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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中国人的历史误读-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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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实为假党派,暗行他们叛逆的阴谋。若不剀切宣布,严行查禁,恐欺骗日久,愚民无知,被他们蒙蔽,必至人心不安,异说纷纭,不仅有害地方治安,而且也会阻碍新政。”--允许自己继续蒙蔽百姓,却不容新的“扇动”兴起。所谓新政,就是刘坤一、张之洞1901年提倡的“变法事案”,即从学校制度与工商业制度的改进为主的政策。
  当清廷感到压力实在巨大时,也试图有所改进,在查禁革命党的同时,设立了考察政治馆,选派王公大臣出国考察各国政治。次年秋(1906),宣布预备立宪。但是并只是“宣布”而未定出具体日期,只说等数年后规模粗具,再行宣布实期。
  谁比谁也傻不哪里去
  “数年”,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在社会公众(尤其经历变法失败的热心知识分子)看来,这不过是一种蒙蔽而已。况且,预备立宪的方向也很有问题呢:“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于舆论”。
  接下来的事情自然不必再费笔墨。但留给人们的沉重的课题是:为什么取得了文化合法性的满清也不善向历史学习了呢?而是对历史的“蒙蔽与虐杀”的花活情有独钟,却不断翻新呢?
  满清没有重演五代十国的闹剧,但袁世凯却集皇甫晖、赵匡胤的蒙蔽技术于一身。先是朝鲜学生问题,袁世凯到达平壤时,朝鲜“内乱”已经平静下来,但是他还是电请清廷派兵,终于引发了甲午之战。他希图加快清廷灭亡的速度,为自己奔向最高权力扫清障碍。其次,在与革命军的谈判中,他的两头蒙蔽起了作用,终于使清廷自愿地宣布退位。
  蒙蔽,终于使大清王朝在二十世纪初写下了结束自己历史使命的最后一纸文件。
  经济上的蒙蔽与虐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直至今天的一种社会生态与政治治术。
  经济上的虐杀以汉武帝刘彻时期的杨可告缗为最著,以巩固盐铁的国家专营政策为高峰,经唐宋明的官民经济权利争夺,再到清代的漕远,完成了对经济虐杀的反制,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最完整版本。
  汉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也就是刘彻主动挑起与匈奴战争的第十六年,连绵不断的征伐造成了国家财政极度紧张,于是下达缗钱令:对商人、高利贷者和作坊主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纳税人要向国家呈报财产和收入;呈报不实者,没收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该法令还鼓励举报,一经查实,告发者可得被告发者一半的财产。
  率先实行举报的是一位叫杨可的官员,但他没针对任何一个具体人,只是说民间逃缗的情况非常普遍。准确地说,杨可告缗只能是一篇写给皇帝的调查报告。但是这篇调查报告却引发了意想不到的后果,中产以上的人家大都被报告。再加上酷吏杜周【注10】的介入,情况更加严重。刘彻派遣朝廷高官御史、廷尉正、廷尉监到各地督办,没收了民间大量的钱财、田地、房产,犯法的被罚作奴婢的人也不计其数。
  这种经济虐杀带来了可怕的后果:做买卖的中产人家全破了产,国内贸易额急骤下降,人民生也多有不便;老百姓怕被罚没,开始大吃大喝、穿好的,不再积蓄财产…
  由于汉武帝的昏悖狂乱,西汉自文景之治打下的财政基础与社会基础遭到了大规模的破坏。他的儿子,昭帝刘弗陵为了恢复国家的基础,向社会资深有士即贤良、文学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恢复到文帝时代的社会状况,让大家讲勤俭、讲宽厚,但民间的主要意见是建议废除盐铁国家专营政策,不要与民争利,而后才可推行礼教。然而,民间的建议遭到中央财政主管高官桑弘羊【注11】的断然否定,他说:“盐、铁、酒等项专卖和均输制度是国家大事,是用来控制四夷、安定边塞的根本,不能够除。”
