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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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相颉颃。然而俄罗斯帝国前此二十年是国泰民安的;它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兵士,
决不很多。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当时英国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
备兵士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他们所表现的武勇尤为特出。这
一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第一次的不幸冒举。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官们说不定
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如果不忘训练,似乎决不会忘却其武勇
的。
一个文明国的国防,如果仰仗民兵守卫,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
亚洲各文明国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自然
优越性。有纪律有训练的常备军,较任何民兵为优。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
持这种军队;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掠。所以,一
国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当长久保存其文明,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编制常备军。
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
个野蛮国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
一个帝国的最僻远地方,可以使在没有常备军威力的情况下即无政治可言的国家,维持
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凡小心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设施的人,他一定
会发觉那各种设施的枢纽,就是正规常备军的建设。这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
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不能不说是这种常备军
之赐。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往往耽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当拥兵大员的利益与国家宪法
的维持不一定有何等关联时,这危险性的确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
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不过,一国的军权,如握在君主手
里,各军队的主要将官,如是这国的贵介与华族,换言之,全国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
由于自己享有民政权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于支持民政权力的这种人指
挥,则常备军对于自由决无危险。反之,在某种场合,它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君主有
了常备军护持,他就自以为安全了,无须乎要象近代一些共和国所行的那样,监视各市
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疑忌市民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主要人民愿意
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不满,都会使其安全感到威胁;或如果那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
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
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满。反之,一国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
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就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引起
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抗议,或竟置之不问。并且,他既意识到了他自己
地位的稳固,他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有
精练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公共安全而付与君
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策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
侵悔。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
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
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亦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火器发明后,战争技术起了大变化。于是,平时训练一定兵额,战时使用一定兵额,
所需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比
较,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
消费的火药,放射出去,就不复返,这更非巨额的费用不可。至于往时,阅兵所投的矛,
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努炮石炮比较,大炮臼炮不仅为高价的
机械,且为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
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
防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那怕只是几个星期也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浩大得多。
近代,有种种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
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而
使文明国家对野蛮国家立于优胜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
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却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乍看起
来,似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害。但实际上,乃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利。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
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
小的差异。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值两三日劳动价值的
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者何等经常的司法行政机构。
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
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
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
道的损失相等。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身体或名誉的,惟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
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那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然受这些情绪的影响。
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
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
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
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
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
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
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
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
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
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
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
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
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
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
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
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
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
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
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
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
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
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
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
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
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
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
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
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
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
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
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
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
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
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
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
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
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
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
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
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
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
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
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
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
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
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
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
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街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说更为人所知道,但与乞丐的祖
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
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
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干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
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
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
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
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
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
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
是很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