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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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障碍的原因。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故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一方的恐
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因,它们同是
富裕勤勉的国家。每一国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活动上遇到另一国商人和制
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
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热烈地确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
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
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的这种学说的学者常常预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国家
频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不少的忧虑,几乎各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使对本
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似乎没有一个
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行开放门户并允许
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因此致富。欧洲今日,
从某几点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但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接近
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
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要看这差
额是有利或是不刮。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如果
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这超过额的比例而增加起来。
在这场合,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部分,自然会加到
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
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短少的比例而减少下去。在这场合,社会
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
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全不相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来的
国家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的全地球
上,也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有利
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期间内,
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甚至它对各主
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交换
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
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
于事实的假设。
国富论(第四篇)
第四章 论退税
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
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
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
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干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
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
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
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
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
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
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十二个月内输出,
而外国商人应于九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
利的津贴,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
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三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
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
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
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
前,我们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大桶,国内消费却
据说不及一万四千大桶。这个余额,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
凡是在三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我们还独占(虽不是全部独占,但已近于全部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
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内输出,那末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三年内输
出,那末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大部分货物输出时,旧补助税的
半数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
草通常的超过额比较,是不足道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业者嫉妒的对象,所以禁止其输入,供国内消费。但若
缴纳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落栈以待输出。但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课的税是完全不退
还的。我们的制造业者,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似乎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害怕屯栈
的货物会被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只在这样的限制下才可输入丝精
制品、法国亚麻布与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们甚至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国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
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无宁放弃我们自己的利润。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
助税的一半不退还,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
的税的一半还要大。立法者当时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送业。与旧补助税
同时征课或稍后征课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
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但这一切税,除
了附加税与1692年关税,都在输入时以现金缴纳;如此巨大金额的利息,所费不赀,所
以此种货物的运送贸易没有希望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贸易。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
有一部分,在输出时退还,而法国葡萄酒输入每大桶所课二十五镑的税,即1745年、
1763年和1778年征课的关税,输出时均不退还。1779年和1781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所附
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都允许全部退还,所以,在葡萄酒
输出时,亦允许其全部退还。1780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关税,亦允许全部退还。
因为保留的关税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许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输出。这种规定,
除了我国北美殖民地以外,对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都适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名为贸易奖励法,使英国有了以欧洲一切产物或制
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是那么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
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是那么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
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欧洲各国,上述独占权,
不可能大受人尊重,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家,运回一些货
物。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
葡萄酒课税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输出时退还的大不列颠,输入欧洲葡萄酒,也有些
困难。但美洲与西印度群岛,既得与马迪拉岛自由交换各种未列举商品,马迪拉的葡萄
酒,不是欧洲产物,便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了。1755年战争开始时,我国军官
在我国各殖民地所发现的对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许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养成
的。这种嗜好,后来由这些军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此种葡萄酒在祖国还不大流
行。战事完结以后,在1763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
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到殖民地时,退还所缴纳的三镑十先令以外的税——
国民的偏见,不允许奖励法国葡萄酒的贸易与消费。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赐和我国北美
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那些国家的风习,不可能产生显
著的变化。
就法国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税说,殖民地由这法令所受实惠,比其他各国
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说,殖民地所受实惠却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货物输
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
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
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船舶的运费,常由外国
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能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
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
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
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加
以妨害,我们应该象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
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
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
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末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
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到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
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
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
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
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
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
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
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
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
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
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
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
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而同样有害于公正商人的欺诈行为。
国富论(第四篇)
第五章 论奖励金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