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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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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比曾国藩早两年)和国史编修官开始发迹。1841-1842年他因
父亲去世守制从北京返回家乡,隐居数年;随后,他得任知府的实
职,1847年他在贵州安顺担任第一个职位。1850年东调到镇远
府,1851年又从那里调到黎平,陷入了贵州、湖南、广西三省交界
地区的多种多样的麻烦之中。 



贵州的地方管理问题 

在镇远,叛乱以苗族起义的形式出现;在黎平,则表现为秘密
会社团伙的活动。胡林翼在这两个府的经验的综合形成了他的地
方管理策略的基础。具体的治安措施的普遍缺乏导致这些地区的
人民(包括汉族和苗族)在他们的村庄设防,村庄因而成为村社械
斗的基地和非法之徒的避难所。处于行政城市之外的农村,对官
僚机构怀有敌意或漠然视之。胡林翼在一次推行保甲登记中,发
现一个村庄的58户中只有3户与盗匪活动或叛乱没有牵连。在
其他村庄中,忠于王朝的户只占70%或80%。忠诚百姓人数之少
无疑反映了军事力量的不平衡,而在这个地区军事力量的对比是
不利于政府的。叛乱者有关政府军活动的情报迅速而又可靠。胡
林翼沮丧地发现,。官甫出而盗先逃,官甫归而盗仍聚。。这种。忽
聚忽止。使局势很难用正规的军事手段去控制。山区地形的自然
障碍增强了设防村庄的独立性,并妨碍调动大批部队去对付它们。
因此官员处境困难。他可以不顾他周围的混乱并用虚假的报告把
它掩盖起来(胡林翼就指责他的前任的这种行为);他可以带领正
规驻防军进入丘陵进攻顽困的堡垒;或者他也可以制定比前两者
都更为有效的措施。① 

①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5页;卷53,第11页。 

据胡林翼的意见,引进部队不是稳妥的解决办法。一方面,部
队不能。分别良莠。,而胡林翼对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的前景感到
反感。胡林翼对正规军的责难使人联想起龚景瀚(和其他许多人
一样,胡林翼了解龚景瀚的看法),但他走得更远。绿营兵对于复
杂的镇压叛乱的工作一点也不合适:。贼行如鼠,兵行如牛。以牛
捕鼠,必不可得。。可以预言,叛乱者的游击战术在边境丘陵地区是
有效的:。兵少则必聚,兵多则必逃。。而且,绿营兵既难管束,花费


又多。除了他们的食品和运输的法定经费外,他们对地方政府还
不断有额外要求。1850年当3000名士兵在黎平驻扎了3个月
时,地方只好供给他们60000或70000个劳力(由地方开支供养)
以搬运他们的行李。征用经常超出批准的数量,而将领们又不失
时机地惹是生非。包括汉族和苗族在内的当地人民都痛恨他们。
大家都说宁遭匪不遭兵。由于这一切,部队在军事上是无用的。
他们不能挖掘防御工事,而只能保卫偶尔有自然屏障的难以攻破
的地点。① 

①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15、19页;卷55,第10页;。黎平县志。(1892
年)卷5上,第64-65页。部队在战斗期间按常例得到额外报酬,但数量还是不够。报
酬的种类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269-297页。 
②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9页。 

在排除了依靠外部力量进行军事镇压以后,胡林翼试图了解
地方社会中的冲突的根源,然后用地方资源来与叛乱斗争。胡林
翼对形成叛乱的规律的分析先从对自己的同事——地方官僚——
的明辨是非的批评开始。他认为,叛乱的直接原因是官员当中的
腐化,而不仅仅是那些传统的替罪羊胥吏和衙役的腐败。近年来,
腐败经常导致。莠民。发动地方叛乱。新宁的雷再浩和李沅发叛乱
以及金田的拜上帝会叛乱都是如此。以官员的勒索作为。借口。,
秘密会社的创始人能够。鼓动煽惑愚民。。因果关系清楚明了;触
发因素是腐败。先决条件是。莠民。,也就是本地的异端领导的存
在,他们早已有叛乱之心,但还需要有能够发动支持的民间问题来
煽动叛乱。一旦有了这样的问题,地方叛乱领导就通过宣传和组
织在农民中进行工作,叛乱就开始了。② 

