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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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和自由正是这两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契机。
三09
首先应该讨论人们给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所下的定义,以及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公正观念分别是什么。所有人都持有某种公正观念,然而他们全都中止于某一地方,并且未能完整地阐明公正一词的主要含义。例如,公正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平等,但并非是对所有人而言,而是对于彼此平等的人而言;不平等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公正的,不过也不是对所有人而是对彼此不平等的人而言。而两种政体的拥护者都忽略了这一点,因而做不出恰当的判断。其原因在于,他们是在对自己的事情做判断,而大多数的人在事关本己时其判断都容易出差错。因此,公正是对某些人或事而言的,正如我们曾在《伦理学》中说过的一样,公正的差别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事物和人,人们在事物方面一致主张平等,但涉及人时就发生了分歧,其最主要的原因方才已经提到了,即人们在自己的事情上是糟糕的判断者;其次的一个原因是,人们的公正观念总是中止在自身受到局限的某个地方,却自认为在主张单纯的公正原则。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财富)与他人不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都与众不同或不平等;而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自由)与人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也与人平等。
最重要的一点这些人却未谈到。如果财产是人们结合成共同体时所为的目的,那么人们理应按财产的状况在共同体中享有其地位。所以,寡头政体的拥护者的主张似乎是有力的,-要是出1米那的人与出剩下的全部99米那的人平享这100米那,事情就无公正可言了,无论是从一开始还是在后来如此。但是一个城邦共同体不能仅仅以生活为目的,而更应谋求优良的生活;倘若不是这样,奴隶和其他动物就也可能组成城邦了,可是至今尚无这种事情发生,因为奴隶和动物们不能共享幸福或符合其意图的生活。城邦共同体不是为了联合抵御一切不公正的行为,也不是为了彼此间的贸易往来以有利于城邦的经济,不然的话,图勒尼亚人和迦太基人,以及所有彼此间订有商贸条约的城邦的公民,都将会属于同一城邦了。的确,这些城邦在进口方面达成协议,并签约保证互不侵犯,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彼此间的同盟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设置共同的官员来监督执行上述事务,而是各自设置各自的官员。一城邦也不会细察那些来自另一城邦的公民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不能在条约中保证不会有不公正的侵害行为和邪恶的用意,仅仅规定了不能有针对对方的侵害行为。然而,胸怀优良法制这一目标的人不得不考虑政治上的德性和邪恶的问题。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城邦共同体就会变成一个单纯的联盟,只是在空间方面有差别,因为联盟的成员分处不同的地方;而且,法律也成了一纸契约,用智者吕科富隆的话来说,法律是彼此间对公正的承诺;然而这样的法律无力培养出善良而公正的公民。
上述的这一点是明白无误的。假如有人把两个地方合二为一,把麦加拉城和科林斯城用一道城墙围起来,尽管如此也造不出一个统一的城邦,即使是让这两个城邦的人通婚也无济于事,尽管通婚是诸城邦统统都有的独特表征。同样地,假如一些人彼此分开居住着,但还不至于相互间没有共同往来,而且他们间还有法律防止在相互往来中的侵害行为,即使这样也不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城邦;例如,假设这些人中有的是木匠,有的是农民,有的是鞋匠,有的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人,他们的总人数达一万之多,可是除了贸易往来和结盟外,他们相互没有别的共同往来,当然不能说他们属于同一城邦。
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呢?自然不是由于这样的共同联盟中缺乏成员间的紧密联系。因为即便是人们共同聚集到一个地方(当然每一个人都像城邦那样分别拥有其独特的居住地),他们彼此结成同盟,但仅仅针对各种不公正的侵害行为,在那些思想敏锐的人看来,这仍然算不上是一个城邦,如果他们之间的共同往来跟他们结成同盟前独处时的往来情况没有什么两样的话。显而易见,一个城邦并不是空间方面的共同体,也不是单单为了防止不公正的侵害行为或保证双方的贸易往来;不过只要城邦存在,就必然离不开这些方面,但是即使全部具备了这些方面的条件,也不能说立刻就构成了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种族结合成的保障优良生活的共同体,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毋庸置疑,倘若人们不居住在同一个地方并相互通婚,就无法形成一个城邦共同体。因而在各城邦中都有婚姻结合、宗族关系、公共祭祀和各种消遣活动,它们是共同生活的表征。这些都是友爱的结果,因为友爱是人们选择共同生活的初衷。城邦的目的是优良的生活,而人们做这些事情都是为了这一目的。城邦是若干家族和村落的共同体,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我们说,这就是幸福而高尚的生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共同体的确立应以高尚的行为为目标,而不是单单为了共同的生活。因此,凡是对城邦共同体有卓著贡献的人,与那些在出身方面同样是自由人或更加尊贵但是在政治德性方面却不及的人相比,或者与在财产方面超出他人而在德性方面却被人超出的人相比,理应在城邦中享有更加显赫的地位。以上论述表明,所有就政体问题发生争论的人都只是涉及了公正原则的某一部分。
三10
