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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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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
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依转移
物价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
册,而在注册时,并对国家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
之船舶,不问其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
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亦同样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亦是印花税注册税同时并行。前者视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
州,例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视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虽同为很晚近的发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间,印花税已
几乎遍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其最快学会
的,无过于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钱的技术。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
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卖者身上。卖者的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
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
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划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
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
酷的、难堪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
为建筑家普遍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
买者大抵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
他卖,大概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于他方便些。每年出卖的新房屋数,多少是受
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对建筑家不能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
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抵于需要无何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
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
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
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
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说,这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
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那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那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
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
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既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
值的财产未必都作同一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税及注
册税,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过,此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
的。虽有时不免加在非常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
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除纳税本身的无
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称为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
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对
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一点,似
乎还不是这种说的内在性质。如果这一般的不平,确有理由,那弊害倒宁可说是生于课
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生于此税的性质。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
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既对大众无何等利益,又往往对个人
不便,甚且危险。一般认为应保守秘密的股据,绝不应存在。个人的信用的安全,不应
当信赖下级税交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君主收入源泉
的场合,则应注册的契据固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据亦须注册,于是通常无限制地增设
注册机关。法国有种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害,虽或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
得承认,那是此税非常自然的结果。
    英格兰课加在纸牌、骰子、新闻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等的印花税,恰当地说来,都
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
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虽原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象
这类税,虽然也是称为印花税,虽然和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一样,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
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质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资源担负。
    第三项 劳动工资税
    我曾在本书第一篇努力说明过;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
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
减退呢,换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这支配劳动者的生活
资料,并决定那种生活资料是丰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么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
格,决定必须付给劳动者若干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
料。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
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税额以上。比如,假定有一个特定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
价格,使劳动普通工资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为五分取~,即每镑
取四先令。假若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仍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那每周十
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必须在付过了工资税之后,还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
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要使课税后,还让劳动者有这个工资额,那么,这地方的劳动
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就是
说,为要使他能够支付五分取一之税,他的工资就必须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
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一切场合,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增
高,而且还会按照这税率的比例高些微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税率如为十分取一,劳动
工资不久就会升涨八分之一,而不只十分之一。
    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说,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说
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场合是如此。在这一
场合,不但工资税,还有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至
于其最后的支付,则在各种不同的场合,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由课税
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制造业主是有权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垫支额以及因
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
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农业家。农业家为要维持以前
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使用较大的资本。为要收回这较大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他须留下
一较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一较大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其结果,他对地主就要少
付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都要由地主负担。总之,在一切场合,
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之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即适当地一部分课于地
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的税,必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必会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
的上涨。
    如果对工资直接所课的税,不曾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
发生了大大的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低减,大概
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因有此税,劳动价格,总一定会比在没有此税的场合依照需
要的实际状况所会有的劳动价格高一些,并且,这上增的价格,以及垫支此价格者的额
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并不会按照此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其
理由,和农业家利润税不会按该说的比例而提高该价格一样。
    这种税虽不合理,虽很有害,但有许多国家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日工的劳
动所课的那部分的贡税,严格地说,即属此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乃依他们住在地
的普通工资率计算,并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受格外负担,每年所得,只按不超过二百
日的工资估计。每人的税,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评定,取决于州长
委派协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的结果,对手工业者
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年税一百佛
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计达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年税七十佛
洛林,第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
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篇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
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
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象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
干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象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
是对这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
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
给予以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很可以课税的。
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
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
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
傣,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少为人羡志的若干官薪外,每
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第四项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在各种收入上的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
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
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订一次,那就只
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
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分征
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分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
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
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
依其身分而定。身分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
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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