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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三大条令-第13部分

小说: 三大条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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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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