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1号案_牛伯成-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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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下来了,但距注销它的日子已经不远,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发人思考的讽刺。
办理户口是要经过一定时间,是要履行有关手续,但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一年半的时间?劳改释放人员重新回到社会的怀抱,他们要重新生活,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应给他们以温暖,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如果不是歧视,不是刁难,不是一拖再拖,或许白宝山这个本来就存在危险,本来就敌视社会,有着严重心理缺陷的曾经犯过罪的人,不会在短短的一段时间内,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抢枪杀人的。
新生活的理想破灭了,白宝山身上仅有的那一点点良知丧失殆尽,我们现在打开的的确就是潘多拉魔盒,放出的的确就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魔鬼。但是,打开潘多拉魔盒的那只愚蠢的手,并不是监狱签发的释放证,而是我们某些民警的作风。这件并非小事的小事,维系着白宝山的生存希望,关系到他对社会的基本态度。我们不能不遗憾地认为,这是诱发白宝山重新犯罪的一个最直接的因素。
在法庭上,白宝山一遍遍地强调,他之所以重新犯罪,就是因为派出所不给上户口。“不给我办户口,这就是不让我生活。我只能去抢。我认为,派出所故意刁难我。我对我母亲说,派出所要我送礼,我连吃都吃不上,拿什么东西送给他们?”
不久之后,北京石景山模式口后边的小山上,时常出现一个穿着绿军服的高个子男人。他在山道上锻炼跑步,在一些军事机关驻地的周围潜伏下来,静静地观察——他在小心翼翼地选择着他的目标。
白宝山出狱时为自己设计了两条道路,回到北京不到一个月,他就认为第一条道路已被堵死,他只有第二条路可走。他要抢劫武器,在他仇恨的意识里,抢到武器的第一件事——就是打死那个片警。
一个态度,引来了一场灾难——而我们的片警,至今仍蒙在鼓里……
三、狡猾、残忍的犯罪分子
在一个月内连续不断袭击军人哨兵的犯罪分子正是白宝山。
他想‘犒枪”,杀掉那个不给他上户口的片警,怀着极大的仇恨。
白宝山在西山转了几天,观察过几处兵营,包括他印象中守山洞的哨兵,条件都不理想。最后他选择了高井电厂,因为那地方他熟,早年他工作的电碳厂距热电厂不远,上下班路过热电厂大门口,经常看到那里有哨兵背枪站岗。
3月31日晚上,白宝山跳墙进入电厂,并没想当天动手,他是来踩点的。但他遇到了好机会——值勤哨兵身体不适,蹲在地上呕吐。这使他轻而易举就得了手。
搞到枪,白宝山反而冷静下来。他想,杀掉那个片警,他的户口问题也解决不了,还会暴露他自己,那就不如先干点别的。
“五六”式步枪目标大,不好隐藏。
他便在附近的山上挖了个洞,把步枪埋了起来。
挖洞,这是在新疆浪迹过的人都擅长的一门技术。白宝山挖洞是很高明的,他先在地表齐齐地挖下去,洞为长方形,深近一米,上半部横着放两个圆木棍,木棍上垫上厚木板,上边压上半尺厚的土,再用草皮作伪装。你就是从他做的洞上走过,也不会发现脚下的机关。
有了枪自宝山的胆子就大了起来,但长枪携带不方便,白宝山打算利用长枪再搞短枪。
于是他又袭击了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的哨兵。留守处也是他察看好的地方,但他不知道哨兵背着的是空枪套,里边并没有装枪。
那天黄昏他步行从山坡上走下来,隐藏在小松林里,观察哨兵人数和换岗情况。一切摸清之后,他连着打了两枪,哨兵始终在跑——他认为步枪的准星有毛病,并当即在心理上做了校正。
开枪后白宝山先撤进附近的一个村子里,又沿小路跑到河边。
他蹲下,把步枪内的子弹全部退出,又重新压满11发——这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最大压弹量。然后把枪装进毛毡袋子,朝“雅疗”医院方向走,从那里进入石景山经济开发区。
此时夜深人静,大街上空荡荡的。白宝山提着枪包,沿西黄村路朝南走了有一公里,在高科技园区拦下一辆从身后开来的面包车——接下来就是我们已知道的情景。
枪战发生后,白宝山边打边退,很快打出9发子弹。这个数字他记得很清楚,他不能全部打光,必须留下两发。这时他已退出了几十米。
按照白宝山的交代,开枪后他就再没看到警察,没听见警察开枪,也没发现警察追击。他朝东跑下去,跑过二三百米,来到一座红墙跟前(事后证实,这是北京燕东招待所),他翻过去。在红墙内,走了30几步就蹲下来,把枪膛里的两发子弹退出,黑暗中1颗子弹掉到地上,没有摸到。他又装满11发,跳到墙外,隐蔽在树丛中。
不久他听到警察的对话声,正在向这边搜索,距他大约50米。他伏在地上,屏住气息。
他听到一个警察问:“有人吗?”
