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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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达四千零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税额的比例,年有变动,都取
决于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各州收获丰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减它们各别纳税能力的情况的
报告。每个课税区,区分为若干选举地域,全课税区所分担的上述比例的总税额,分配
于这各选举地域;各选举地域分担的总额,亦是同样按照枢密院所收到关于它们各别纳
税能力的报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来,枢密院立意虽然尽善,但要想以相当正确比例,
决定当年度某州、某区、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却似乎是不可能的。无知与误报,一
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枢密院,错下判断。一个教区对全选举地域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
例,每个人对所属教区课税额所应分担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况,而逐年不同。
这各种情况,在前一场合,是由选举地域的收税员判定;在后一场合,是由教区的收税
员判定,这两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长的指导及影响。据说,此等收税员,往往
对于那些情况,错下评判,不但是由于无知和误报,而且是由于党同伐异,乃至个人私
怨。任何纳税者,在税额未评定以前,不能确知他要纳税多少,那是显明的;他甚至在
税额既经评定以后,亦还不能确切知道。假若一个应该免税的人,被课有税,或一个人
所税超过了他应税的比例,他们虽然都必须暂时付出税额,但他们如果诉说不平,并证
实了不平的理由,那么,为了补偿他们,翌年全教区便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纳税者破
产,或者全无支付能力,其应纳的税,必须由收税员垫付,而为补偿收税员,翌年全教
区亦当追征一个附额。假若收税员自身破产了,选出他的教区,就必须对选举地域的总
收税员负责那个收税员的行动。但是,控诉一全教区,在总收税员自属麻烦;所以,他
往往先任意选定那区中最富的纳税者五、六人,叫他们补偿那收税员无力支付的损失,
而以后再向全教区追征以补偿他们。这种追征税,总是那特定年度贡税以外另收的数额。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至
过多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由营业上撤回一部分
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较前减少。价格国货少腾涨起来,那种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
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人如由那种用途撤回一部分
资本,一定没有利益可言。各农民占有一定量土地,对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这土地耕
作适宜,一定额资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不会更有能力
支付地租或赋税。为要付税,他的利益,决不是在于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是在于减
少市上农作物供给量。因此,这种税决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于消费者,
以取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一切其他营业者一样,须得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
会放弃他这种职业。在他有了这种负担以后,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
利润。他必须输纳的赋税愈多,他能够提供的地租就愈少。设若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
期以前,那就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或陷于破产。可是,当租约满期续可时,这赋
税就一定要转嫁于地主。
在施行个人贡税的各国,农民所纳的税,通常是与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资本成比例。
因此之故,他常怕保有良马良牛,而竭尽所能用那些最恶劣、最无价值的农具耕作。他
一般是不信任估税员的公正,恐其强纳重税,总装作贫困,以示无力付纳。采用这可怜
策术的,大概没有好好考虑他自己的利益吧。他由减少生产物所损失的,说不定比他减
少赋税所节约的还多呢。这种恶劣耕作的结果,市场上的供给,无疑要少一些,但由此
惹起的些微的价格的开涨,恐怕就连赔偿他减少生产物的损失还嫌不够,哪能使他支付
更多的地租给地主呢。这种耕作的退化,公家、农民、他主,都会多少蒙其不利。至于
个人的贡税,在许多方面,都倾向于妨害耕作,从而涸竭富裕国家的财富源泉,我在本
书第三篇,已经陈述过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即对每个黑奴逐年所课的税。恰当地
说,这税就是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
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了。
对于农业使用的农奴,每人课以若干的税,往昔全欧洲似乎都曾行过,迄今俄罗斯
帝国仍有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吧,人们对于各种人头税,常视为奴隶的表征。
但是,对于纳税者,一切的税,不独不是奴隶的表征,而且是自由的表征。一个人纳税
了,虽然表示他是隶属于政府,但他既有若干纳税的财产,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财产了。
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两样的。后者是由被税人
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支付。后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
平的,而在大多数场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在若干方面,虽是不
公平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无论就哪方面说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
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确然知道他应当纳税几多。不过,这种不同的税,因为使用同一
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同一性质。
荷兰对于男女仆役所课的税,不是加在资本上的,而是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就有
类似加在消费品上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于每个男仆课税二十一先令,与荷兰的仆
役税相同。此税的负担,以中等阶级为最重。每年收入百镑者,或要雇用一个男仆;每
年收入万镑者,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至于贫民,那是不会受影响的。
课在特定营业上的资本的利润税,决不会影响货币利息。一个人放债,绝不会对资
本用于有税用途的人,收取低于向资本用于无税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国政府,如企
图按相当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的收入,一律课税,那在许多场合,这税就会
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税,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同,
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对象。就其对资本所课的税,虽不怎样严峻,但与英
格兰土地税课在资本方面的比较,却要正确多了。在许多场合,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
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所谓年金契约,这就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者若能
偿还原借金额,即可随时偿却,但债权者却除了特殊场合,不许请求偿却。这种二十取
一的税,虽对这一切年金课征,但似乎没有提高这年金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
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
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
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彰明昭著的,长久隐瞒不得,所以公家对于这种对象。
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
密的,并老是能保守秘密。对于这秘密转移,直接征税,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两种间
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券,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
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
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
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
常征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罗马古代由奥古斯塔斯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即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
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
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
免。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为同一种类。凡套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
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遗赠旁系,亦同此税法。夫妻遗赠,
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
则仅税二十分之一。直接继承,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通例无税。父亲之死,对其
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死了,他的劳
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损失去的,设更由课税取去其一部
分遗产,而加重这损失,那就未免近于残酷和压迫。但对于罗马法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
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了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
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或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
所以,对这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至比一切其他类似的税,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通通有税。在往昔,欧洲各
国且现此为其国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定税额,大概为一年的地租。假若继
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除扶养此未成年者
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的亡夫遗产(如果这采地有应享遗产的寡妇)外,没有任何负担。
继承人达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
而论,未成年如为长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一切债项,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
但在当时,不能有此结果。那时普通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领主同意,不能迳行让渡,领主对于这同意,大抵
要索取一笔金钱。其初,这笔钱额是随意指定的,以后,许多国家都把这规定为土地价
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国家,其他封建惯例虽然大部分废止了,但对于这土地让渡税,
却依然存续着,而为其君主收入的一个极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此种税率极高;土地
为贵族保有的,占其价格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
土地变卖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为转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
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许多国家,有的则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
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其君主的一项重要收
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之课税,而此等税,也可与转移物
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须贴一先令六便
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高下其税额。最重的印花税,为每
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此种高税,大抵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对象,不
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干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毫无所税,有之,不过管理此册
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即此手续费,亦很少超过对该管理者的劳动的合理报酬的数额。
至于君主,没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此等税的征收,在若干场合,系按照转移财产
的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场合,又没有按照此种比例。一切遗嘱,都需用印花纸书写,
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
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的。假若所用印花纸,其价格低于其应
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
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