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2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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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攘良民充伍。帝谕兵部曰:“朝廷于军民,如舟车任载,不可偏重。有司宜审实毋
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黄宗载等清理天下军卫。三年敕给事、御史清军,定十一条例,
榜示天下。明年复增为二十二条。五年,从尚书张本请,令天下官吏、军旗公勘自洪、
永来勾军之无踪者,豁免之。六年,令勾军有亲老疾独子者,编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
者例发口外,改为罚工一年,示优恤焉。八年,免苏州卫抑配军百五十九人,已食粮止
令终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苏、常军户绝者,株累族党,动以千计,知府况
钟言于朝,又常州民诉受抑为军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抚侍郎周忱清理。
正统初,令勾军家丁尽者,除籍;逃军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军籍,而偶同姓名,
里胥挟雠妄报冒解,或已解而赴部声冤者,皆与豁免。定例,补伍皆发极边,而南北人
互易。大学士杨士奇谓风土异宜,濒于夭折,请从所宜发戍。署兵部侍郎邝埜以为紊祖
制,寝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抚李侃复请补近卫,始议行。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
清军,以十分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时以罪谪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
谓非“罚弗及嗣”之义,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覆纷纭不
已。兵部尚书胡世宁请“屡经清报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缓急难倚,急改编原籍。卫所
有缺伍,则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犯重发边卫者,责卖家产,阖房迁发,使绝顾念。
庶卫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鲜”。帝是其言。其后,用主事王学益议,制勾单,立法详善。
久之,停差清军御史,宽管解逃军及军赴卫违限之科。清军官日玩愒,文卷磨灭,议者
复请申饬。
万历三年,给事中徐贞明言:“勾军东南,资装出于户丁,解送出于里递,每军不
下百金。大困东南之民,究无补于军政。宜视班匠例,免其解补,而重征班银,以资召
募,使东南永无勾补之扰,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郧阳巡抚王世贞因言有四便:应勾之
户,乐于就近,不图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绝,便二;近则不逃,逃亦易追,
便三;解户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贞明议,不行。后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郭应
聘复请各就近地,南北改编。又言“应勾之军,南直隶至六万六千余,株连至二三十万
人,请自天顺以前竟与释免”。报可,远近皆悦。然改编令下,求改者相继。明年,兵
部言“什伍渐耗,边镇军人且希图脱伍”。有旨复旧,而应聘之议复不行。
凡军卫掌于职方,而勾清则武库主之。有所勾摄,自卫所开报,先核乡贯居止,内
府给批,下有司提本军,谓之跟捕;提家丁,谓之勾捕。间有恩恤开伍者。洪武二十三
年,令应补军役生员,遣归卒业。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卫军,死,有孙宗皋
宜继。时已中乡试,尚书张本言于帝,得免。如此者绝少。户有军籍,必仕至兵部尚书
始得除。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有津给军装、解军行粮、军丁口粮之费。其册单编造
皆有恒式。初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嘉靖三十一年,又编四册,曰军贯,曰兜底,
曰类卫、类姓。其勾军另给军单。盖终明世,于军籍最严。然弊政渐丛,而扰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后,屡命元勋宿将分道练兵,而其制未定。
洪武六年,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议教练军士律:“骑卒必善驰射枪刀,
步兵必善弓弩枪。射以十二矢之半,远可到,近可中为程。远可到,将弁百六十步、军
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远可到,蹶张八十步,划车一百五
十步;近可中,蹶张四十步,划车六十步。枪必进退熟习。在京卫所,以五千人为率,
取五之一,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验试,馀以次番试。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五千人,取五
之一,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余以次番试。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
罚。军士给钱六百为道里费。将领自指挥使以下,所统军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夺
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为军止。都指挥军士四分以上不中,夺俸一年;六分以上罢
职。”后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赴京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
罚,边军本卫较射。二十年,命卫士习射于午门丹墀。明年复令:“天下卫所马步军士,
各分十班,将弁以廕叙久次升者统之,冬月至京阅试。指挥、千百户,年深惯战及屯田
者免。仍先下操练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娴习者,罚。”明年,诏五军府:“比试军
士分三等赏钞,又各给钞三锭为路费,不中者亦给之。明年再试不如式,军移戍云南,
官谪从征,总小旗降为军。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还卫署事,与半俸,二
年后仍试如故者,亦降为军。”
文皇即位,五驾北征,六师尝自较阅。又尝敕秦、晋、周、肃诸王,各选护卫军五
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练,陕西、甘肃、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及中都留守、河南等
都司,徐、宿等卫,遣将统马步军分驻真定、德州操练,侯赴京阅视。
景泰初,立十团营。给事中邓林进《轩辕图》,即古八阵法也,因用以教军。成化
间,增团营为十二,命月二次会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弘
治九年,兵部尚书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阵下营,三日演武。武宗好
