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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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来避脱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无补于国
家收入,总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
上述四原则,道理显明,效用昭著,一切国家在制定税法时,都多少留意到了。它
们都曾尽其所知,设法使赋税尽可能地保持公平。纳税日期,输纳方法,务求其确定和
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并曾竭力使人民于输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对于
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短短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
功。
第一项 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
定额地租,估计既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
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象英国,就是采用前一方法。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一定不变的标准评
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说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齐的缘故,久
而久之,必然会流于不平等。英格兰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
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上述四原则的第一
原则了,所幸它对于其他三原则,却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与纳税为同一时
期,它的完纳时期与纳租的时期相同,所以对纳税者是很便利的。虽然在一切场合,地
主都是真正纳税者。但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必把它扣还
佃农。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各
地区的税额,既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润,君主并不分享。
固然,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的破产的原因,但这有时会加重某特定
地产租税负担的程度,极其有限,不足阻碍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产。减少土地产量
的倾向既没有了,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自亦没有,从而对于人民的勤劳,是决不会有
何等妨害的。他主除了要纳赋税,不会有其他不便,但纳税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不便。
英国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不变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这利益的发生,和
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主要是由于若干外部的情况。
英国目评定土地说以来,各地繁荣大增,一切土地地租,无不继续增加,而鲜有跌
落,因此,按现时地租计算应付的税额,和按旧时评定实付的税额之间,就生出了一个
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差额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
而逐渐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几乎都得不到这差额了。按英国革命以后的情势,土地税的
恒久性,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设若情势与此相反,说不定就有利于君主,而不利
于地主了。
国税既以货币征收,土地的评价,自以货币表现。自作了此评价以来,银价十分固
定;在重量上和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假若银价显著腾贵,象在美矿发
现之前两世纪那样,则此评价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大吃其亏。假如银价显著跌落,象在
美矿发现之后一世纪那样,则君主的收入,会因此评价的恒久性而大大减少。此外,如
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同一银量,或被抑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大的名义价
格,例如,银一盎斯,原可铸五先令二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二先令七便士
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后一场合吃亏的是收税的君主,在前一场合,吃亏的是纳税
的地主。
因此,在与当时实际情况多少相异的情形下,这种评价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
者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只要经过长久时间,那种情况就必有发生的一天。各
帝国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其命运有时而尽,但它们却总图谋永远存在。所以
帝国的任何制度,被认为应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于某些情形,而且
当求其便利于一切情形。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渡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
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变的情况。
征收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动为转移,或依耕作状况的进步退步为高下。这曾被法国
自命为经济学派的那一派学者,推为最公平的税。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总是落在
土地地租土。因此,应该平等地课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源泉。一切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
落在支付它们的最后源泉,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他们这种极微妙的学说,无非立足于
形而上学的议论上,我不欲多所置辩。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评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种赋
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贷与农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于地租十分之一的税。租
约要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由各地区的税吏保管。设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
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后减去税额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这种土地所纳
的赋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与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确是公平得多。但它没有那样确定。它在估定
税额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烦恼,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费大得多的费用。
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确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
减轻上述费用,也许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租约。设若一方有隐匿伪
报情弊,即科以相当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情弊的他方,这样,主佃
伙同骗取公家收入的弊窦,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约的条件,就不难由这登记册
征知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求若干续租金。在大多数场合,这是浪
子的行为,他们为贪得进现金而舍去其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不待说,在大多数场合,
这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也时常损害佃人,而在一切场合,都对国家有害。因为,
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减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
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
分收入,因此,凡减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
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假若对于这种续租金,课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
赋税,该行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关系的人,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全社会,均将受
益不浅。
有的租约,规定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采何种耕作方法,应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
件,多由于地主自负其具有优越知识的结果(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是毫无根据的)。
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额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劳务不以货币罢了。欲阻止此
愚而无知的办法,惟有对于此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
有些地主不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有些地
主,又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利于地主的少,而损于佃农
的多。佃农腰包所出,往往多于地主财囊所入。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通是贫乏不
堪的,实行愈严格,贫乏即愈厉害。这种贻害全社会的勾当,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对这
种地租高其估计,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那也许是制止得了的。
当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时,其地租可由邻近农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
租,如未超过某一定额,可照威尼斯境内所行办法,略减其若干税额。奖励地主自耕,
是很关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大抵较佃农为多,所以,耕作纵谈不及佃农熟练,常
常能够得到较丰盈的收获。他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一般是有意进行试验的。试验不成
功,所损于他的有限,试验一成功,所利于全国耕作改良的无穷。可是,借减税鼓励地
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设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诱去
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国将充满着懒惰放荡的地主管家(为着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拥
有的资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许可范围内尽力耕作的认真和勤勉的佃农,尽被那些地主管
家所替代)。地主管家这种滥费的经营,不到几久,便会使耕作荒废,使土地年产物缩
减,这一来,受其影响的,将不仅地主的收入,全社会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亦将因而
减少。
象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这一种税收由于不确定所加于纳税者的
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经营上,也许又可由此导人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
般改良及全国耕作的改善有极大贡献的计划或政策。
土地税随地租变动而变动,其征收费用,无疑较额定不变的所费为多。因为,在这
制度下,不能不在各地多设登记机构,而当地主决定自耕其土地时,就须重新评定该地
的地租,而两者都要增加费用。不过,这一切费用,大抵都很轻微,和其他收入比这种
土地税少得多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实不算一回事。
可变土地税会阻碍耕地改良,似可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口实。因为,如果君主不
分摊改良的费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为地主者,必比较不愿从事土地的改良。然
而,就是这种阻碍,也许亦有法可以免除。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土地之前,许其会同收
税官吏,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邻近地主及农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
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课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完全得到赔偿,这样他就没
有什么不愿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
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赔偿地主而规定的上述期间,只应求达到赔偿目的,不应
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这利益的时期太远,那就恐怕会大大阻碍君主的这种注意。可是,
在这种场合,与其把那期间定得太短,却倒无妨定得略长一些。因为,促进君主留意农
事的刺激虽再大,也不能弥补那怕是最小的阻碍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动机。君主的注意,
至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才有所贡献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
至于地主的注意,则是在特殊的细密的计较上,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
总之,君主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夫注意农事,就是说,使
他们两者,能依自己的判断及自己的方法,追寻自己的利益;让他们能最安全地享受其
勤劳的报酬;并且,在领土内设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交通机关,使他们所有的生产物,
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并得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凡此种种,才是君主应当好好注
意的地方。
假若这种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使土地改良有所促进,
那么上地税就不会叫地主感到何等不便,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了。
社会状态无论怎样变动,农业无论怎样进步或退步,银价无论怎样变动,铸币法定
标准无论怎样变动,这样一种赋税即无政府注意,亦自会不期然而然地与事物的实际状
态相适应,而且在这些变动下,都会同样适当,同样公平。所以。最适当的办法,不是
把它定为一种总是按一定评价征收的税,而是把它定为一种不变的规定,或所谓国家的
基本法。
有的国家,不采用简单明瞭的土地租约登记法,而不惜多劳多费,实行全国土地丈
量。它们这样做,也许因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会伙同隐蔽租约的实际条件,以骗取公家
收入。所谓土地丈量册,似乎就是这种报确实的丈量的结果。
在旧日普鲁士国王领土内,征收土地税,都以实际丈量及评价为准,随时丈量,随
时变更。依当时的评价,对普通土地所有者,课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对教士们
课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是依现国王命令施行,据
说非常精确。按这评价,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
教士的其他收入,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