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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证券基础知识 1-第42部分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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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现执法不适当的情况,被管理监督者可以按法律程序提出诉讼,而如果
被监督管理者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有权依法处罚或提出法律诉讼,交由法
律部门制裁。行政监督管理既监管证券发行,也监督证券交易;既监管公开
发行,也监管内部发行;即监管证券的上市交易,也监管证券的柜台交易;
既监管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也监管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商和经纪
人,以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行政监督管理包容了所有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有
关方面。

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
套自律性规章制度。它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根据证券主管机构的
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与运作规章、细则等,对其内部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交


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每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都制定有自己
的章程,并经过证券主管机构的批准或确认。交易所或经营机构章程对其性
质、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会员大会、内部组织机构、
经费、分配、财务会议等事项,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交易所对会员资格、证
券上市、场内交易以及结算交割等,也都有具体的要求。由此可见,交易所
既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也是一个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监督管
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
券主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机构要对发行和上
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公司要对其信用进
行评级,并出具信用等级证明;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核,并签署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主管机构和交易所要对所有文件资
料进行审核,提出最后审批意见。与此同时,上述文件和资料还要登载在指
定的报刊上,公之于众。每一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必须接受这一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指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证券发行和上市交
易以及对发行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监督。公众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
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
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2)投资者认购证券特
别是股票,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作为股东特别是普通股股东,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
督。(3)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

2。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
(2)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税收政策、保
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3)行政手段。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
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可能违背市场规律而遭到惩罚。
四、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证券市场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证券主管机关或
证券监管执行机关,根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实施的监督与管理,以
确保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从全球范围看,一个国家采取何种证券监管模式并无定论。这主要取决
于以下两个基本因素:(1)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发育程度与证券市场的
自由度;(2)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模型。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监管
的模式也不大一样,综合各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大体上有三种模式:集中
立法管理型;自律管理型;分级管理型。

1。集中立法管理型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积极参与证券的管理,并在证券管理中占主导地
位,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等只起协助政府管
理的作用。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故又称为美国模式。许多人都认为
这种模式是一个高度科学化的证券市场运作与监管系统,所以为许多国家或
地区的证券市场所推崇和仿效。在此,我们主要介绍这种监管模式。

美国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的原则,其
主要证券管理的法规有 
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这些法规由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
执行。另外,美国的各州也制定有自己的证券法。各种自律性组织(民间机
构)在政府的监督下,也保留有相当的自治权。这是一种联邦、州及民间组
织所组成的既统一又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如下好处:

(1)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美国联邦
证券管理委员会是美国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稳定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质
的机构,它的使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的法律。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制定专门规则,以确保法律的贯彻实
施。所以,尽管美国各州有较大的独立性,可以单独制定法律。但是,美国
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与执法机构,将全国证券市场
纳入统一监管之下,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秩序。
(2)证券监管机构有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的职能,为
证券市场的“自由性”创造了条件。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完全超脱于市场,
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一旦证券市场出现问题,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后发治人
的方式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权威。
(3)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以预防性措施为核心。其主要业
务活动是通过对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实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它的一切活
动宗旨在于确保证券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以防止证券市场不法行为的
发生,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4)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兼有立法、执行和准司法权,所以保证
了其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鉴于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较好地处理了立法与执法、中央监管与
各州监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以,许多国家也都仿效美国,采用了这种
集中立法管理型的证券监管模式。这些国家有日本、韩国、巴基斯坦、埃及、
土耳其、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等。

2。自律管理型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较少,政府也不设专门的证券管
理机构。证券的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协会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
管理。这种模式以英国为典型,又称为英国模式。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国家
和地区还有荷兰、香港、德国、意大利等。

英国自我管理的组织核心是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


业理事会是 
1978年根据英格兰银行建议设立的,主要负责制定、解释有关
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
的准则》等。证券交易所协会管理伦敦及其他 
6个地方性交易所的具体业务,
实际控制和管理全国的证券交易活动。

3。分级管理模式
分级管理模式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模式。二级管理指政府和自律机
构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加上自律机构的管理。

分级管理一般有两种方式:(1)政府与自律机构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
形成官方与民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2)中央与地方分别对证券进行管理,
形成政府间、政府与民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如美国、法国、
意大利等国也逐步向二级、三级管理模式靠拢。其主要原因是以行业公会为
主的自律性管理,容易形成行业垄断和利益集团,引起社会投资者的反对。

4。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历史短暂,正处于发育时期。我国证券市场有
如下几个特点:(1)我国证券市场是非自由的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不可能发展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那种高度自由化的市场。(2)我
国证券市场是相对独立的、非统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归属地方政府和中央
证券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不同的制度、办法和运作规
则,是一种封闭式的、地方割据的市场。(3)证券市场缺乏统一、完善的
证券法律体系,缺乏完整的证券监管制度。(4)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
分发挥。我国的政府行为过于刚性,市场自律管理软弱,使许多应由市场进
行的自律管理转归政府管理,市场和企业依赖政府。(5)政府直接参与经
济活动。可以说,我国证券管理体制还未能完全摆脱政府审批经济的模式,
计划的渗透力十分强大。政府审批企业股份制改造;决定证券发行数量与规
模;审批企业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即使纯粹应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证券行为,
也渗透着计划与审批的因素。(6)证券市场的管理由政府诸多部门进行。
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不科学、不规范,往往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与内
耗,从而影响市场管理效率。

所以,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中逐渐接近市场管理模
式,不可能一下子形成美国那样的监管模式。我国的证券监管模式从我国的
实际情况出发,应该是在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调控、监督、指导下,充分发
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与市场调节手
段,实行中央监管、地方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正确处理国
家证券主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中央证券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
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的关系;政府监管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

五、证券监管与自律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证券监管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管理机


构千差万别,但大体可分为自律性监管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两类。

1。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各不相同,大体有独立机构管理和
兼管机构管理两种情况。

(1)独立机构管理。它是指以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业进行的管
理。主要有以下三类:
1)以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执行、监督国会的立法,独
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美国政府证券管理实行双轨管理制度,即
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管理。其中,各州政府管理先于联邦政府管理。在联邦
政府机构成立以前,各州依据各州的公司法和证券立法管理州内的证券市
场。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成立后,各州的证券管理作用降低,主要负责州内的
一部分证券市场管理活动。联邦政府为了管理证券市场,成立了证券与交易
委员会,它是唯一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以及管理资料披露系
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 
1934年 
7月在华盛顿成立。它是根据 
1934年《证
券交易法》的要求和授权建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执行美国有关
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
与其他美国政府机构不同,它是一个独立机构。它的费用直接由美国国会调
拨。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受美国总统或美国国会的管辖。但证券交易委员会每
年要向国会就其年度工作进行汇报,该报告应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并提出明
年的工作计划。

2)以法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隶属于行政内阁,成为相
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
3)以意大利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是与证券业
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挂靠财政部),由于各部门利益不一
致,协调力弱,自律机构是证券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2)政府机构兼管。政府机构兼管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
管、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管等多种情况。其中实行中央银行兼管、财政部和
中央银行共管的国家较少。一般由财政部兼管证券业的情况分为两种类型。
1)以日本大藏省证券局为代表的行政技术管理型。该部门被赋予相当
大的权威,以指导和监督证券业的运行。
2)以荷兰财政部证券司监管下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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