另一个回答:“没有。”
然后静了一会,他们便撤了回去。
白宝山再次翻红墙进来,向前走到对面,蹬着墙角又翻过一道高墙,翻墙时又遗失厂两颗子弹,他没时间捡,黑暗中一直跑了下去。
他跑到牛祁府附近,钻进一座果园,在那里潜伏到天明。
他把枪和子弹埋在苹果树下,做好记号。等天亮之后走出来,跟着马路上晨练的人群,一路跑回家。
这次遭遇战后,白宝山停止了在石景山区再次作案的企图,但他并没放弃“搞短枪”的目标。
白宝山二姐在房山县某农场工作,他看望二姐的途中经过八一射击场,偶然发现这里的哨兵佩带着短枪。
那天是4月18日。白宝山眼睛一亮,立即中途下车。在射击场周围观察了一圈,发现这里的环境不错。地理位置偏僻,离村庄较远,周围道路复杂,有开阔的玉米地——这为他的进退提供了方便。
白宝山做事胆大心细,以联系打靶为名,走到射击场大门和哨兵搭讪,趁机观察了大门内的情况。
4月20日下午3点钟,白宝山骑自行车,带着装枪的帆布袋、塑料包装、擦枪布,把帆布枪袋绑在自行车大梁上,伪装成渔具,单身向丰台进发。他经过大东门,拐向西南,再经过一条铁路,过一座漫水桥,骑到射击场。
在距射击场200米处的一片玉米地里,他把枪和子弹分别埋好。然后,他在那儿一直守到天黑,骑自行车返回。
第二天,也就是4月21日,下午4点,白宝山再次出发。这次他没骑自行车。先坐337路到古城,再乘古城到大灰厂的班车,在八一射击场下来,抵达时间是下午5点半。
他来到玉米地,看看枪和子弹都在,顺势躺了下来,在玉米地整整躺了3个半小时。
哨上的情况他已摸清,哨位上有两个兵。他设计了几种情况。第一,他要潜伏到射击场内部去打。如果两个哨兵在一起,他开枪把二人都打死;如果没在一起,他等待他们在一起时再开枪。第二,如果他被发现,与军人发生冲突,他就把身上所有的子弹都打光,在这个过程中寻机会逃脱。第三,如果到最后仍不能逃脱,他把最后一颗子弹留给自己。
现在,他身上还有61发子弹——他共有子弹75发,打哨兵用去2发,与巡警遭遇,打了9发,退弹,掉1发,翻高墙,掉了两发。子弹数目,是白宝山心里最清楚的数字之一。
晚上9时,他从玉米地出来,提着枪往东走,从他看好的一段矮墙翻进去,迂回着向大门靠近,趁哨兵不备,闪身藏进正施工的新大门警卫室里。
新大门向内收进去1O米,主体建筑未完工,竖着脚手架。新的门卫室已盖好,没门窗,屋里有个灰桶。从窗的位置可以看见大门和值班室的小门,隐蔽性很好。
他看到两个哨兵出来进去,看到军官查岗。时间还不算太晚,不断有回归的人员叫门。
子夜时分,外边开来一辆小车,在门口按喇叭。一个哨兵走出来。外边问:“现在几点了?”哨兵说:“一点多了。”然后开门,放车进来。小车刚刚开走,哨兵回身锁好大门——白宝山就在这个时候在空房子里,举枪向哨兵瞄准,开了第一枪。
哨兵摇摇晃晃地向后倒退,并没倒下。他又瞄准哨兵胸部打了第二枪。哨兵手里的钥匙哗啦啦掉到地上,人也栽了下去。他已经走出来,边走边朝哨兵的头部补了第三枪。
然后,他走过去解下哨兵的手枪套。
这时他才明白他做了件蠢事,枪套轻飘飘的,里边并没有枪。再想别的已来不及,他还是把空枪套摘下来提在手上。
他知道值班室内还有一个兵,拉门看看那个兵在床上躺着,蒙着被子。他没再开枪。白宝山在被捕后曾说起当时的情景,以证明他并没有滥杀无辜。
他很快顺原路退出来,沿公路走过铁路桥。夜色中他看到桥墩下的草丛里卧着4棵水泥电线杆,他把手枪套塞进水泥电线杆的空心里。
这个处理并不妥当,这件物证能够说明他的逃跑方向。
果然,枪套第二天就被附近村里的孩子发现了。他们拿着玩了几天,又在庄稼地里埋丢了。孩子们警惕性不高,没把这件事告诉家长,这一线索也就没反映到警方。
他的这个差错,恰恰说明他当时心情恶劣。
路也走乱了,没走他预先踩好的路线,只认准永定河方向,走到河边逆水而上,寻找那个漫水桥。天亮的时候他走到西坟,爬上一座小山,这儿离他家已经不远了。他选择了一片槐树林,在那里用一堆枯树叶把枪埋起来。当时只能简单处理,因为天已经大亮了,他只能再等天黑才能把枪运回原处。