胡林翼对社会动乱的分析由于它的诚实和明晰,但也由于它
的片面性而值得注意。把灾难的由来归之于道德原因是标准的儒


家做法。像人口膨胀这类长期的趋势尽管可能被看作促成叛乱的
因素,但并不被看作是决定性的。即使像新宁的李博这样的官员
也可以一点不错地被挑选出来作为叛乱的直接原因,但人们还是
不能不感到怀疑,19世纪地方官员中的普遍的腐败现象是否远远
超过以往,以至于单独构成了社会历史中的决定因素。人口没有
给资源造成沉重压力的社会,和在生存边缘上过活的社会相比,大
概能够承受更多的腐败现象。腐败或许应该被看作一种自然的灾
害:在一个没有足够储备的村社中,贪污即使稍为厉害一些也能够
把农民从起码的生活线推到饿死的边缘。 
如胡林翼看到的,有几种集团卷入了传统的农村政治:首先是
农民,他们通常是被动的,但其能量是叛乱的基本力量。其次是
。莠民。,也就是本地的异端领袖,在胡林翼看来,他们好比国家政
体中常有的小病,在错误的行政管理使之加剧以前一直是隐而不
显的。但是,官员不是仅仅与异端领袖争夺农民的忠诚,因为还有
第三个、而且是起枢纽作用的集团,即当地的文人。这个集团既包
括有功名的人,也包括那些受过几分教育但在科举考试中落第的
形迹可疑的人,如太平天国运动的创始人洪秀全就是从他们当中
脱颖而出的。 

先争取到这个起枢纽作用的地方集团的效劳,是胡林翼管理
地方的策略的关键,因为不这样做的危险太明显了。胡林翼引用
了宋代官员富弼(死于1085年)的话:。凶险之徒读书应试无路,心
常怏怏,因此遂生权谋,密相结煽。此辈散在民间实能始祸,要在
得人而縻之。。。此辈。自然具有很大的潜在势力;他们是能够操纵
人民力量的手柄。他们是有才之士,谁要统治中国农村,谁就必须
得到他们。明代与叛乱者作战的许逵(1508年进士)写道:。何地
无才;何才不可策用。,但如官员不用他们,。则杰者思乱,懦者风靡
耳。。使用这些人的关键是通过某种方法使他们附属于国家体制;


归根到底这是设臵考试制度及捐纳官阶和功名等措施的前提之
一。通过慷慨地授予地方名流名誉官阶和头衔,并让他们对地方
秩序负有责任,他们就能成为现状的热心维护者。胡林翼写道,文
武官员毕竟经常得到授给他们的荣誉,并把荣誉看作应享之物。
而乡村文人却很少得到职位。他们。望顶戴官职如登天。。① 

①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3,第3页;卷55,第8页。 
② 同上书,卷57,第15-16页。 
* 约合8或16公里。——译者 

胡林翼给地方秩序开的基本处方是在地方名流的帮助下建立
结合在一起的保甲和团练制度。县官挑选两三名忠实能干的绅士
带着空白簿册下到农村。一到村庄他们就物色当地的领袖,即。正
人、才人、有衣食有顶戴人。,将维持地方秩序和地方防御的责任委
托给他们,并将他们的名字记入登记簿。这些地方领袖依次编制
他们地区所有人员的名册,其中特别注明那些可能肇事的人,并将
一件副本送交知县衙门。由于目的是引导地方名流认清他们自己
与官员的利益的一致性,知县将竭尽全力去博得他们的信任,甚至
邀请那些有文化守规矩的人参加特设的筵席(特别无礼和粗俗的
人被允许站在房间的四面),而且一般。不必苛以寻常官礼。。这就
是通常留给上层绅士的礼遇,只有他们才被认为是与知县的社会
地位相等的人。② 

胡林翼的方法的实质是完全依赖农村中的真正权力因素。在
将保甲和团练合并为一个单一制度并将两者都委托给地方名流管
理时,胡林翼承认治安和防御工作是分不开的,只能通过那些已经
牢固地控制地方事务的人来完成。因此,一切都以自然单位为基
础。团(它的治安的一面是保)应是5英里或10英里*这段距离
的设防村庄的自然的复合组织。由于委托地方名流负责保甲登记


