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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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前的萨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并不下于被征服后诺尔曼各领主所掌握
的统治权与裁判权。但我们不可设想,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格兰习惯法。
在法兰西,领主统治仅、裁判权的发生先于封建法律的发生,尤为不容置疑的事实。这
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且不讲古代英法两王国吧,我
们就在晚得多的时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种结果必随这种种原因而发生。不
到三十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个叫做克默伦的绅士,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
个大佃农,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他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又不是治
安推事,却对其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据说,他的审判裁判,虽无司法仪式,却
很公正。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为维持公共治安计,不得不出面承揽这权力。这
位绅土,每年得租不过五百镑,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决不是想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们的权
力缩小。自国王以下,直到最下级的领主,都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阶,各有各的职守
和义务。在领主未成年时,该领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土地管理权亦
归其直接上司掌握。结果,各大领主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
归于国王。国王对于这种未成年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
婚娶,不过选择的对象,要身分相称。但是,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削
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安宁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
改变纷乱状态所由而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
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过小的原因。封建等阶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服
大领主。大领主,依然横暴如故。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甚至常常对国王作
战。广大的乡野仍呈一片强取豪夺和骚乱的景色。
然而,封建法制凭一切强制力量所办不到的事,却由国外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
逐渐实现。国外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
换。由此而得的物品,于是无须与佃农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费。完全为自己不
为他人,这似乎是一切时代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所以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
费所收地租的全部价值的方法之后,他们就不愿再和别人共同享受这价值。他们就宁愿
把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或其价格,用来换取一对金钢石纽扣或共他同样无用
而无意义的东西,随而也把这粮食所能给他们带来的权威一并舍弃了。但金钢石纽扣是
由他自己独享、无人与他共享的。至于以前的花费方法,他至少要与一千人共享。这区
别是非常明显的,要作出取舍的决定,有赖于明智的判断。于是,为了满足最幼稚最可
鄙的虚荣心,他们终于完全舍弃了上述权威。
在无国外贸易又无精制造业的国家,每年有一万镑收入的人,除了以这一万镑养活
一千家人家使其俯首听命以外,也许就没有其他的消费方法。但在现在的欧洲,每年有
一万镑收入的人,不必直接养活二十人,不必直接使唤无使唤价值的仆役十多人,却可
消费其全部收入。事实上,他通常也是这样做。他间接维持的人,也许和往昔消费方法
所雇用的一样多或是更多。他以全部收入所换得的宝物量,也许很少,但为采集制造这
宝物而被雇用的工人,却必然很多。这种宝物的昂贵价格,大都由于这些工人的工资及
其直接雇主的利润所造成。他直接支付宝物的价格,即间接支付这一切工资与利润,从
而间接维持了这些工人及其雇主的生活。不过,他对于他们各人的贡献,却只是他们全
年生活费的极小部分。他们各人每年的生活费,来自他一个人的,少数占全部的十分之
一,许多占全部的百分之一,有些则尚不及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虽然对维持他们全
体的生活有所贡献,但他们全体的生活,都不一定要他维持,所以,对于他,他们就多
少是独立自主的了。
在大地主以地租维持佃农和门客的生活时,他们是各自维持各自的佃农和门客的生
活。但在他们以地租维持商人工匠时,他们全体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和往昔一样多,而
且由于乡村式的款客方法难免浪费,现在所能养的,也许比往昔还多。但是,分开计算,
他们每个人对这较大人数中每个人的生活费所贡献的往往极微。每个商人或工匠的生活
费,都不是得自一个顾客,而是得自千百个不同的顾客。他在某程度上,虽要仰给于他
们中每一个人,但不绝对仰赖他们中任何一个人。
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就在这情况下逐渐增大起来。因此,他所养活的门客,就非逐
渐减少以至全部打发掉不可。由于同一理由,不必要的佃农,亦非逐渐打发不可。农田
加大了,而地主不顾对裁减佃农的怨言,却仍把佃农人数减少到按照当时不甚完善的耕
作和改良情况耕作所需要有的最少人数。由于尽数打发了不必要的寄食者,由于逼着佃
农缴出农田所能提供的全部价值,地主所得的剩余,或者说剩余的价格,逐渐增大了。
这个较大的剩余,商人和制造业者又给他提供方法,使能由他自己来消费,象前此消费
其余部分一样。个人消费增大这个因素,又驱使地主们渴望所得地租,能超过现在改良
状态下土地所能提供的数额。但这样土地就要进一步改良,佃农就要增加费用,如果租
佃期限不够长,不足以使他收回这增加的费用及其利润,他决不会同意地主加租的要求。
他定要延长租期。地主们爱好浮华,要扩大用度,终于承认佃农的条件。这就是长期租
地权的起因。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耕作土地,给付十足的代价,他并非完全隶属于地主。他们彼
