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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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显然是那些在该法律通过时就已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或更明确地说,仅仅是那些当时已拥有土地并通常知道法律通过后将会有利可图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得到了每英亩1500到3000美元水平的垄断利润,因为他们已能按高于耕地配额实行之前的价格来出售他们的土地了。
除了对上述的土地面积和烟草种植的限制外,还存在着对烟草价格的支持(即商品信贷公司的无追索权贷款)。为了保证投入市场的烟草的数量不致太多,政府实行了销售配额的方法,以期将产量维持在与价格支持目标一致的水平上。这种烟草规划的净结果便是:
1.市场中烟叶的供给量少于应该能够种植的量。
2.烟草的价格超过了不进行市场限制情况下所出现的价格水平。
3.烟草产品的价格也相应地高于本该出现的市场价格。
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能促进一个行业厂商间的合作。实际上每个行业中都至少存在一个同业公会。在美国,大约有2000个全国性公会,3000个州和地区公会和超过8000个的地方公会。《全国商人协会指南》(华盛顿,美国政府出版局,不定期出版)表明:大约70个同业公会拥有400个以上的专职雇员。一些较大公会的广泛活动加强了行业内厂商间的合作。在这方面,最显著的一些行业有电气设备、宇航、酒精饮料、纺织产品、木材、运输和保险。有意思的是,同业公会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年代积极促成的。尽管公会加强了卖者间的合作,但可能也削弱了竞争。至少,为会员之间提供广泛价格信息的同业公会构成了限制削价的基础。而且同业公会还为通过或阻挠特定的立法而在议会进行游说。这里我们试举一些同业公会的例子:
标签制造商协会 194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款对标签制造商协会提出了控告,指控该协会使用了不公平的竞争手段。该协会成员的产量占标签产品销售量的95%。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为产品的每个构成部分进行定价,诸如金属丝、小金属圈和带子。为了进行价格比较,为构件标价是必要的,因为大多数产品是定做的。无论何时,一当协会发现有会员厂商未按协会规章上报经营情况,就将对其罚款,然后协会自行公布该违章公司的资料。尽管上诉法院认为价格信息上的改善会导致更有效的竞争,因此对该协会的非法活动给予宽恕,但我们还是应该指出,所有厂商通报全部价格的制度肯定有助于监视那种根据厂商间的隐秘的甚至非法的定价协定而采取的舞弊行为。
木材零售 木材经销商公会是最早的同业公会之一。该公会开列了一份也向零售商客户销售木材的批发商名单。如果哪位公会成员的名字被列于该名单之上,则那位批发商不久就会发现他的营业额下降了。换句话说,该木材零售商进行的联合抵制受名单的公布而引起。木材零售商能够对市场上绕开他们的批发商进行惩罚。最高法院发现这是一 种不合法的协议,因为从公会成员的行为可推断,公会的零售商间存在着共谋。
如今,同业公会可能代表了与政府活动有关的商业利益。为了将生产扩展至潜在的客户,这些协会可能还从事广告和其他推销活动。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那些将一个行业与另一个行业进行比较的广告中,同业公会的推销活动都避免“坐享其成者”问题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公会也可能分享产品革新的信息,并可能参与某种产品的标准化活动。
