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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纽伦堡大审判-第2部分

小说: 纽伦堡大审判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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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土地上的德意志人民从中汲取了教训,他们按照波茨坦协定的原则,消灭了垄断资本。克尼里姆在他的那本书的结尾处满意地指出:“就一起重大战争的起诉那样遭到如此惨重的败诉还是少见的。”实际上,美国的法官们,尤其是负责受理克虏伯诉讼案件的首席法官安德森,对遭受沉重打击的德国垄断资本的代理人表示了一种即使用资产阶级的观点来看也是目光短浅的阶级关系。
  安德森说:“有人以为,某一私人企业的财产所有者或某一私人企业的领导人能够不依赖政府而独自与该企业的雇员一起犯有破坏和平罪的罪恶密谋,或进行这种密谋活动,这种想法是多么奇特,它在日后将产生非常广泛的影响,仅就这一声明也立即会导致产生如下疑问,即起诉的指控是否被理解错了。”世界各国的工人和其他的一些人对这一“指控”的理解是很明确的。只有他们这些人才认为,这不涉及垄断资本的战争计划,因为垄断资本“与政府无关”,就像与希特勒政府是“无关的”一样。
  实际上,他们这些人全都屈从于垄断资本家,他们曾经而且还将从垄断资本家那里得到资助,而资本家给他们钱则并非出于慷慨大度和挥霍的嗜好,耶舍克虽然称赞这项判决是“正确的判决”,但是他不得不承认,除了最上层的政治领导人以外,“根据国家的有关情况和组织结构,军官和经济界领袖”也可以被看作是某一侵略计划的起因果作用的参与者。实际上,根据侵略势力独揽一切的这种组织结构,如果就侵略密谋的罪行进行判决的话,那么这些侵略战争的真正受益者是一定要坐在被告席上的。苏联国际法学家罗马什金正确地指出了值得注意的情况,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早在就国际军事法庭条例进行谈判的时候,就表示反对说明战争的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美国国际法杂志》主编芬奇也已在1947 年就从原则上表示反对对破坏和平的密谋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沙赫特在国际军事法庭上所作的一段供述也能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他说:“1940 年,美国商务代办科尔克在他离任前向我告别的时候表示,战后将像对待一个平白无辜的人那样对待我。”沙赫特对希特勒活动的目的和意义知道得十分清楚,为了减轻纳粹德国扩充军备的负担,他做了他所能做的一切。在经过多年的幕后活动之后,直到1949 年6 月13 日决定撤销西德整肃纳粹法庭关于剥夺沙赫特八年自由的判决,并通过各种形式由国家出钱为他恢复了名誉,释放沙赫特的丑剧才告结束。
  有这样一批人,他们认为,密谋这一犯罪构成是一条任意制造的规定,是与“刑法的原则和自然法的观念相违背的”。克尼里姆当然也是其中的一个。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集团的法律观点,当然,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与爱好和平的人类的法律观点相对立的。在纽伦堡法庭上,只有苏联法官尼基钦科在这一点上始终维护了人类的利益。
  特莱宁第一次从理论上强调了(除政府成员和军事头目以外)某些大工业资本家集团应负的责任。尼基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此作了深入的论证,结论是:“沙赫特在准备和执行总的犯罪计划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已被证实无疑。因此,宣告沙赫特无罪的判决显然是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的。”此外,在纽伦堡审判九年以后,美国的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发表谈话说:“称沙赫特是政府的所谓反对派这种说法的严肃性是非常令人怀疑的。”并说,如果当时对他的案件进行非常慎重的调查,那么起诉“肯定也不会败诉”。
  最好再简要地分析一下集团犯罪和组织犯罪这种新的表现形式。在纽伦堡法庭上,被告的辩护人对此曾作了许多毫无用处的琐碎的分析。所谓集团犯罪或组织犯罪是专指纳粹独裁体制所特有的,组织得较为严密的,旨在准备、策划、发动和执行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密谋的犯罪形式。
  国际军事法庭明确指出:“犯罪的组织和犯罪的密谋在这一点上是相一致的,即两者之间的合作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犯罪的目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严密结合在一起的并为了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集团。
  正像黑恩泽尔所说的那样:“国际军事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只是初筛,而最后的细筛工作则由以后的程序来处理。”同时,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本身的任务,只考虑那些组织参与的与战争有关的罪行。就是说,在1939 年9 月1日以前这些组织在德国国内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如果与战争无关,均不在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权限之内。因为国际军事法庭毕竟不是德国整肃纳粹的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在经过一些非常慎重的甄别工作之后,考虑到前面提到的种种限制,决定只宣布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和党卫队为犯罪组织。法庭全体成员均否决冲锋队是犯罪组织。法庭的多数成员否定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犯罪组织。关于冲锋队的问题,法庭认为,冲锋队到头来只不过“落到了一支无足轻重的纳粹附庸部队的地位,其中只有某些部队被利用犯下了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这种观点也许是讲得通的。
  至于德国内阁,西方国家的法官认为,这一批人在1937 年以后就被希特勒宣布为无所事事了。如欲把它作为组织对待,则又太小(仅约四十八名成员)。至于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法官则坚持认为,这两者都不能算作是建立在自愿结合基础上的“高级军官的集体”,而作为军事技术的形式,这种“高级军官的集体”存在于所有的国家。但是就这伙军官本身而言,法官则认为有必要指出,“他们要对数百万男女老少所蒙受的痛苦和灾难负重大责任,他们玷污了荣誉的军职。如果没有他们指挥的军事行动,希特勒及其纳粹同伙的侵略欲望只不过是纸上空谈,不会有任何结果。根据条例的条文,虽然这些军官并未构成一个集团,然而他们确实是一伙残酷无情的军人。当时的德国军国主义与其最新的同盟者——民族社会主义——一起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全盛时期,这是它在过去几乎从未经历过的美好时期。。实际上,他们积极参与了所有这些罪行,或者当他们目睹那些比世界迄今所见到的不幸更为巨大和更令人义愤的罪行时,他们采取了默然同意的态度。这一点是必须加以说明的。”
