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第12部分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2部分

小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再明白不过地指出了,恰当的法律可以拥有最高的权力;某一官员或某一些官员只是在法律无法详细涉及的事情上起裁决作用,因为任何普遍的论述都难以囊括所有的事实细节。但什么样的法律才算恰当,依然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这里又会遇到先前的疑难。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定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果真如此的话,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三12
  一切科学和技术都以善为目的,所有之中最主要的科学尤其如此,政治学即是最主要的科学,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人人都把公正看作某种平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我们在伦理学著作中所做的哲学论证。人们说,公正是什么的问题与对什么人而言有关,平等的人们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不可忽略,平等有什么性质,不平等又有什么性质;政治哲学家们必须处理这个问题。有人可能会主张,应根据每个人的良莠情况来不平等地分派官职,尽管才德出众的人在其他所有方面与别人没有任何差别;因为在权力的分配中把才德方面的差别相应地体现出来是符合公正原则的。然而假设这种主张成立,人在肤色或体形方面,以及在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的长处,也将可以用来要求更大的政治权利了。这里的错误是一目了然的,从其他的知识和能力中也可以得到说明。假设一队笛师彼此技艺相等,当然不应给出身较高贵的人配以较高级的笛管,因为他们的笛技并不高人一筹,上乘的笛管理应分给技艺上乘的笛师。如果我们还没讲清楚,接下来的进一步论述会使问题更加明了。假如有一名笛师技艺超群,但出身十分微贱且相貌异常丑陋,也许人生诸善中,高贵的出身和美的相貌都比笛艺重要,其他人在这些方面超过这位笛师也会胜于他在笛艺方面超过其他人,尽管如此,仍应把上等的笛管分配给他。倘若在财富和出身方面的优势对于笛艺起作用的话,也许应该另作考虑,然而这些优势并没什么作用。
  再者,根据这个道理,还可以说每一种善都可以与另一种善相换算。假设某一身高可以拿来与其他优点相比较,一般而言,身高或体形就可以与财富和自由相比较了。如此一来,假设这人在身高方面占优势,那人在德性方面占优势,而且总的说来德性优于身高,那么一切长处都是可以相互比较的了。如果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胜过另一类事物,显然这类事物可以用来作另一类事物的同等物。既然这种比较或换算是不可能的,显然很有理由认为,在政治方面不能依据形形色色的不平等来争取相应的统治权;因为有的人敏捷,有的人迟缓,这并不能作为有人享有更多权力、有人享有更少权力的理由,尽管在体育竞技中,这方面的特长可以带来荣誉。其实,争取统治权力的凭据应该是定国安邦所依赖的要素。因此,只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份和财富才可以用作竞争官职的理所当然的凭据。因为,担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因为一个城邦不能全由穷人构成,犹如不能全由奴隶构成一样);可是假如财富和自由是必需的条件,正直和政治上的光明磊落也就是不可缺少的要求。因为没有前两种条件城邦就无法维持存在,没有后两种城邦内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三13
  如果只考虑城邦的生存,就可以认为以上所有或某一些要求是正确的;不过考虑到善良的生活,教育和德性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最迫切的要求,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既然仅仅在某一方面与他人平等的人不应在一切方面要求平等,在某一方面与他人不平等的人也不应在一切方面要求不平等,那么所有支持这种要求的政体必然都是蜕变了的政体。我们曾经说过,所有人的要求都有几分正当性,但并非在单纯的意义上均为正当。富人要求拥有更大的权利,是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土地,而土地是一切城邦共有的要素;而且,富人们在多数时候更加信守契约。自由人和出身高贵的人的要求彼此相近,因为出身较高贵的人比出身低微的人更有资格作公民,高贵的出身在每个地方都会受到尊敬。另一个理由是,出自较优秀的先辈的人有可能较他人更为优秀,因为高贵的出身即是门第方面的德性。同样,德性也理应要求与之相应的权利,因为我们说公正即是共同生活中的德性,凡具备这种德性,其他的所有德性就会随之而来。不过,多数人也可以向少数人要求权利,因为他们聚集在一起再与少数人相比,就会更强大、更富有和更优秀。
  如这些善良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贵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内,是不是其中的某种人可以要求统治的权力呢?抑或没有人可以要求这样的权力?在已经提及的各种政体中,谁有权利要求官职是不难判断的,因为各种政体的差别就在于其权力阶层的不同;例如有的政体由富人当权,有的由贤良之人当权,依照同样的方式,其他政体由相应的其他阶层当权。然而一旦这些人同时在一个城邦中要求权利,我们就需考虑如何处理这个棘手的难题。假设具备德性者的人数很少,应当以什么方式来答复他们的权力要求呢?是不是可以把"少数人"与他们能起的作用连起来考虑,询问其是否能够以区区数人治理好城邦?或者,他们的人数是否要多到足以构成一个城邦的程度?对于所有要求政治权利或资格的人都可以提出某种疑难。因为由于富有而要求统治他人的人和凭借其家族出身
的人都不能说是公正的,根据与此相同的公正观念,一个人只要富冠全邦,显然就应该让这一个人来统治所有人了。同样地,出身高贵的人也应该统治那些凭自由人的身份要求统治权的人们了。在以德性为基础的贵族政体中,也会发生同样的疑间,因为倘若一个人在全由贤良之人组成的政府中比其他人更胜一筹,根据同一公正观念,他就应当单独执掌政权了。假如多数的群众由于比少数人更加强大应当执掌政权,那么,要是有某一个人,或多于一人但少于众人的某些人比群众更加强大,应该当政掌权的人就会是这一个人或这一些人,而不是群众。
