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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9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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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英国在东印
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
对法战争中,庞迪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
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
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条约成立,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
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从未放弃这精神。在
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迭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
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庞迪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
的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收入好几年。
但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
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
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
镑,换言之.每年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这时候,公司又企
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
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
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
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
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
但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亦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
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加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
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
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亦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
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亦不下四十
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
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
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并
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至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减少,却反形
增大。未完的国赋达四十万镑;未缴的关税,欠英格兰银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面向其开
出而经其卤莽地承兑的待付的汇票,这三者共达一百二十余万镑。这些债务所引起的困
难,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减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怜政府,请其第一,豁免年纳
四十万镑的成约;第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救立刻破产的危急。拓殖领地哪,增加
岁入哪,该公司的财产是增大了,但财产愈大,对于公司人员,就似乎愈成为更大浪费
的口实,并且愈好从中舞弊了。议会为要探知其真相,乃着手调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
动,以及公司在欧印两方面的一般业务状况。调查的结果,对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国
内也好,国外也好,都实行几种极关重要的变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
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相互独立,今则置于同一总督统治之下,辅佐总督
的,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
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裁判所,
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亦
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裁判所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
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
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
资格。此外,凭这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须在
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
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
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
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象从前那样疏忽随
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
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不配统治一
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产的人,往往只
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
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
但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
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假若一个股东能享有这权力几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
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
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与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
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
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象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
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
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
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得对股
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
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作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
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
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
督之下,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给
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了,任意侵吞
了,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
致股东有时竟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
时甚且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权益的人的事体,看得较重。
    因此,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
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
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
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
于这些混乱,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
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
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
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与当地宣战摇和的权
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
明白地给与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
我们知道得再清楚没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危险,在野蛮异域树立新的贸易,政府许其组成股份公司,
并于经营得手时,给以若干年的独占权利,那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实在说,政府要报
酬这种冒险费财而且异日会造福大众的尝试,也只有这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象这
样一种暂时的独占权利,和给与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与新著述的著作者
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辩护。不过,限定的时期既满,独占是应当取消
的。如果堡戍仍有维持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偿以相当代价,而当地贸易,则让
全国人民自由经营。设公司长久独占,其结果将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
担。这负担有二种。第一,听人民自由贸易,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行使独占,这些货
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现在人民
弄得不能染指。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不足道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
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为乱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
少超过其他自由事业的普通利润率,且往往落在这普通利润率以下很多。吾人就往事推
断,股份公司如未取得独占权利,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
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需要时刻
留心注意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
情况的大得多、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
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是伊然从事一种不断变化着的战争,
非不断注意着警惕着,就无胜利希望,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那能期望其有
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亦取消时,议会虽制定
法案,许其仍以股份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
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十之八九会不旋踵间就使公司卷于从事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著作家,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O年以后,
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有专营
特权,但都因管理失当,全归失败。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就中有两三家不是股份公司,
而且未遭失败,被他弄错了。可是还有几个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
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
类事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
河;第四,贮引清水,以供城市。
    银行业的原理,虽不免几分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一一定为成规,以资遵守。
设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
救的境地。但是,以股份公司与私人合伙公司比较,前者实比后者更能遵守成规。因此,
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无怪欧洲主要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在这些
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而其经营却非常兴旺。英格兰银行,亦全无特权
可言,有之,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组成,股东不得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银行全为股
份公司,并无任何独占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可大概地估
计出来,使得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订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
有可能顺利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如皇家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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