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0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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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钞票一样,在市面流通授受;而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一切人民间的法币。人民借
此证券,须以两倍价值的土地作为担保,并须付若干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是节俭而有
秩序的,它每年的经常费用,不过四千五百镑;它由这种贷款方法筹到的相当收入,对
支付这笔费用大有帮助。不过,实行这种方策的功效如何,须视下面的三种情形而定:
第一,对于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有多少需要,换言之,对于必须以金钱向外国
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需要,第二,利用这方策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三,信用证券全
部价值,决不可超过在没有这证券的情况下流通界所需金银币的全部价值,所以这种方
策是否使用得适如其度,亦与其成功大有关系。在美洲其他几处殖民地,亦曾几度施行
过这同一方策,但由于滥用无度,结局多半是利少害多。
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与尊严的,只有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至于不确实的、
不经久的资本及信用,决不可把它当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资源。所以,一切已经超过游牧
阶段的大国政府,从来都不由这种源泉取得其大部分的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实和恒久的资源。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收入,都是
以国有地地积为主要源泉。古代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就是如此。它们国家大部分必要
费用的开支,在很长时间内是取绘于国有地的产物或地租。而往时欧洲各国君主大部分
的收入,亦在很长时间内取给干王室领地的地租。
在近代,战争及准备战争这两件事体,占了一切大国必要费用的大部分。但是在希
腊及意大利古代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服役也好,准备服役也好,费用通由
他们自备,国家无须支出很多的费用。所以,一项不太大数额的所有地地租,就够开支
政府一切必要费用而有余。
在欧洲古代君主国中,大多数人民因当时风俗及习尚所趋,对于战争,都有充分准
备;一旦参加战争,依照封建的租地条件,他们自己支付自己的费用,或由直属领主出
资维持,君主无须增加新的负担。政府其他费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一项,不但
毫无所费,而且为收入源泉,这是我们前面说过的。乡下人民于每年收获前及收获后,
各提供三日劳动;国内商业上认为必要的一切桥梁、大道及其他土木工事,有这项劳动,
就够营造维持了。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
的官吏,即国家的大官。户部卿是为君主收地租的,宫内卿及内务卿是为他的家庭掌管
出纳费用的。君主的厩舍,则委任警卫卿、部署卿分别料理。君主所居的宫宝,通以城
廓形式建筑,无异于他所有的主要要塞。这要塞的守护者,则有似卫戍总督。君主平时
必须出费维持的武官,就只限于这些人。在这种种情况下,一个大所有地的地租,通常
就很可开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费用了。
欧洲多数文明的君主国的现状是,全国所有土地,管理得有们全部属一个人所有,
全部土地所能够提供的地租,恐怕决不会达到各该国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那么多。
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包括其用作开支必要经常费,支付公债利息,及清偿一部分公
债等用途的,每年达一千万镑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税,以每镑征四先令计,尚不及二百
万镑。这所谓土地税,按照设想,不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取的五分之一,而且包括
对一切房租、一切资本利息征取的五分之一,免纳此税的资本,只放贷于国家的及用于
耕作的部分。这土地税,很大部分是取自房租及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四先令计,
伦敦市的土地税,计达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九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六万三
千零九十二镑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尔及圣詹姆斯两宫殿,三万零七百五十四镑六先令
三便士。这土地税的一定部分,按照同样规定向王国各部会各市镇征收,而几乎全都出
自房租及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利息。总之,英国值五抽一的土地税,既然不到二百万
镑,则全部地租、全部房租、全部资本(贷给政府及用于耕作的资本除外)利息收入总
额,当然不超过一千万镑,也就是说不超过英国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额。英国为征
收土地税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就全王国平均起来,无疑是和实际价值相差太远;虽
然据说在几个州和几个区,该估计和实际价值很接近。有许多人估计,单单土地地租一
项,即不计房租及资本利息,每年总额,当有二千万统。他们这种估计,是非常随便的,
我认为大概估得过高。但是,假若在目前耕作状态下,英国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没
超过二千万镑,那末,这土地如通由一个人领有,而且置于他的代办人、代理人的怠慢、
浪费和专横的管理之下,那全地租额,就莫说二千万镑的二分之一,恐怕连四分之一也
提供不出来。英国今日王室领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还不到这土地如果属于私人所有的
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数额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领地更加扩大,则其经营方法必定更形恶
劣。
人民由土地获取的收入,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除播种的
种子外,一国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是归由人民逐年消费,或者用以交换他们所消费的
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其本来可能增加到的原因,无论是什么,它使人民收
入因而减少的程度,总大于它使地主收入减少的程度。英国土地地租,即生产物中属于
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地方达全生产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在某种耕作状态下,
一年只提供一千万镑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提供二千万镑地租,
又假使在这两种场合,地租都是相当于生产物的三分之一,那末,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
滞在前一耕作状态下所受的损失,只不过一千万镑,而人民收入因此所受的损失要达三
千万镑;未计入的,不过播种的种子罢了。一国土地生产物既减少三千万镑,其人口就
也要按照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按照所养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和费用方
式所能维持的人数减少下来。
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已不复存在;但君
主拥有广大领地的情况,仍是一切大君主国共有的现象。王室领地大抵都是林固,可是
有时你行经这林囿三数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使国家产
物减少,又使国家人口减少。假使各国君主尽发卖其私有领地,则所入货币,必很可观;
着更以之清偿国债,收回担保品,那由此所得的收入,较之该地在任何时候给君主提供
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得极好耕种得极好,当其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
的国家,土地的售价,例以三十倍年租为准。王室领地,既未经改良耕植,地租轻微,
其售价当可望相当于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君主以此大价格,赎回
国债担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担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数年之内,还会享有其他收
入。因为,王室领地一变为个人财产,不到几年,即会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产
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随着增加,因为人民的收入和消费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
费增大,君主从关税及国产税得到的收入势必随着增加。
文明国君主,由其领地获取的收入,看来似对人民个人无损,但其实,这所损于全
社会的,比君主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来得多。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计,莫若拍
卖王室领地,从而分配给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
等收入来代替。
土地用作公园、林囿及散步场所,其目的在供游乐与观赏,不仅非收入源泉,而且
须时常出费葺治。我看,在大的文明君主国,只有这种土地可属于君主。
因此,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二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付
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末,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给于
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
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本书第一篇说过,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
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
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竭尽所能,论述以下各点:第一,打算加于地
租的税;第二,打算加于利润的税;第三,打算加于工资的税;第四,打算不分彼此地
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
三项还得细分为若干小目。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许多这些赋税,开始虽是打算加于某
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但结果却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中支付,所以非详细讨论不可。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须列举关于一股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
如下。
一、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
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
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
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干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须注意,任何赋
税,如果结果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
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这样提一次,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由于某特种赋税
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
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
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借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
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那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
成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
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确定人民应纳的税额,是非
常重要的事情。
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
应在普通缴纳房租、地租的同一个时期征收,因为这时期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
他在这时期最容易拿出钱来。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是要出在消费
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缴纳少许。每购一次,缴
纳一次。购与不购,是他的自由;如他因这种税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难,那只有责
备自己。
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干国家所收入的。如人民
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
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正说以外,苛索人民,增
加人民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
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
至于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
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赋税,实为逃税的大
诱因。但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这诱因的加强而相应地加重。这样的法律,始则造成逃
税的诱因,继复用严刑以征逃税,并常常按照诱惑的大小,而定刑罚的轻重,设阱陷民,
完全违反普通正义原则。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
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这种烦扰严格地讲,虽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无异是一种
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来避脱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无补于国
家收入,总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
上述四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