同业公会行为的局限 只要不同反竞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旨在推动一个行业发展的同业公会活动就是合法的。这些合法活动包括:行业宣传和促进行业的发展;制定工厂安全规划;出版行业杂志;进行新产品开发;教育和培训;以及产品研究。另外,为了本行业的利益向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游说也是可以接受的。非法的活动则包括:用不正当手段影响价格,限制产量;规定客户或区域的配额;联合抵制。有些具体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是,这取决于它们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属于该范畴的有:加入公会或逐出公会的一定理由、一定形式的产品标准化、证书和认可标记、行为准则和客户信贷策略,以及统计或价格信息的交换。
正式协议
大多数串谋协议一般都有一项固定价格的协议作为基础。在美国经济中,尽管价格固定行为属非法,但正式的固定价格协议仍在很多场合中发生。一当这种协议被发现,协议签订者常常声称这些协议对合同的条理性或价格的稳定性是必要的。仅就60年代的合谋的固定价格来说,我们就至少在22个行业发现了正式的固定价格协议,涉及的产品范围从弹簧床垫到牛奶,从批发烘烤食品一直到拌好的混凝土。而且,这些价格协议还能够通过诸如市场瓜分之类的正式协议来得到强化。实际上,所有成功的卡特尔和串谋组织都包含着某种形式的价格协议。
电气设备 在反托拉斯领域中,最著名的共谋案件之一要数60年代的电气设备公司案了。这些公司建立了一个实际上由美国所有重型电气设备大制造商组成的广泛的价格操纵集团。此案从60年代初开始审理,到最后,购买电气设备的各供电公司提出了几乎2000次要求赔款的诉讼。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项串谋协议共涉及到7个有关市场和数十亿美元的销售额。
电气设备的这项串谋协议包括的设备有:电路断路器、电力变压器、汽轮发电机。这项卡特尔协议是专门用来避免价格竞争的。在向国有供电公司供应电气设备过程中,该项卡特尔协议取得了极大成功。因为作为公用事业的供电公司是通过“竞争性”的密封投标方式购买电气设备的。在这种投标过程中,由某种特定设备的潜在供货厂商向公共电力公司提交密封投标书,在规定日期的一个指定时间,所有的密封投标同时打开。此时最低价格的投标者通常就得到供电公司的订货合同。密封投标造成卡特尔形成的原因就在于所有的密封投标在同一时刻打开,并且只有在共同监视下才有效。开标之后不允许再行投标。因此,如果预先在潜在投标者间达成共谋协议,选定某一潜在投标厂商作为中标者,那么仅由该指定厂商提交最低投标价格,而卡特尔协议中的所有其他厂商都随意地提交较高的投标价格。这时,如果这些厂商中的任何成员企图舞弊,就会即刻被察觉,因为密封投标最终将公之于众。
我们可以料想到电气设备卡特尔的破裂结局,因为各厂商都会从事不同于密封投标的暗中“削减”价格的活动,即在洽谈过程中采用折价搭卖设备的方式进行舞弊。换句话说,虽然该卡特尔成员厂商确实按规定的卡特尔协议价格来出售协议中指定的设备,但该厂商会对另一种必须使用、而又未包括在协议中的设备另行折价搭售。为了从其他卡特尔成员处抢走供电公司的订货,它可能以卡特尔协议价出售一个开关,同时又奉送(即价格为零)给买者一个变压器。
缄默控制和有意类同
在美国,自公开串谋被宣布为非法之后,大量串谋活动的研究者确信,现实中存在着缄默控制(tacit control)或被称为有意类同(conscious parallelism)的活动。他们认为,这些活动可能产生于一系列有关要求将商品价格从所谓的价格领先或操纵价格行为中摆脱出来的公众舆论压力,而且他们还认为,暗中的共谋活动也促进了暗中串谋。
影片经销
后来被称作是有意类同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影片经销行业,根据对共谋行为的不成文的看法,最高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对州际电影放映公司——得克萨斯州的一个主要的联号影院的判决。因为该公司向8个影片经销商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要求他们不得将首轮影片交给那些索要的入场费低于25美分的剧院放映,并规定不许将首轮影片提供给那些同场放映两部影片的剧院放映,如果经销商不按该公司的要求做,州际电影放映公司将在那些首轮剧院停止上映违令经销商经销的影片。每个经销商都得服从州际公司的安排。换句话说,每个电影经销商都得以同样的方式经营。此外,该公司对一级影片还施以相同的限制。由于每位经销商都知道其他经销商也都收到了该公司同样的要求信,因而也完全清楚其他经销商会怎样行事。正如法院指出的,“即使没有预先的协议,但如果各竞争者都认可并参加一项必然会导致限制州际贸易的计划,那么这种默契就足以形成一种非法的共谋。”
