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介石成败录-第5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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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实际上成了玩弄权术,愚弄民智、强奸民意、剥夺民权的代名词。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训政”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之日起,就想用独裁取代孙中山的民主治国方略。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他只得遮遮掩掩。于是,他以孙中山“训政”的理念为招牌,推行独裁统治。
事 例:
蒋介石叛变革命,建立南京政权后,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第用政权,在必要时,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其实质是代民做主。
《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法定为治权的监督、指导机构,为蒋介石独裁提供法理依据。这个《纲领》完全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使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合法化。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了一个时间表,训政时期为6年,最迟应到1935年完成。由于“训政”被异化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托词,所以他们以种种借口将它一直延续下去,即使到了1947年宣布结束“训政”,开始实施“宪政”,那也是徒有其名,独裁依旧。
这样的“训政”不仅人民得不到什么实惠,就是国民党内部也因为政治利益分赃不匀,常常有人反对蒋介石的“训政”。最先是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带头反对。他们认为《训政纲领》未经“国民会议”通过,不合“法统”,联络阎锡山、冯玉祥等,于1930年在北京开会,决定“召开国民大会,制定约法”。
在蒋、冯、阎中原大战结束后,1931年5月,由蒋介石一手包办召开“国民会议”,通过了以《训政纲领》为基础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约法》分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及附则等八章共八十九条。其内容与《训政纲领》大同小异。
在政治制度上,把国民党中央定为中华民国最高权力机构。在用语上比《训政纲领》更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从而把国民党中央权力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人民权利义务上,规定了若干“自由”和“权利”,但又说可以随时制定法律来加以限制,实际上,人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在国计民生上,表面上规定了改善工农大众的生活及其劳动条件,实际上所列条款,给予官僚资本的扩张法定上的“保障”。在国家组织上,与《训政纲领》有所不同,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驶,由国民政府训导”,把原来的国民党训导换成了国民政府训导。这是很有味的一个改变,国民党中央由训导转换成被训导,即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来训导。
依据《训政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按照这个组织法选举产生新的政府时,由于会议被蒋介石操纵,只不过成了一个表决机器,选举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根据《训政约法》的规定,国民党中央由国民政府训导,亦即由蒋介石训导,五院院长及各部长的人选,都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任免,五院分立改为五权由主席一人操纵。
《训政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蒋介石依法组成以他自己为“党国”的“最高领袖”的独裁政府。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五五宪章》(即宪法草案)。《五五宪章》最大的特点是打出了“还政于民”的旗号,因此,较之前面两个法律文件有较大的改变,一是将政府首脑由主席改为总统,总统有政治、军事、财政、外交、司法等一切大权,并赋予所谓“紧急事变”、“重大变故”时,任意发布紧急命令的特权。二是删除了训政纲领一章,增补国民大会的内容。国民大会由选举产生,但是《国民政府组织法》双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委员为当然国民大会代表。这样,“国大”仍然是国民党的一个点缀。三是规定给予人民各种“民主和自由”,但在条文中用“但是”和“限制”语加以否定。
《五五宪章》在《训政约法》的基础上有所前进,在形式上规定了一些类似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条文,取消了国民党“训政”的规定。然而,它并没有改变《训政约法》法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质。所谓“还政于民”只是停留在官样文章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实施举措。因此,“还政于民”也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即使这样的一个根本大法也只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所谓“训政”时期仍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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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训政与愚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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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蒋介石自攫取国家最高权力后,从1928年10月起,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其实,他所说的“训政”与孙中山的“训政”理念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孙中山认为“训政”是“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这是一种“权能分治”的治国理念,其目的是,培植民主土壤,通过教育与实际训练,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提高政治参与的热情,为将来实行宪政奠定良好基础。
而蒋介石所讲的“训政”,完全曲解了孙中山的“训政”理念,阉割了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第一,背离了孙中山“训政”理念的民主治国的精神。尽管在权力配置与安排中,讲到政权在民,也规定了人民的四种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所谓“训政”实际上成了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一人独裁的托词。