武勇,每令提督坐营官操练,又自执金鼓演四镇卒。然大要以恣驰骋、供嬉戏,非有实
也。
嘉靖六年定,下营布阵,止用三叠阵及四门方营。又令每营选枪刀箭牌铳手各一二
人为教师,转相教习。及更营制,分兵三十枝,设将三十员,各统三千人训练,择精锐
者名选锋,厚其校艺之赏。总督大臣一月会操者四,余日营将分练。协理大臣及巡视给
事、御史随意入一营,校阅赏罚,因以择选锋。帝又置内营于内教场,练诸内使。
隆庆初,命各营将领以教练军士分数多寡为黜陟。全营教练者加都督佥事,以次减;
全不教练者降祖职一级,革任回卫。三年内教练有成,操协大臣奖谕恩录;无功绩者议
罚。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
先是,浙江参将戚继光以善教士闻,尝调士兵,制鸳鸯阵破倭。至是已官总兵。穆
宗从给事中吴时来请,命继光练兵蓟门。蓟兵精整者数十年。继光尝著《练兵实纪》以
训士。一曰练伍,首骑,次步,次车,次辎重;先选伍,次较艺,总之以合营。二曰练
胆气,使明作止进退及上下统属、相友相助之义。三曰练耳目,使明号令。四曰练手足,
使熟技艺。五曰练营阵,详布阵起行、结营及交锋之正变。终之以练将。后多遵用之。
赏功之制,太祖时,大赏平定中原、征南诸将及云南、越州之功。赏格虽具,然不
豫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卫所指挥千百户获倭一船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
五十锭,军士水陆擒杀贼,赏银有差。
永乐初,以将士久劳,命礼部依太祖升赏例,参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
等,其赏之轻重次第,率临时取旨,亦不豫为令。十二年定:“凡交锋之际,突出敌背
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胜、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
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
前败贼者,皆为首功。军行及营中擒获奸细者,亦准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赏勘合,
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克胜兼超捷,奇功奋锐锋。智谋宣妙略,
刚烈效忠诚。果敢能安定,扬名显大勋。”编号用宝,贮内府印绶监。当是时,稽功之
法甚严。
正统十四年,造赏功牌,有奇功、头功、齐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阵斩将
夺旗者,与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斩首一级,与头功牌。虽无功而被伤者,与齐力牌。盖
专为瓦剌入犯设也。是后,将士功赏视立功之地,准例奏行。北边为上,东北边次之,
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世宗时,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边尤为最。
北边,自甘肃迤东,抵山海关。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斩一级者,进一秩,至三秩
止。二人共斩者,为首进秩同。壮男与实授,幼弱妇女与署职。为从及四级以上,俱给
赏。领军官部下五百人者,获五级,进一秩。领千人者,倍之。”正德十年重定例:
“独斩一级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从给赏。四五六人共者,首给赏,从量
赏。二人共斩一幼敌者,首视三人例,从量赏。不愿升者,每实授一秩,赏银五十两,
署职二十两。”嘉靖十五年定,领军官千、把总,加至三秩止,都指挥以上,止升署职
二级,余加赏。
东北边,初定三级当北边之一。万历中,改与北边同。
番寇苗蛮,亦三级进一秩,实授署职,视北边。十级以上并不及数者给赏。万历三
年,令陕西番寇功,视成化中例,军官千总领五百人者,部下斩三十级,领千人者六十
级,把总领五百人者十级,领千人者三十级,俱进一秩,至三秩止。南方蛮贼,宣德九
年例,三级以上及斩获首贼,俱升一秩,余加赏。正德十六年,定军官部下斩百级者升
署一秩,三百级者实授一秩,四百级者升一秩,余功加赏。
倭贼,嘉靖三十五年定:“斩倭首贼一级,升实授三秩,不愿者赏银百五十两。从
贼一级,授一秩。汉人胁从一级,署一秩。阵亡者,本军及子实授一秩。海洋遇贼有功,
均以奇功论。”万历十二年更定,视旧例少变,以贼众及船之多寡,为功赏之差。复定
海洋征战,无论倭寇、海贼,勘是奇功,与世袭。云南夷贼,擒斩功次视倭功。
内地反贼,成化十四年例,六级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妇女及十九级以上与不及
数者给赏。正德七年,定流贼例:“名贼一级,授一秩,世袭,为从者给赏。次贼一级,
署一秩。从贼三级及阵亡者,俱授一秩,世袭。重伤回营死者,署一秩。”又以割耳多
寡论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袭。先是,五年宁夏功,后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视流贼例。
崇祯中,购闯、献以万金,爵封侯,余贼有差,以贼势重,变常格也。
其俘获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给所获者。其论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军士升一
秩为小旗,舍人升一秩给冠带,以上类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无阶可升者,所
应袭男廕冠带。万历十三年定,都指挥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赏银五十两,升俸者半之。
其有司民兵,隆庆六年定,视军人例。
自洪、宣以后,赏格皆以斩级多少豫定。条例渐多,幸弊日启。正德间,副使胡世
宁言:“两军格斗,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级?其获级者或杀已降,或杀良民,
或偶得单行之贼、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选强明刚正之员,为纪功官,痛惩此
弊。”时弗能行。故事,镇守官奏带,例止五名。后领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
斩馘之列,别立名目,曰运送神枪,曰赍执旗牌,曰冲锋破敌,曰三次当先,曰军前效
劳。冒滥之弊,至斯极已。
古所谓砲,皆以机发石。元初得西域砲,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传,后亦
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机枪砲法,特置神机营肄习。制用生、熟赤铜相间,其用铁
者,建铁柔为最,西铁次之。大小不等,大者发用车,次及小者用架、用桩、用托。大
利于守,小利于战。随宜而用,为行军要器。永乐十年,诏自开平至怀来、宣府、万全、
兴和诸山顶,皆置五砲架。二十年,从张辅请,增置于山西大同、天城、阳和、朔州等
卫以御敌。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总兵官谭广:“神铳,国家所重,在边墩堡,量给以壮军威,勿
轻给。”正统六年,边将黄真、杨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独石。帝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漏泄,
敕止之。正统末,边备日亟,御史杨善请铸两头铜铳。景泰元年,巡关侍郎江潮言:
“真定藏都督平安火伞,上用铁枪头,环以响铃,置火药筒三,发之可溃敌马。应州民
师翱制铳,有机,顷刻三发,及三百步外。”俱试验之。天顺八年,延绥参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