早上6点,他来到母亲家,换上一副刚起床的面孔。
这时他已不住母亲家,母亲为他租了间小房,白宝山单独住在外边。这样,家人就更不知道他晚上都在做什么。
白宝山连续作了4案,都逃避开警方的打击。他并不把杀人当回事,毫不顾及他所造成的后果。他多次开枪,打死打伤军人和警察。除了与巡警交火是一场遭遇战,其余全都是他有预谋地在进攻。
白宝山已成为一个冷血动物,一部血腥的杀人机器。他的残忍性就在于:当他确定了某一攻击目标之后,无论是谁阻碍了他,他都要把对方在肉体上消灭掉。
第四章
一、一包玉米和10年徒刑
任何人走向犯罪都有着外部的和内部的原因。白宝山返京后不到一个月就重新作案,5O天内连作4案,打死哨兵1人,打伤军警人员6人,除了他反复强调的户口问题外,当然有着他自身的更深层的根源。
早年因盗窃,他被判刑。这造成他的家庭破裂,妻子与他离婚,儿女也跟着受累。他认为前罪判得过重,这影响到他的整个前程。他把这笔“账”记到法律和社会的头上。
按照白宝山的说法,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就被判了4年徒刑。在服刑期间,被揭发出另一件事:他因喂鸽子,入院盗窃人家一书包玉米,被主家发现,追出来,他用木棍打了对方头部一下——结果,他被冠以抢劫罪,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
他不服气。
在判决时,他就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他没有犯那么大的罪,却被判了重刑,对此他耿耿于怀。服刑期间,他在监狱里还反复研究刑法,以弄清什么是“盗窃罪”,什么是“抢劫罪”,认为他充其量是盗窃,不应以抢劫罪量刑。
这件事他始终装在心里,成为其报复社会的理由之一。
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呢?
我仔细阅读过有关方面的材料,应该说,量刑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的标准,我们只能历史地看待;另一方面,事情也不像白宝山描述的那样简单。
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白宝山早年的两次判决书——
1983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83)石刑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1982年12月,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服2件,价值人民币10元。
二、1983年1月21日,白宝山和张某连续撬锁3起,盗窃天鹅牌坤表1块,旧皮夹克1件,真丝被面2块,尼龙双人蚊帐1顶,尼龙自动伞1把,女式高跟鞋等共70余件,价值人民币50O元。
三、白宝山1982年12月16日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元。
据此,白宝山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85年,白宝山在监狱服刑两年后,被揭发出犯有余罪,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85)宣刑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