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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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
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
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
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
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啊。谷物贸易
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法律,
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为可怕的饥谨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
要,常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
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
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硷的、不慎重的
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
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
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
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
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
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
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
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政府因此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
而且为了确保公共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关于这两种大
事,我们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来。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
足。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
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亦愿意这样做。
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
堆找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运送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
但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所以即在一
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
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
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
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
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
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
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
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
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强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
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
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
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
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与奖励金有关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
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
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二个原因说明。(一)输
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的监视,所
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
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
(二)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
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条
例是愚谬的一样,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
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却也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
格涨至三十二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二十四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十六先令时,凡供国
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代以小额的税。对小麦,一夸特课税六便士,其
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
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时,则小麦
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五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
二十四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
格涨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二先令六
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三先令六便士减至三先令;其价格涨至二十
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象我上面所说是那么
不适当,那末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
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输入谷物。
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二十五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
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十四先令时,每输出一夸特,即可得奖励
金二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象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
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
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二十二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
出;燕麦价格涨至十四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
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
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
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可用前人批
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
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法制铺平道路。附录
为要解释并证明本章关于鰽白鱼渔业奖励金所说的话,我把以下二个报表附在这里。
读者可信赖它们的正确。
第一个报表记载了,苏格兰十一年间的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白鱼
桶数,每桶海条及每桶满装时平均所得的奖励金。
┌───┬────┬──────┬─────┬────────────┐
│年次 │大渔船数│运出的空桶数│所捕得的鰽│对各大渔船所付出的奖励金│
│ │ │ │白鱼桶数 │ │
├───┼────┼──────┼─────┼────────────┤
│1771 │ 29 │ 5,948 │ 2,832 │ 镑 先令 便士 │
│1772 │168 │41,316 │22,237 │ 2,085 0 0 │
│1773 │190 │42,333 │42,055 │11,055 7 6 │
│1774 │248 │59,303 │56,365 │12,510 8 6 │
│1775 │275 │69,144 │52,879 │16,952 2 6 │
│1776 │294 │76,329 │5l,863 │19,315 15 0 │
│1777 │240 │62,679 │43,313 │21,290 7 6 │
│1778 │220 │56,390 │40,958 │17,592 2 6 │
│1779 │206 │55,194 │29,367 │16,316 2 6 │
│1780 │181 │48,315 │19,885 │15,287 0 0 │
│1781 │135 │33,992 │16,593 │13,445 12 6 │
│ │ │ │ │ 9,613 12 6 │
├───┼────┼──────┼─────┼────────────┤
│总计 │2,186 │550,943 │378,347 │155,463 11 0 │
└───┴────┴──────┴─────┴────────────┘
第二个报表,记载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输入苏格兰的外国盐量和制盐厂
无税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量,以及这两者每年平均数。
┌────────┬────────┬────────────┐
│期间 │输入的外国盐 │制盐厂交给渔业的苏格兰盐│
├────────┼────────┼────────────┤
│自1771年4月5日 │936,974蒲式耳 │168,226蒲式耳 │
│至1782年4月5曰 │ │ │
├────────┼────────┼────────────┤
│每年平均 │85,179 5/11 │15,293 3/11 │
└────────┴────────┴────────────┘
应该指出,外国盐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国盐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
国富论(第四篇)
第六章 论通商条约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这种商
品输入,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
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
者,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
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受排斥,就要课更重的
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
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
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
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某一外国,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场
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
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