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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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途或主要用途。
第一,只有那些用途,在那地方及其附近,为人所周知而且确立很久,才会有这样
的均等。
在其他情况都相同的地方,新行业的工资大都高于旧行业。当计划者拟设立一新制
造业时,他最初必须以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或高于本行业应有的工资,从其他行业招诱
工人过来,而他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敢把工资降到一般水平。有些制造品,其需要完全由
于时尚和一时爱好而产生,这些制造品总会不断变动,很少能持久,因而不能看做老制
品。反之,另一些制造品,其需要主要由于效用与必需而产生,这些制造品,不象上述
制造品那么容易变动,同一的形式和构造,可经历数世纪,还为人所需要。所以,前一
类制造业,与后一类制造业比较,工资可能较高。伯明翰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前一类;设
菲尔德的制造品多半属于后一类。据说,这两个不同地方的劳动工资,很适合它们这样
不同性质的制造品。
新的制造业、商业或农业经营,总是一种投机,而计划者期望由此获得非常的利润。
这种利润,有时是很大的,但有时,也许是很小的;但一般说来,这种新行业的利润,
和当地及附近其他旧行业的利润,却不保有正常的比例。如果计划成功了,利润在最初
通常是很高的。但当这行业或营业一经确立而为人所周知的时候,竞争就使其利润降到
和其他行业相同的水平。
第二,只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处在普通状态,即所谓自然状态下时,这些用途
的所有利害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对几乎各种劳动的需求,有时较平常为大,有时却较平常为小。劳动这用途的收益,
在前一场合,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在后一场合,减低到普通水平以下。对农村劳动的
需求,在锄草期和收获期比一年中大部分时期都大,其工资也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高;
在战争中,四五万原为商船服务的海员,被迫而为国王服务,这样,对商船海员的需求,
必然由于员额短少而增加,而这时海员的工资,常由每月二十一先令至二十七先令上升
到四十先令至六十先令。然而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情形却正相反,许多劳动者,不愿
舍去原有职业,所得工资虽低于按照他们工作性质所应得的工资,也只好认为满足。
资本的利润,随使用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变动。当任何一个商品的价格上升
到普通或平均价格之上的时候,为要出售这商品而使用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其利润
上升到原有水平之上;当价格下降时,利润也降到原有水平之下。一切商品的价格,或
多或少地都会变动,但一些商品的价格,变动得比其他商品大得多。就人类劳动所生产
的货物说,每年所用的劳动量,必是这样受每年需求的支配,以致每年平均产量,都尽
可能接近于每年平均消费量。前面说过,有些用途,以同量劳动,总会生产同量或几乎
同量商品。例如在麻布或呢绒制造业,同一数量的劳动者,年年几乎制造同一数量的麻
布或呢绒。所以,象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只能起因于需求上的偶然变动。国丧使
黑布的价格增高,但是,对素麻布及呢绒的需求几乎没有变动,所以,其价格也几乎没
有变动。但有些用途,使用同量劳动,未必都生产同量商品。例如,就谷物、葡萄酒、
忽布花、砂糖、烟草等说,由同量劳动在各年生产的数量,很不相同。所以,此类商品
的价格,不仅随需求的变动而变动,而且随数量方面更大和更频繁的变动而变动,因而
这类商品价格的变动是非常大的。但是,经营此类商品的一些商人的利润,必然随此类
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一般投机商人的活动,大都在此类商品上进行。他们看到此种
商品将要上升,立即买入;看到此种商品将要下落,立即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只有在这些用途成为使用者的唯一用途
或主要用途的场合,才会有这样的均等。
当某一个人依某一种职业谋生,而那职业并不占有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就愿
意在间暇期间从事另一种职业,而他由此所得的工资,虽低于按照那工作性质所应当有
的工资,他也愿意接受。
在苏格兰许多地方,迄今还有称为农场雇工的那一种人存在。不过,这种人现在比
数年前减少了。他们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佣工。他们由雇主方面通常取得的报酬是一间
住宅,一块种蔬菜的小园,一块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再加上一两亩不好的耕地。当
雇主需要他们的劳动时,他也许还每星期给他们两配克燕麦片,约值十五便土。在一年
中大部分时间,雇主或是只需要他们的少许劳动或是全不需要,而他们自己小耕地的耕
种,也不会占去能由他自己随意处理的全部时间。所以,当这些雇工比现今多的肘候,
据说,他们都愿意在闲暇时间,以极小的报酬为任何人工作,都愿意以低于其他劳动者
的工资劳作。在古代,这种雇工遍布于欧洲各地。在土地种得很坏而人口稀少的国家,
大部分地主和农场主,要不是使用这办法,那末在需要特别多劳动者的季节,就不能届
到。此等劳动者偶然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显然不是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他们的
小租用地,在他们劳动的全部价格中占一个很可观的部分。可是,那些收集往昔劳动及
食品价格并喜欢把这两者的价格说得非常低贱的许许多多作家,似乎把这种劳动者偶然
得到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看做那种劳动的全部价格。
象这类劳动的生产物,往往以低于应有的价格,在市场出售。苏格兰许多地方编织
的袜子的价格,比任何地方用织机织成的袜子的价格低廉得多。那就是因为编织此等袜
的劳动者都是从其他职业获得了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每年设得兰都有一千双以上袜子
输入利斯,其价格每双由五便士至七便士。我听说,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
劳动的普通价格,每日为十便士。但是,即在设得兰群岛,他们所组成的绒线株,一双
却值一几尼以上。
在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象袜子的编织一样,也是由主要做其他工作的雇工来搞
的。这些人企图从纺麻或织袜取得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只得到极微薄的生活费。在
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二十使土的女纺工,就算是很有本事的纺工。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是那么广阔,以致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这行业的全部
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若干小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
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有点相象的下述情况,却也出现于一个很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
较伦敦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余屋附有家具,而租金却又低廉
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在伦敦租赁余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样好质量的
房屋说,也比爱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许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为余屋租
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由远
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
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
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使各家主都得租赁全屋。住
宅一语,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
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
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寝所。他把
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
希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巴黎和爱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专靠分租房
间来谋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须足够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须足够维持他家庭
生活的全部费用。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
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
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
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
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
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
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
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
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
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
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习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
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
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
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
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
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
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
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
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
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
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
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
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
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
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
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
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
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
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
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
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
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
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
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
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
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
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