关于城邦的权力归属问题,也存在着疑难之处。执掌城邦权力的人或者是多数人,或者是富有的人,或者是贤明之人,或者是所有人中最高贵的一个人,或者是僭主或暴君。然而让所有这类人当权都会遇到困难。怎么可能不这样呢?如果穷人仗着人多势众,瓜分富人的财产,难道不是不公正吗?或许有人会说:"神明在上,这样的决断是公正的。"可是,我们怎么能不说这是登峰造极的不公正行为呢?再者,一切按所说的进行,平民大众瓜分了居于少数的富人的财产,很明显要毁了整个城邦。可是,德性却不会毁掉其拥有者,公正也不会毁灭一个城邦;所以,纵容这种行为的法律显然不像是公正的。那样的话,暴君的一切作为就必然会是公正的,因为暴君以强权压制他人,恰如群众强暴富人。那么,让拥有财产的少数富人来执掌政权是不是就公正呢?倘若他们也做出这些事情,没收和掠夺群众的财产,是否还能说这是公正的呢?以此为公正,那么方才提及的另一种情况也就是公正的了。然而所有这类事情显然是恶劣的和不公正的。
那么,是不是应该由那些贤明之人来执政和掌权呢?然而那样一来,所有其余的人必然会与荣誉无缘,失去在行政统治中任职的荣誉或资格。因为我们说各种官职都是某种荣誉或资格,如果同一些人始终占据这些官职,其他人就必然会被摈弃于荣誉之外。那么,让最出色的一个人来统治会不会好一些呢?但是这样更具有寡头制的色彩,城邦内失去荣誉的人也就会更多。有人或许会说,人的统治肯定不如法的统治,因为人的灵魂会受各种激情的影响。可是,法律本身也会带上寡头制或平民制的色彩,又能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没有例外,前面所说的结果依然会在这种情况下发生。
三11
其余的问题且待另行论述。看来,由多数人执政胜过由少数最优秀的人执政,这虽说也有一些疑问,但还是真实可取的。因为在多数人中,尽管并非人人都是贤良之士,他们聚集在一起也有可能优于少数人-当然不是就每一个人而论,而是就集合体而论,好比由众人集资操办的宴席较之于由一人出资的宴席。因为,众人中的每一成员都部分地具有德性与明智,当他们聚到一起时,众人就仿佛成了一人,多手多足,兼具多种感觉,在习性和思想方面也是不拘一格。因此多数人对音乐和诗歌的评价要强于少数人的评价,因为这个人懂一部分,那个人懂另一部分,合起来所有人就能懂所有的部分。贤良之人之所以出类拔萃,就在于每人都集众人之长于一身,恰如被称为美的事物胜于不美的事物,艺术的产物胜于真实的事物,因为它们汇集孤立存在的要素于一体,尽管分开来看,一幅画像中人物的眼睛或其他某个部分可能会不如另外某个人的眼睛或其他相应的部分。
诚然,众人与少数贤良之人的这种差别是否为一切平民或群众团体所具有尚难定论;然而神明为证,这在某些团体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兽类也可以运用同样的论证,有些人群与兽群又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呢?);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所作的论断对某一类团体为真。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就可以解答前面提到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公民中的自由人和大量群众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人既无财产亦无值得一提的德性。让这样的人出任最高的职位是很不保险的,因为他们的不公正和愚昧必定会导致罪行和错误。然而把他们撇在一边也会出很大的麻烦,一旦有过多的人被排斥于公职之外,城邦中就会遍地都是仇敌。惟一的解救办法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梭伦以及其他的某些立法者委用群众选举官员和监督行政官员,但不允许他们单独为官。所有人聚集到一起时,能够有充分的感知能力,再与较高级的职位相结合,自然有益于城邦,正如不精纯的食物与精纯的食物相混合,整体上就会比少量的精纯食物更加有益于身体;然而分成单独的个人,其判断能力就要大打折扣。
可是,这种政体的安排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会有这样的意见,即一个在医务方面能作出正确判断的人与亲自行医并能治愈病人疾病的人-即医生-应是同一个人。在其他各种行业和技术中也是这样。所以,只能任命医生来审查医生,其他行业的人也应由他们的同行来审查。医生有三类:从事医疗的人、较高级的医生和在医术方面受过教育的人(这样的人在人们知道的一切技术行业都可以找到);我们认为,这些受过教育的人的判断并不比那些熟练的医师的判断逊色。在官员的选举方面,似乎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懂行的人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例如,在几何方面需要由几何专家来做选择,在航行方面需要由舵师来做选择。虽然在某些行业和技术方面也有一些很在行的非专业人士,但他们毕竟不如专业的行家里手。根据这个道理,似乎就不该让群众持有选举官员和监督官员的权力。但是这种看法是不够妥当的,我们先前就群众团体所作的论述就能说明这一点;只要群众不是过于卑贱,即使他们各自为政时在判断上不如那些行家里手,然而全部聚在一起时,群众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于行家的判断。此外,在有些技术行业,创作者并不是惟一的或最好的评判者,那些不具备这些技术的人反倒善于识别评判;例如,房屋的建造者并不是惟一熟知房屋的人,而房屋的使用者-或居住者-倒能做出更好的评断,正如舵师比木匠更知舵的好坏,宴席上的食客比厨师更知菜肴之优劣。
有人会认为,这样一来就圆满解决了上述的疑难,但接下来还会有另一疑难。因为素质较差的人竟然比贤良之人拥有更大的权力显得有些荒唐,毕竟选举和监督官员是最重大的事情。而正如我们所说,有些政体便把这样的大事委派给平民大众,因为公民大会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拥有最高的裁决权。而且,人们不间年龄,只需具备微薄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列席公民大会,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不过那些最重要的官职,如财政官员或将军,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不过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答这一疑难;所有的这类做法大致上都是正确的。因为权力并不掌握在陪审员、议事人员或公民大会的成员手里,而是掌握在公审法庭、议事会或平民大众的手里,每一成员只不过是这些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由于这个原因,让多数人持有更大的权力是合乎公道的,因为平民大众、议事会、公审法庭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他们的财产全部加在一起就会比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担任最高官职的巨富的财产还要多。关于这个问题就作这么多规定。
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再明白不过地指出了,恰当的法律可以拥有最高的权力;某一官员或某一些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