在州际影片放映公司一案中,法院显示了他们的观点:共谋的证据不一定非要公开的或正式的协议。法院坚持认为,仅凭详尽的事实就足以表明共谋是否存在了。
卷烟 从1923年到1941年,三家主要的卷烟生产商实际上保持着同样的价格水平。尽管成本有所变化,但价格在长时期内仍然呈现为刚性。即使价格发生变化,三家卷烟生产商的价格也会立即在一天内同时大变。美国烟草公司,利格特…迈耶斯烟草公司和雷诺烟草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他们的罪行包括共谋和限制贸易、企图垄断、共谋垄断和事实上的垄断化。初审法庭为此宣判这三家卖主有罪。最高法院复审了此案,并检查了所有的证据,包括前述的定价行为。例如,从这些证据中,最高法院发现,在各种固定商标的卷烟中,尽管这些公司使用了同样的烟草、但却避免在购买同样的烟草时直接竞争。换句话说,他们从不因为购买根同的烟草原料而彼此抬价竞争。正像对州际影片放映公司案件一样,法院认为,要形成非法的共谋,并不一定要有正式的协议。法院从根据共谋结果退到了根据对行业的共谋结构进行的推断来判决。
派拉蒙案 有意类同的观念也被应围在涉及5个主要影片公司的诉讼案中。法院发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公司在其业务经营的许多方面表现出类同行为。例如,对获许放映有版权影片的电影院,他们确定相同的最低许可价格;为一部影片的首轮和次轮放映期确定同样的天数;向电影院老板提出同样的合同条件。这里,最高法院再次发现,形成串谋确实无需成文的或正式的协议。为此,法院禁止影片公司的这种特殊经营活动。到1952年,主要的影片公司都被迫同意放弃他们在剧院中的利益。
其他案件 其他许多诉讼案中也包含了缄默控制、协议,以及有意类同信条。不幸的是,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也可能禁止或严厉限制竞争性厂商的经营策略,因为竞争性行业有着更为相同的产品特征和类似的价格——如果那些价格不是相同的话。
合作及难题
现在我们从特定角度来看看一个行业,它会告诉我们这个行业是否存在串谋;以及,试图在竞争的厂商间求得合作会产生些什么问题。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是一个结构方面的问题,它影响到卖者间的合作。市场中的卖方越多,厂商把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也就越困难。何以如此呢?这有几个原因:
1.卖者数量越多,至少出现一个寻求侵犯性定价策略的“违约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鉴于市场份额对价格的敏感性,即使只有一家厂商违约,但如果该厂商足够大的话,则其他厂商要将价格保持在高于竞争水平以上就是困难的。
2.卖者数量越多,各个卖者就越可能忽略其产量和定价决策对竞争者行为的影响。
3.卖者数量越多,每个卖者越可能面临不同的成本和需求条件,于是,获取最有利的卡特尔价格方面的意见也就越分散。
至少有两位经济学家曾指出,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为提高价格而协调一个行业内厂商行为的成本将随着厂商的数目以指数的形式增长。如果没有一个核心销售机构,每个厂商就必须与其他所有厂商互通定价信息(缄默地或公开地),此时双向沟通的渠道总数等于n(n—1)/ 2。于是,当仅有2个卖者时,沟通渠道数为1,当有4个卖者时,渠道数为6。依此类推。
产品异质性
产品越是同质,管理固定价格的串谋协议就越容易。事实上,对完全同质的产品来说,竞争的唯一途径就是改变价格。这时以联合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寡头间协调就变得较为容易了,因为这时的变量只有价格。当产品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时,竞争就会在许多方面发生。产品的异质可以是质量、卖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