此所得的金钱上的利益,是相互的,是平等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不会牺牲生命与财
产来为地主服务,而在租期延长后,他就简直是独立自主的了。除了按照租约或习惯法,
地主不要想他作一点其他事情。
佃农既已独立,门客又已打发掉,大领主就不能再干涉法律的正常的执行,不能再
扰乱地方的治安了。他们那与生俱存的权利已经卖掉,然而,出卖的目的,不是象伊骚
那样为了饥饿,为了必需,却仅仅为了耳目玩好,仅仅为了为儿童所玩乐而非成人所应
追求的宝石钻戒。因此,他们就象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商人一样平庸了。于是,在城市,
在乡村,都设立了正常的政府。没有谁能扰乱都市的政治,也没有谁能扰乱乡村的政治
了。
下述一事,或与本题无关,但不妨在此一提。即以大宗地产,由父传子,子传孙,
传至许多世代的世家,在商业国,是极罕见的。反之,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如威尔斯,
如苏格兰高地,则极普通。阿拉伯历史,充满着贵族的世系;有一位鞑靼可汗,著了一
部历史,曾经译成几种欧洲文字,其中,就全是关于贵族的世系。这可证明,古世家在
这些国家是极普通的。在富人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的国家里,富人的用度很少
过分,他的仁爱心似乎难得热烈得使他企图养活超过他所能养活的人数。但在收入的最
大部分归个人消费时,他的用度就往往极无限制;因为他的个人虚荣心,是无限制的、
永远满足不了的。所以,在商业国,即使有极严厉的法规取缔挥霍浪费,长期富裕的家
庭仍属罕见。但在商业不盛的国家,即使没有法规取缔,亦多长富之家。象鞑靼和阿拉
伯那样的游牧民族,财产不易消费,取缔浪费的法规,亦无设立的可能。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
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工匠,虽不象
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所求的,只是到一个可赚钱的地方去赚
一个钱。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
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
因此,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
但是,这种发展,既与自然趋势相反,当然是迟缓和不确定的。试一比较以工商业
为国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缓慢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富基础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急速的进
步吧。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数目,在将近五百年中,未增加一倍。我国北美殖民地有
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在欧洲,长男承继法和各种永久所有权,
使大地产不能分割,因而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们知道,小地主对其有限士地十分熟悉,
爱护备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他在各种耕作者中要算是最勤勉、最
聪明、最常成功的了。加之,长男承继法和永久所有权,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
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常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所得的地租,常
不足以支付买价的利息,至于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费用,更不用说。所以,购买土
地,在欧洲,是小资本利润最少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了的人,为图安全起
见,亦有时愿把小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还有些从别个来源取得收入的专门职业家,亦常
因要保储蓄的安全,喜投资购买土地。但是,一个青年,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而用二
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来开发,固然也可希望生活愉快,不依靠人,但要希图成为
大富翁、大名人,就绝不可能了。如果他把资本用于别的用途,他就可望发大财或享大
名,和别人一样。而且,这样的青年人,虽不希望成为地主,但大都不愿为农民。这样,
任人购买的土地既少,土地的卖价又高,结果,使许多原来可能用于改良土地开发土地
的资本都不投到这方面来。反之,在北美洲,则有五六十镑的资本,便足够用来开办一
个农场。那里,未开垦土地的购买与开发,既为最大资本最有利的用途,亦为最小资本
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样的地方,这既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也是最直接的成名方法。那
里的土地,几乎可全无代价取得,即使须出代价,亦比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少得多。这
种事在欧洲是绝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任何国家都是不会有的。可是,
当一个大家庭的家主死时,所遗土地财产若能平均分配于各个儿女,则所遗地产,大都
有出售的日子。待售的土地就会增加,土地就不能再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
这样将渐足抵付买地地价的利息;以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亦将和其他用途同样有利。
英格兰,因土壤天然肥沃,因海岸线与全国面积相比甚长,又因有许多可以通航的
河流流贯其间,使内陆各地,能有水运之便,所以,与欧洲任何大国比较,都一样宜于
国外通商,一样宜于经营远地销售的制造业,一样宜于上述情况所能引起的种种改良。
此外,自伊丽莎白即位以来,英国立法,都特别注意工商业的利益;事实上,欧洲没有
一个国家,即荷兰亦不例外,其法律一般地说,能这样有利于此种产业。所以,英国工
商业就在这整个时期内不断地向前发展起来。无疑,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亦不断地在进
步;但其进步,似较迟缓,不如工商业的迅速。大部分土地,也许在伊丽莎白时代以前
就耕种了,可是还有很大部分,仍全未耕种,至于已耕种的土地,其耕作状况,大部分
亦未尽满人意。不过,英格兰的法律,不仅由保护商业而间接鼓励农业,且有若干对农
业直接加以奖励。除歉收年度外,谷物输出,不仅自由,且有奖金。在收获一般的年度,
外谷输入,又有等于禁止输入的关税。除了来自爱尔兰的以外,活牲畜的输入一向是禁
止的,而且准许从爱尔兰输入亦是不久以前的事。所以,在两种最重要的土地生产物即
面包与家畜肉上,土地耕作者实享有一种独占,他人无从染指。这种奖励,虽象我后面
指出的那样到底全是幻想,但由此至少可以推知英国立法当局,实有赞助农业的美意。
而最重要的是英格兰法律对于国内农民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