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完全手册-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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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认股权的时效期。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以认股权授予日开始的十年内、认股权有效。超过十年后、认股权过期、任何人不得行权。约定十年内有效、在正常情况下、离职职工可以离开后一个月内、对其待有的认股权部分行权、对尚处等待期的认股权自然失效、不得行使、应在认股权合同中约定根据经理人员和职工的违法程度、公司有权收回其认股权未执行部分。遇到并购或控制权转移等情况、等待期自动缩短并可约定所持认股权可以立即行使、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并对恶意收购具有明显反收购作用。
九、执行方式。可约定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并出售。现金行权〉即受益人向公司指定的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费、券商以行权价格为受益人购买股票、受益人持有后选择适当时机出售。无现金行权〉受益人无需以现金支付行权费用、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所获收益支付行权费用。又有市场交易委托指令、日限价交易委托指令、撤销前有效交易委托指令三种方式。无现金行权并出售〉受益人对可行权部分的认股权行权并出售、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即为利润。
十、行权时机。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只能在『窗口』期〔window period〕内行权或出售该公司股票。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润等指标公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开始直至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十天为止。这一规定对防止董事和高管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起到了明显作用。其余人不受此限制。受益人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考虑行权〉认股权即将到期、如不及时行权、则会作废、受益人认为公司股价已经达到最高点且以后不会继续上升、个人急需现金、出于少纳税考虑、将认股权分散到各年内分批行权、近期离开公司等。公司配股或分割股份时、认股权〔包括已授予和未授予部分〕按同比例增加或分割。
十一、税收规定。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公司授予认购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交税、行权时、不需付税。若行权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通收入征税、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美国的ESOP计划更是通过多种税收优惠对涉及到的相关角色给予支持。我国在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中试行认股权制度、应给予相应的税收支持。
十二、认股权计划的管理。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统筹管理。重要的事项需要形成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有三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从大股东处受让、三是通过预留股票〔Treasury Stock 〕帐户回购股票。预留股票在未来认股权行权时出售。公司也可考虑在未来发行新股上市时、留出十%供受益人行权。为了充分发挥认股权的激励作用、应对受益人规定相应的条件、比如竞争上岗、风险抵押、科学严格的考核及规范的财务监督等。
问题与建议
一、产权不明晰、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产权边界模糊、自然也无股可持可认。法人治理结构不建立、认股权就缺少根基。
二、缺少一个成熟理性的股票市场。只有建立这样一个市场、才能具备一个客观的股票价格、正确反映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发展潜力、也才能据此对职工和经理人员提供长期激励。而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很不规范、庄家操纵股市、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比比皆是、使得股市大起大落、公司的股票价格也远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
三、行权股票的来源问题。在美国、上市公司一般根据公司扩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票、比例约为全部普通股的零、五一%、由经理层提出具体方案、报薪酬委员会、每年核实执行一次、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在我国、回购问题也是迟早要解决的问题、并应制定特别条例允许发行新股供认股权计划行权。当然在具体实施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有些公司在未上市之前已实行了职工持股、并在职工持股会中设定了预留股份、这一部分在上市时、如何处置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转为认股权可用股份。
四、会计计帐问题。在美国、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中、一般都有一些关于认股权的注释说明。建议财政部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计划会计细则》、规定授予认股权时、不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待行权后再反映。
五、授予主体问题。一般为公司股东大会。因为认股权行权从短期看、对公司股东有利润摊薄影响、故应是股东大会授予、所以要处理好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当然在非上市公司、也有规定由董事会赋予经理层期股设置的。
六、评估、考核和督导问题。为防止受益人内部操纵、弄虚作假、应建立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以便对其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而我国现在缺乏这样一个健全的公司内部财会制度和对经营者的评价体系。
上述种种问题的产生与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的相关立法尚未出台有直接关系。籍此我国建立高新技术板之际、建议立法者参照国际惯例、大胆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制定全面的法律规范、建立全流通股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充分的进退渠道。积极实行职工持股与认股权制度、使得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由此顺应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使中华民族在新世界的竞争中立于世界强族之林。
作者 徐永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