  稍后,双方虽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终于官方占了主导地位,民间自由市场主义彻底破产。从此,中国国家专制主义的经济性格形成了。
  民间对经济专制也屡有反抗,以致形成大规模的社会运动。最著名的当属黄巢因贩私盐而反抗当局、方腊因保护漆园利益而指斥花石纲两件,而明代的平民与矿使之争则“很现代”地反映了公共权力过度介入经济生活的恶果。
  明神宗朱翊钧统治中期,为扭转国家财政亏空,不仅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注12】,而且官方还自营开矿。府军前卫副千户仲春给皇帝写信说:他自愿去开矿,并用收入帮助国家上项目。朱准奏。在动议之初给事中程绍工、杨应文坚决反对,并举了实例,说:“嘉靖三十五年七月命采矿,事自十月实行到三十六年底,派了四十多名官员,派士兵一千多人,成本开支为三万两银子,结果矿石收入才两万八千两,得不偿失”朱不听二人建议,执意发展官方开矿事业。马上,又命户部官员戴绍科、锦衣卫官员杨宗汝到汝南(今河南
  汝南)开矿。朝廷不少官员一见此举有利可图,便上书请外派开矿。詹事府录事曾长庆、锦衣卫百户吴应骐奏请在山西夏邑(今山西闻喜南)开矿,府军后卫指挥方中允奏请在青州(今山东益都)、沂州(今山东监沂)开矿,以神宗一一批准。
  这些“下乡”的官员们实际上自己并不亲自经营,而是雇佣经理人,把各矿产地的平民中的富户组织起来,指定为矿头。
  神宗见官办矿业有收入,便派自己亲信的人去亲自开矿,派三位太监下去:张忠去山
  西,曹全去浙江,赵钦去陕西。
  从开矿中取税本质上没什么不好,但苛敛暴征导致了事与愿违。不仅如此,官方还开起店来,经营布匹。绒毛等民间品,刑部待郎吕坤上书皇帝,但神宗不搭理他的建议。
  在建议中,吕坤说:
  洮州(今甘肃临洮)、兰州的绒毛,山西的绸布,浙江、直隶的绢帛,积存起来没有用处。如果有一定的服饰制度,每年用一千匹就够了。这样就可以收服江南、山西、陕西的人心。采伐木材的危害太大,不用说受饥渴和中了瘴气瘟疫而死的人;一棵大树砍倒后,
  谁比谁也傻不哪里去
  【注10】杜周(?-公元前94年),南阳杜衍人(今河南南阳西南),元封二年(前109),任张汤的助手,后升御史中丞。治狱方法同张汤,唯从帝命不依法。任廷尉,大行酷法,下狱者至十万人,天汉三年(前99),因办桑弘羊案有功,升御史大夫。子孙皆官,信列三公,家财累数万贯。
  【注11】桑弘羊(公元前152-公元前80年),洛阳人,汉武帝时曾作治粟都尉,领大司农,主持订立盐铁酒类官营专卖政策。到昭帝时仍司此任。后与上官桀谋废昭帝,事泄,遭族诛。
  【注12】矿监税使明方历时派出开矿征税之宦官。其时,内府开支庞大,加经数次用兵,致使财政拮据。遂自二十四年(1596)起派遣宦官,分赴各地开矿征税,所到之处,纠集地方无赖,横索民财。自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送入内府之矿税银达三百万两,其贪污中饱又数倍于此。使得工商凋敝,民不聊生,引起各地大规模市民反抗斗争和部分官僚的强烈反对。神宗迫于形势,于三十三年下诏,停止开矿。光宗即位,复下诏撤回税使。
  一千个人也很难移动它,运输中遇到险处而摔死的常有百人。如果能减少木材的尺寸,削减木材的数量,就会收服川、贵、湖广一带的人心。矿税没有利益可得,就强迫民间交纳银子,百姓无力交纳,就搜刮官库中的银子来代替,这难道是开矿的本意吗?如果真能命各省的使臣严格禁止散出矿砂,不许借用民间或库中银两来抵矿税,这样就可以收服各省的人心。自从赵承勋上奏说开店可以获利后,皇店就开设了。朝廷派出开店的内宫太监而且给他们很大的权力。冯保只开设了八个店,能够有几间店堂?而每年获利四千两银子,不从市民那里夺取,能从什么地方得到呢?真能撤销各个皇店的内监,就可以收服京都地区的人心。