  以上论述表明,所有认为自己应当掌权执政而其他一切人应听命于他们的人,其理由无一是正确的。对于那些凭借其德性认为自己应当把持政府的人,连同那些凭借其财富的人,多数的群众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他们说,如果不以个人而论,众人作为一个集体完全可以比他们这些富有但居于少数的人更加优秀和更加富有。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某些人经常提出的一个疑问。某些人会问,想制定一部最恰当的法律的立法者面临我们刚才提及的情况时,应当以那些更加优秀的人的利益为准,还是应以多数群众的利益为准。既然所谓恰当即是一视同仁,即在城邦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共同利益面前一视同仁,而公民的通常含义是参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公民,但在最优良的政体中,公民指的是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人统治的人。
  个人或多于一人但尚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的某些人在德性方面超出他人,以至所有其他人在政治方面的德性和能力都无法与之媲美,这人或这些人孑然独立,曲高和寡,那么,就不能再把这样的人当作城邦的一部分了。若是将他们同其他人平等对待,未免有失公平;他们在政治方面的德性和能力是如此之杰出,很可以把他们比做人群中的神。有鉴于此,法律只应该涉及在能力和族类上彼此平等的人,而对于这类超凡绝世之人是没有法律可言的,这些人自己就是法律。谁要想为他们立法就会闹出笑话。对这种企图大致可以引用安提斯塞尼的寓言故事:当群兽集会时,兔子们呼吁让一切兽类享有平等的权利(雄狮的答复是:"你可也有爪牙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奉行平民政体的各城邦实行了"陶片放逐法"。在这些城邦中,平等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所以它们过一定的时期就要放逐一批由于财富或广受爱戴或其他因代表政治势力而显得能力出众的人。根据神话传说,阿耳戈斯诸英雄遗弃赫拉克勒斯就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阿耳戈号不愿意搭载赫拉克勒斯,是因为他远远超过船上的水手们。人们把伯里安德对斯拉苏布罗的劝告视为潜术并加以指责,这些指责看来也并不见得恰当。据传说,当使者去询问伯里安德时,后者一言不发,只是把黍田中特别高大的黍穗一一削平,直到黍田一片齐整为止;使者不解其意,当他把自己的所见回票僧主斯拉苏布罗时,后者悟出伯里安德是叫他除掉城邦中的杰出之人。这一计谋不仅对替主们有利,也不仅仅是僭主才这样做,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它也同样可以派上用场。陶片放逐法就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它以某种方式压制和驱逐杰出之人。就城邦或民族而论,势力强大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例如雅典人对萨莫斯人、凯俄斯人和累斯博人所做的事情;雅典人的霸权一经确立,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践踏盟约,态意欺凌邻邦。当米地亚人、巴比伦人和其他民族由于为祖先的光荣所激励而图谋有所作为时,波斯的大帝王就一再地对他们进行无情的征伐。
  在所有形式的政体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甚至也包括正确的政体。因为蜕变了的政体为了私利便有此举,正确的政体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着想亦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在其他种种技术和知识中,显然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画家总不能给画中的人物配上一只过于惹眼的脚,无论这只脚显得有多么好看;船匠也不能把船销或船的其他某个部分造得奇大无比;合唱指挥也不能让合唱队中的某一人唱得格外僚亮动听,盖过其他所有成员。而且,君主政体也照样能维持邦内的安定,只要其固有的统治方式追求城邦的利益。因而针对那些为人公认的杰出势力,赞成陶片放逐法的主张在政治上也是有几分道理的。当然,立法者一开始组建政体时就使城邦不需要这种救治措施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既然事已至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尽力采用种种合适的办法来纠正政体中出现的偏差。然而各城邦采用这类措施往往并非出于这样的背景,人们诉诸陶片放逐法,并不是为了其政体的固有利益,而是为了询其私利。对各种蜕变政体来说,公正即是私利之所在,这样做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然而不能说这种做法在一般的意义上也是公正的,这里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以最优秀的政体而论,这种做法就大有疑问,无论是针对在其他诸善上超出常人者,如拥有超人的力量和财富和广受爱戴的人,还是针对德性卓著之人;那么,对这样的人应采取什么措施呢?因为我们既不能主张驱逐或流放这类人,又不能将其纳为巨民。后一种做法无异于认为宙斯也可以成为人的臣民,而人却逍遥自在地分任各种官职。剩下的惟一办法就是,顺应自然的意旨,所有人都心悦诚服地跟从这类人,从而他们就成为各城邦的终生君主。

三14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很自然地转到君主制的问题上来,我们说这是一种正确的政治体制。应当考虑,一个城邦或国家实行君主制度对其获得良好治理是否有利,或者君主制是没有益处的,应当采用其他某种形式的政体;或者,君主制对有的城邦或国家有利,对有的不利。不过我们首先应该弄清,君主制是只有一种呢还是有众多的差异。不难看出,君主制有多种形式,而且各种君主制的统治方式也不尽一致。
  斯巴达政体中的君主制在各种依据法律的君主制中显得最为突出,不过王权在那里并非至高无上,只是在离开邦土出征作战时君王才拥有全权。此外,宗教事务也归王室管辖。这样的君王就好比是一个无须听命于他人的、终生任职的统帅;但他们并无生杀大权,除非是在战场上处置儒夫,就像古时的君王们在战争期间可以凭王法在手予夺生杀一样。荷马曾作过描述:阿伽门农在公民大会上受到攻汗时尚能捺住性子,而军队一开出本邦,他就可以决定人的生死,他的确说过:
  谁敢从这战场上逃走,
  我就把他的臭皮囊扔去喂野狗,
  杀人就看我张不张口。
  这是君主制的一种形式,即终身的统帅职务;这类君王中,有的为世袭,有的要经过选举。
  另一种形式的君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