  这样一个由杰出人士组成的法庭通过其本身令人信服的论据而揭露出了它所作的一项错误判决,这是少见的。苏联法官尼基钦科站在反对的立场上对法庭宜判无罪所依据的独一无二的形式主义的衡量标准进行了驳斥。他说:“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没有一个有自尊心的军事专家会把制订纯粹的军事计划同时平民执行集体报复措施联系在一起,或是同对战俘蓄意采取肆无忌惮的处置和屠杀联系在一起。纳粹德国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的首脑所干的正是这样一些勾当。”所以,关于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反希特勒联盟的国家里也存在同样的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的说法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国际军官法庭的多数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政治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同样,否定德国内阁所构成的组织犯罪的立场也遭到了苏联法官的斥责。苏联法官正确指出,纳粹领导人把他们的核心——以希特勒和戈林为首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六名成员和参与这一委员会工作的其他内阁部长——称作是“德国负责战争问题的决定性机构”不是平白无故的。苏联法官通过这一陈述驳斥了那种把纳粹国家机构称作是被动的论点。
  第二节谁破坏了和平
  一些人曾多次企图从法律上破坏纽伦堡法庭的判决,为被判决的战犯开脱罪责,并为他们所犯下的罪行辩解。他们的行为不仅限于组织犯罪和共同参与犯罪的其他种种问题方面,也不限于破坏和平罪,而且在战争罪的问题上也采取了同样的手法,虽然人们认为,真正的战争罪由于它的残酷性和规模,也由于战争罪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均须受到几十年来一直为各文明国家的人民所公认的惩罚,因而就没有在法律方面受到那些人的指摘,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再对破坏世界和平感到兴趣的侵略势力在实现他们的计划和系统准备这些计划的时候,在怎样进行战争和怎样策划战争的方法等问题上是从不受道德规范的限制的。他们同希特勒一样,希望在“总体战”的口号下,不受任何约束地扩大掠夺世界和屠杀世界人民的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有关的工业集团和金融财团才能最迅速地——甚至在战争进行时——获得他们所觊觎的最大限度的利润,并且可以非常巧妙地利用战争镇压国内外受害者的反抗以保证他们的利润。所以,他们希望将帝国主义时代以前制定的战争规则都作为过时的东西而加以否定。因而,他们虚构了一系列为自己辩解和为自己开脱罪责的理由。在这场掠夺战争失败以后,他们又纷纷装出了一副不认帐的面孔。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就违反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所规定的惩罚显然涉及长久以来众所公认的、在一系列条约中普遍规定的关于限制战争的准则。这些准则当然不利于各个军国主义集团。国际军事法庭还以1907 年海牙公约和1929 年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条款作为制定1945 年条例规章的基础。某些人企图援引所谓的全体参加国的附带条款来否定1907 年海牙公约的约束力,这是不难驳斥的。虽然按照1907 年海牙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交战国双方均属公约签字国的情况下才能实际适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但是,海牙公约所附的海牙陆战法规就战争的法规和习惯而言体现了世界各国有义务遵守的习惯法,这在战前就已经是明白无误的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一点都是无可争辩的。
  于是,总体战论在法律界的代言人又提出了另一种理由。他们宣称,帝国主义时代以前产生的海牙陆战法规这一战争法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经过时,而且也已不适用了,就是说,这一习惯法已经无效了,于是,他们就各按战争的情况和自己的需要任意确定法规的哪些部分仍然有效,哪些部分已经无效。西德的法学家中,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最远的依然是克尼里姆。克尼里姆给这个问题抹上了一层悲观主义的色彩,说什么帝国主义的恐怖战争是一种不可改变的事实,宣扬彻头彻尾的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他说:“从学术上探讨那些已经成为问题的规章意义何在呢?实际上,这些规章不是已经消亡、或是注定要消亡的吗?或者就在这些规章行将消亡的情况下,我们倒在必要反过来为了去拯救那些与最后残存的人类文明相适应的国际法法规而进行斗争,使之适应这个总体战的环境吗?”只有依凭确定破坏和平罪有罪的新的国际法才能把人民从总体战的世界中解救出来。如果对于这主要的一点视而不见,那么在克尼里姆的疑问中最后提出的那种有关道德的虚伪呼吁必然是骗人的把戏。因为就所谓的战争法而言,凡是在具体牵涉到拯救传统的国际法的地方,克尼里姆一概避而不谈。他只是一味强调“我们今天的思想观念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随着技术的空前发达引起了战争方式的改变”,与之相适应,习惯法的准则也发生了变化。简而言之,这就是所有否定法律的人所主张的所谓“实际现状的标准力量”,直截了当地说,就是向“(帝国主义的)强权事实”投降。
  克尼里姆对他所要说明的问题作了极为精确的表述。他说:“原则上讲,在遵守海牙陆战法规序言所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占领国是否有权利用被占领区的经济力量为其本国的利益,进而为满足其战争需要服务?是否允许占领国的公民、特别是工业家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或者说这种做法是根本不允许的,或者说只有在严格遵守已经成为疑问的海牙陆战法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等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他所说的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占领国有义务尽快重建和维持被占领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生活,尽可能遵守各项国家法律(第四十三条);尊重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得征用”(第四十六条);禁止掠夺(第四十七条);非为占领军需要,不得向地方当局或居民分派劳役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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