理性三者应该彼此一致。很多时候为了求得更好的结果,人们在理性的劝导下采取了违背习惯和本性的做法。具有哪一种本性的人更容易为立法者驾驭,前面已经作过说明,剩下的事情就有赖于教育。因为人们求学致知既靠习惯,亦靠聆听他人教导。

七14
  既然一切政治共同体都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构成,那么我们就应该考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否应该有所更替或终身固定不变。显然,应当根据对此的不同选择来制定城邦的教育体例。假如有人超出常人到众神和英雄超出人类的程度,首先是体魄大大超乎寻常,其次是灵魂,那么他们就是无可争议的统治者,明显超乎被统治者之上,于是就皆大欢喜地决定了同一些人永远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既然这种事情并不常见,而类似斯居拉克斯的记载,在印度人中间国王们就远远超出他们的臣民,这样的事情也非我们所能见到,那么,从种种理由必然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即让所有公民一律轮番参与统治与被统治。因为平等就是对所有同等的人一视同仁,而背离了公正原则建立起来的政体是很难维持其存在的。因为在这种政体下所有的乡下人就会伙同那些心怀厄测的被统治者共同图谋革命,而执政者寥寥数人想压倒所有这些人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当然,统治者们确实胜过被统治者,这一点无可置疑。故立法者应该筹谋,如何对待两者的差异以及让他们以何种方式加入政体。这在前面我们就讲明白了。自然本性已经做出了这一选择,它使得同一种属的人之中一些较为年轻,而另一些较为年长,从而让其中一些人适合于被统治而另一些适合于统治。青年人不会由于根据年龄受人统治而恼恨,他也不会认为自己更加了不起,尤其是在明知自己一旦达到适足的年龄就将接替统治者的美差的情况下。
  所以,一方面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固定是同一些人,另一方面又有所差异。因此对公民的教育也必须随之相同或不相同。因为常言道,想学习做一名好主人的人应先学习服从。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一样,统治者有一个准则,被统治者也有一个准则,一即所谓的专制,一即所谓的自由人统治。有一些安排在效果上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其所为的目的上却各不相同。因此许多明显是低贱的工作被分派给自由人青年,他们也十分体面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因为区分体面与不体面的标准不在于行为自身,而在于最终结果或行为所为的目的。既然我们说公民和统治者应有的是同一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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