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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部分

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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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
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
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
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
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洪武七年,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渐为宣
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
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
子。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
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详见《兵志·卫所》中。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明初,沿元之旧,
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於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
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
餫饷不仰藉於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於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
於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
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
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
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代理财之道,
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於篇。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
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
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
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
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
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
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
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
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
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
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
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
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
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
徠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
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
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
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
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
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
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馀户,
散处诸府卫,籍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馀户屯田北平,置
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三顷。复徙江南民十四万於凤阳。户部郎中刘九皋言:
“古狭乡之民,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失业也。”太祖采其议,迁山西泽、潞
民於河北。众屡徙浙西及山西民於滁、和、北平、山东、河南。又徙登、莱、青民於东
昌、兗州。又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於京师,充仓脚夫。太祖时徙民最多,其间有以罪
徙者。建文帝命武康伯徐理往北平度地处之。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
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
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恤遭难兵民。然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
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馀户,以次召见,
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大二县
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宣德
间定制,逃者发边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弘治五年始免解在逃富户,每户徵银
三两,与厢民助役。嘉靖中减为二两,以充边饷。太祖立法之意,本仿汉徙富民实关中
之制,其后事久弊生,遂为厉阶。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
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
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
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
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於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
盛,正德以后又减。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於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
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而要之,户口增减,由於政令张弛。故宣宗尝与群臣
论历代户口,以为“其盛也,本於休养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殆笃论云。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
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需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
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
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馀为民田。
    元季丧乱,版籍多亡,田赋无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
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产寄他户,谓
之铁脚诡寄。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
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先是,
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
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凡质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
为民害。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
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
地二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馀万。官给
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
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
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小亩,社地谓之广亩。至宣德间,垦荒田永不起科及
洿下斥卤无粮者,皆核入赋额,数溢于旧。有司乃以大亩当小亩以符旧额,有数亩当一
亩者。步尺参差不一,人得以意赢缩,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贵州田无顷亩尺籍,
悉徵之土官。而诸处土田,日久颇淆乱,与黄册不符。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四百二
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嘉靖八年,霍韫奉命修会典,言:“自洪
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而湖广、河南、广东失额尤多。非拨给於王府,
则欺隐於猾民。广东无籓府,非欺隐即委弃於寇贼矣。司国计者,可不究心?”是时,
桂萼、郭弘化、唐能、简霄先后疏请核实田亩,而顾鼎臣请履亩丈量,丈量之议由此起。
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详具,人多疑惮。其后福建诸州县,为经、纬二册,
其法颇详。然率以地为主,田多者犹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许孚远为归户册,
则以田从人,法简而密矣。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
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於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
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
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
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於农,其法最善。又令
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武三年,中书省请
税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
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徵,三年后亩收租一
斗。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
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
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
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
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
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则:
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馀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
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馀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
法宜有别,命官军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种样田,每军
馀粮二十三石,帝命重赏之。宁夏总兵何福积谷尤多,赐敕褒美。户部尚书郁新言:
“湖广诸卫收粮不一种,请以米为准。凡粟谷贰虼舐筌穹'二石,稻谷孙宥罚
穇稗三石,皆准米一石。小麦芝麻豆与米等。”从之,著为令。
    又更定屯守之数。临边险要,守多於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於守,屯兵百名
委百户,三百名委千户,五百名以上指挥提督之。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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