  风阳巡抚李三才请求停收矿税,神宗仍置之不理。在短短的五年内竟然激起四起的民变: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发生了山东临清民变,差点把税监马堂打死;同年,荆州发生了民变,商人和市民几千人冲击荆州府衙,要打死税监陈奉;万历二十九年春,武昌又发民变,针对目标仍是陈奉,陈奉的六个随从被扔进长江;同年六月,苏州暴发民乱,太监孙隆的随行人员被杀…
  如果说明朝商人与民众的正面反抗还给日后的皇权集团留下了可资治政的教训的话,那么到清代的漕运制度中出现分利集团之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发展成了最完整版本。首先,它不再需要朝廷上的辩论即民间代表(贤良文学)与大夫的交锋;其次,也没有必要采取暴力手段对付掌权者,只是大家都慢慢地从中抽取利益,你知我知,互不干涉就是了。
  漕运是中国古代的重要经济制度,自秦确立至清放弃,中间几无变化。漕运对首都在西部与北方的王朝尤为重要,是不容破坏的经济命脉,所以,明末发生周顺昌案时,毛一鹭为渲染事态的严重性,上报说“谋断水道,劫漕舟”(见第三章)。为一个退休官员的被捕引发小规模的冲突,事儿不算大,但要闹到“断水道、劫漕舟”则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
  对清朝来说,漕运的恢复也是王朝政治有效绩的表现。清王朝建国不久,经过大力整治,由南方往北京运送的漕粮又恢复到了明代的最好水平,达400万石。与此同时,从漕运中分利的各个集团也形成了。
  首先,是征粮者即征购集团,他们一边增加给粮农交粮的扣秤率(去杂质的估计量),另一方面向上报告时抬高管理费的额度。并且从这个源头往下形成了一个分利“食物链”或流水线:州县取之于民,弁丁取之于州县,部吏仓役又取之于弁丁。
  第二个集团是负责运输的漕务官吏,他们除了一般性剥夺百姓外,还与旗丁联手演戏,让运输人员假装闹事,他们从中调停,结果又多分了一层利润。漕务官员不仅从漕运中直接获取非法利润,而且还利用婚嫁、生日等庆祝活动收取礼金,以致发展到家丁书役等人无不向帮船索取“使费”。最为厉害的一手是与盗贼勾结,把粮船开到一边,从中“抠米”。抠完米后,再往麻袋里灌药水,使麻袋膨胀如不少米的样子,这样,丢失的是小事,未丢的则变了质。
  第三层是运丁也形成自己的体系,除了国家规定的可随船经营的土特产(称为“土宜”外),发展到超限额经营、偷卖耗米(结余下的计划损耗数)、贩运私盐。漕船贩卖私盐已占了全国私盐销售总量的大部分,以致于又形成一种风客集团。
  称为风客的集团以漕船的官方名义为护身符,而粮船又贪图风客所带来的厚利,双方达成私下交易规则,所售的货额风客与丁舵水手三七分成。运丁何乐而不为呢?不用出本钱,自得销售额的百分这三十。
  运丁集团由下往上分利的机制十分厉害,以致制约了最高当权者的决策。康熙中叶以前曾多次禁止运丁出卖口粮(称为行月米),结果每禁一次,北京的米价就猛涨一次。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官方终于认可了余米变卖,称:“向来南粮余米俱准在通州变卖,以资日用。现在各省粮艘陆续抵通,旗丁于兑足正供之外,其所多余米石情愿出售者,仍著恩准,准其就近通粜卖,于市价民食均有裨益。”
  谁比谁也傻不哪里去
  运丁集团还有一手厉害的办法——变卖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屯田。这种对上蒙蔽的操作确为此之前之所未见。由此也可推知日后的国营垄断行业何以失败,何以有国有资产流失之说,云云。
  屯田是用于补贴运丁收入的,一般每丁可分到二十亩至六十亩不等,概因户籍地区不同而有异。屯田的经营,有时采取少数不出运的军丁承包经营;有时由普通农民佃种,运丁收租。领种屯田的普通农民所出的地租,是对运丁的一种补助,名为“津银”。但这些收入对惯于从漕运上找到高额收入的运丁渐失吸引力,而那些收入不好乃至陷于贫困的运丁干脆就典当或卖掉屯田。
  国家垄断必须产生国家不治的流弊,这几乎是经济只上的铁律,因为不只是越往上越聪明,反而是越往上信息越闭塞。专制社会的下层官吏都有灭火器的作用,他们一项绝对重要的任务就是不让坏消息往上传,等到最高决策者知道了全面信息后,就只有善后的任务了。乾隆四十七年放弃禁卖余米算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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