第二,按孙中山的设想,“训政”时期是一个不太长的过渡阶段,应创造条件,让民众在实践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能力,或是蒋介石搞的“训政”却是压制民主,无限的延长“训政”时期,到后来明确宣布实行“宪政”长达近20年。
第三,缺乏逐步健全的法律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从1928年至1936年曾围绕“训政”制定了《训政纲领》、《训政约法》、《五五宪章》三个法律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前后有所不同,但其以党治国、愚弄人民的本质没有改变,它们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与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确定与维护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人民应有的权利几乎全被剥夺;广大人民群众争取生存权和民主自由权的斗争此起彼伏,从未间断。由此看来,蒋介石想以所谓“训政”掩盖其独裁的伎俩并不很有效。
建立严密的基层统治网,
实行组织控制以驯化“顺民”
蒋介石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不仅在法统上剥夺了人民和民主的权利,而且通过建立严密的基层统治网,加强对民众的人身自由的控制,以把民众驯化成听从统治阶级摆布与宰割的“顺民”。
事 例:
在全国基层普遍建立保甲制度,是典型的例证。
保甲组织,是县以下的基层行政机构。这作为一种地方统治制度,始于宋朝,此后历代相袭,成为统治阶级管理和控制人民的工具。清王朝推翻后,保甲制度曾经松弛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由于各地派系斗争、内战不断等原因,地方未能及时恢复与健全。一些省区曾自发地推行保甲制度,但五花八门。
红军以广大农村为革命根据地,建立了红色政权,这个政权由于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在极其险恶的军事对峙下能生存与发展。蒋介石从中感到基层政权的重要作用。1931年,在对江西苏区发动第三次“围剿”时,为了配合军事上的“围剿”,他指示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的地方自卫处研究保甲制度,草拟了保甲法规,下令在江西省修水等43个县试行。1932年6月,他在调动大军“围剿”鄂豫皖苏区的时候,将在江西试行的保甲法规加以修订,于8月在鄂豫皖三省接近革命根据地的地区颁布《施行保甲训令》及《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从此,保甲制度被南京国民政府以法律形式,正式在湖北、河南、安徽3省推行,接着,又扩大到陕西、江苏、甘肃、宁夏等省。1934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出决议,交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信各省市推行,至1936年全国共有13省及南京、北平两市实行这种制度。
按照保甲制度的规定,各县划分为若干区,限期编组保国甲。保甲的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其中保设保办公处,甲设甲办公处,一乡一镇中住户过多编组有两个以上的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担任保甲长的人员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忠于蒋介石集团,规定年龄未满20岁、不是本地土著、有危害民国行为、曾参加过“赤匪”,虽然已经准予悔过尚在管事束期内以及被判刑、“褫夺公权,尚未复权”等人员,均不得担任保长。
保长的职责是,在区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保内安宁和秩序,其任务包括,一是协助区长,监督甲长执行职务;二是教诫保内住民毋进行非法活动;三是协助军警搜捕“匪犯”;四是对所谓参加“反动”或被协从的人员,进行悔过自新监视;四是分配督率保内应办防御工事的设备及建筑,等等。
甲长的职责是,在保长指挥监督下,负责维持甲内安宁与秩序,其任务包括,协助保长执行职务;清查户口,编制门牌,取具联保连坐;检查甲内出入人员;教诲甲内住民不要进行非法活动,等等。
同时,制定保甲规约,强令居民遵守。
保甲组依照所谓“管、教、养、卫”原则进行活动。“管”就是清查户口,包括清查家中有无枪支等,甚至连失踪或迁居异地死亡者也要登记在册;保甲内要盘查行踪,监视居民言行,遇有可疑人员,或留客寄宿,或外出施行及归来,以及出生死亡等情况,各户长应报告甲长,“联保连坐法”;“教”,就是进行所谓“党化”教育,灌输蒋介石国民党的反动说教欺骗麻痹人民群众,亦即奴化教育。“养”就是摊派各种苛捐杂税和保甲经费,以各种名目进行敲诈勒索,加重百姓负担。“卫”就是将甲内18岁以上,45岁以下的男子编成壮丁,平时接受军事政治训练,必要时组成武装民团,参加修筑工事,警戒守护,搜捕共产党员,镇压革命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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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训政与愚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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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时期,国统区的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蒋介石推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方针,为了限制共产党的活动,于1939年12月至1941年先后制订了《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警察保甲及国民兵联系办法》、《各县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各县保甲编整法》等法规,使原有的保甲制度更加完备。
经过强化的保甲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使保组织更加“党化”、“特务化”、“警察化”和“军事化”。
第一,保甲制度“党化”。国民党制定的《防制异党活动办法》规定,地方政府机关应当选择国民党党员及思想纯正的青年担任保甲长。《运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则规定,在保甲内,应当尽量发展国民党组织,甲长应该以本党党员充任,没有入党的应设法介绍其入党;保甲长就职时,应向其上级机关及国民党举行“效忠”宣誓。
第二,保甲制度“特务化”。保甲制度的“联保联坐法”,使保甲长实际上扮演着“特务”的角色,在联保内设联保主任,这样一个基层组织,使民众完全被控制。在抗战时期,为了所谓地防止异党活动,在基层建立起特务网络。规定,在保甲组织中建立保甲通讯,指定乡村中所谓纯良知识分子担任调查异党活动的通讯工作。还规定,中统特务组织在种地的情报网,或者特务人员,要与当地保甲长中的忠实于国民党统治的人建立密切联系,以形成特务网络。这些规定,使特务政治渗透到广大乡村。
第三,保甲制度“警察化”和“军队化”。国民党统治当局制订的各种相关法规,明确要求,每个保甲长都能够兼任政治警察。194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