和治安管理,胡林翼违背了清代保甲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则,即把绅
士排除在保甲之外并把治安责任臵于听话的无足轻重的人的手
中。保甲权力向名流的转移,以及随之而来的名流控制地方权力
的增强,是19世纪中叶危机的重要产物。这一问题将在第六章进
一步探究。 
民事当局的武装:亲兵 

以上所述是胡林翼的地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原则,但是王朝衰
落的势头早已使胡林翼注意到单有地方管理是不够的。早在
1844-1845年,他就坚决主张省级高层官员必须为他们自己提供
一支私人部队(亲兵),这种精锐卫队对其指挥将领的依赖程度超
越了正常的官僚政治的权力界限。这种部队应从为巡抚或总督效
力的正规精华部队中挑选。胡林翼引证了宋代将领韩世忠(?-
1151)和岳飞(1103-1141)的。背嵬军。的先例,他们的军队包括一
支精锐的私人部队(这些携带酒瓶的人与将领本人最亲近,于是
。背嵬。有亲随军的含意)。① 

①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52,第2页。(。背嵬。,亦作。背峞。,燕北人呼酒瓶
为峞——译注) 
②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本)卷23,第10页。关于绿营军在省级官僚机构中的
配臵情况,见罗尔纲:。绿营兵志。,第154-158页。 

清代的文职官员在军事事务中占有一种异常的地位。在省级
行政机构的高层次上,总督和巡抚在他们的辖区内负有民事和军
事事务两方面的最终责任。除了监督省的军队总指挥(提督)外,
总督还有一支直接对他负责的驻防部队。在某些省,巡抚兼任提
督职务。总督的军事地位反映在他们的书启中的称谓——。制
军。——上,而自1692年以后巡抚和总督都在兵部有兼衔。②然


而,这些高级的省级人物是在一种不利的处境中履行他们的沉重
的军事义务的。他们从一个职位调到另一个职位,这样必然使他
们总是领导一批不熟悉的部队,军官对于他们都是陌生人,他们对
军官的培养和选拔也起不了作用。下属军官的任用和解职都必须
通过兵部安排。总之,制度的整个重点倾向于不让省级官员个人
控制他在非常军事时期负责指挥的部队。尽可能保持官僚政治的
权力路线,即强调人员可以互调以及在指挥环节中摆脱私人的关
系。此外,地方驻军的力量由于训练不够以及腐败的行政管理而
大为削弱,这一根深蒂固的缺陷,文职官员在他短暂的任期内几乎
是没有机会纠正的。① 

① 罗尔纲:。绿营兵志。,第183页。 
② 。泰和县志。(1878年)卷9,第2页。 
③ 。南昌县志。(1849年)卷3(。兵防。),第1页。 

在较低的行政管理层次上,军事事务中责任和权力脱节的情
况甚至更为严重。与总督和巡抚不同,知府和知县在文职以外并
不拥有军事职位。在明代,当民壮制度还在起作用时,知县确实掌
握过类似于军队的某种武力;有一篇论述早年民壮制度的文章甚
至把知县的地位与。管子。理想的规章中的地方官的地位相比较,
这种地方官集民事和军事的行政管理的职能于一身。②但是另外
一种叙述清代情况的记载却指明:军事事务不是县官的职责。③ 

但是知县或知府的职责的性质使他们不可避免地涉及军事事
务。和大多数清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一样,他们的责任是一般
的而不是特定的,是地区性的而不是在职能上具体指定的。由于
官员在他的管辖范围内对所有大事负有责任,他经常奉命执行军
事任务,例如协同驻防军镇压起义,或保卫他的设防城市;因为缺
乏军事权力,所以他不能适当地完成任务。由他支配的少数训练


很差的捕快仅敷缉捕小偷之用。可以说,尽管地方官员负有的责
任没有在军事和民事事务之间体现出清楚的区分,但他们的权力
却主要是民事的。因此,在19世纪当农村难以控制的局面把异常
沉重的军事任务交给他们时,知府和知县经常采用。募勇。的办法
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至少他们的私人安全需要这样做。 

对低级文官的军事权力和军事责任之间的脱节,地方官员当
然非常担心。当时最能干的省级官员之一沈葆桢认为,府和县两
级民政与军政职权的分割是清代行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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