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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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录的形式加以补充。另外,区别我在26岁时写的和60岁时写的东西之间有什么不同,
这是无关紧要的,唯一真正重要的是,凡是希望通过基本原理而找到一条进入整个哲学
研究之路的人,并以此获得可靠的立足点和清楚的认识的人,应该从这本小册子中得到
某些本质的、可靠的和真实的东西,而这正是我所希望的。对于某些部分的扩展,现在
已成为一个关于整个认识能力的简明理论,这一理论通过严格地把自身限制在充足根据
律的研究范围内,从一个新颖而又奇特的侧面来解释认识能力;但是,只有在《作为意
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一卷、第二卷的有关部分,以及《康德哲学批判》中,才能找到它
的完整阐述。
阿图尔·叔本华
于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1847年9月
第1章 引论
第1节 方法
神圣的柏拉图和惊人的康德同声高呼,向世人介绍一个法则,说这个法则可以作为 所有哲学探索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科学的方法①。他们告诉我们,有两个准则应一视同 仁,绝不可厚此薄彼。它们是:统一律和分解律。统一律引导我们通过观察事物的类似 性和一致性,把事物综合为类,再由类到种、由种到属,如此等等,直到最后达到最有 概括性的概念为止。这个先验准则,即我们理性的本质,应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与 它相符合的,这个假设用古代的习语表达就是:“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体的数目。” 至于分解律,康德则表达为:“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就是说,它要求把同 属于一个综合概念的种与另一个种的不同明确划分出来;同样要求不要混淆来自同一个 属中的较高的种和较低的种;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漏掉任何一个,而且不要再给 直接属于属概念的次级的种分类,个体更是如此:每个概念都允许再行划分,不过没有 一个会成为纯粹的直观。康德教导我们这两个准则都是先验的,是我们理性的根本原则, 这就设定了事物与它们之间先天的一致性。当柏拉图谈及这些法则是由普罗米修斯盗取 了天火而从诸神的居所掷给我们的时,似乎是以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同样的思想。
①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19~223页。《政治篇》第62、63页。《斐德罗
篇》第361~363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辩论法附言”;F.M.米勒英
译本第551页及以下各页。
第2节 现有情况下本方法的运用
尽管这类主张很有分量,然而我发现这两个准则中的第二个几乎丝毫都没有在整个 认识的一个根本原则,即充足根据律中被运用。这是因为,虽然这一原则很久以来就在 一般的意义上经常得到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对这一原则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运用 作出充分的区别,使之获得新的含义,所以就看不到各种思维能力的起因何在。如果我 们把康德哲学与在他之前的所有哲学体系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恰恰就在对思维能 力的观察中,前人许多难以逃避的错误正是由于运用统一律而忽视与此相反的分解律所 造成的,然而分解律业已产生了重大且富足的成果。因此,请允许我引用康德的一段话, 这段话特别强调在我们的认识根源中运用分解律,因为这段话对我现在的努力给予了支 持:—— “把各种各样的认识分离出来是至为重要的,就各种认识的性质和根源而言,它们 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出于实际的目的,它们一般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要特别小心谨 慎,以免它们互相混淆。化学家在物质分析中、数学家在纯粹数学中所从事的工作,对 一个哲学家来说尤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使他在对知性不加以区别的运用中,明确地界 定那属于一类特殊认识的部分,以及它的特有价值和作用。”①
①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叛第842页。
第3节 本探索的用处
如果 我成功地表明形成本探索之主题的这一原则,不是从我们的理智中的一个本初 概念产生的,反而一开始就是从几个概念中产生的,那么我就能得出:作为一个牢固确 立的先天原则,它所产生的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相反,其 必然性同这一原则本身的来源一样是多重的。因此,任何一个把结论建立在该原则基础 上的人,都应该明确指定是以哪一个必然根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并用一个特殊名称为 这一根据命名,譬如我即将建议的方法。我希望这是促进哲学探索更加清晰精确的一个 办法;因为我主张,要得到高度的清晰,就要对每一必不可缺的单一表述加以准确规定, 这样做既是为了避免错误,也可防止有意的蒙蔽,还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保证我们在哲 学范围内持久不变地把握每一个新获得的概念,毋庸担心此后可能因为发现误解或歧义 而被遗弃。真正的哲学家确实总是想方设法获得明晰清楚的表述,使之像瑞士的湖水一 样——透过平静的湖面望下去,愈深处就愈是清澈,湖的深度与清澈相得益彰——而不 像浑浊湍急的山洪。瓦文纳格斯侯爵①说:“清晰是哲学的有效保证。”与此相反,冒 牌哲学家所使用的语言,事实上不是像塔列朗②那样用来遮盖自己的思想,而是用来掩 饰思想的匮乏、这种人总是把读者不理解他们体系的责任推给读者,其实,真正的原因 应归咎于他们本身混乱的思维。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某些作者——例如谢林——的调 子经常由教导转为责备,甚至读者会因为作者事先把他们设想为缺乏理解力而遭非难。
①瓦文纳格斯侯爵(Vauenargues,1715.8—1747.5),法国道德学家和散文
家。
②塔列朗(M.deTalleyrand,1754.2—1838.5),法国政治家和外交家。
第4节 充足根据律的重要性
由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 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分 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 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的根据出发 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 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③
③柏拉图:《曼诺篇》第385。
而且,几乎每门科学都包含着从原因即可导出结
果的概念,并且同样包含着从根据必然得出结论的概念,这一点将从本探索中看到。
亚里士多德把这一思想表述如下:“一切思辨认识或具有某种思辨成分的认识,都离不
开原因和原则。”①正是由于先天假定一切事物都一定具有根据,才使我们在任何地方
都要追问“为什么”,因此,我们才有充分的把握称“为什么”为一切科学之母。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一卷。
第5节 这一律之本身
我们打算进一步说明充足根据律是几个先天概念的共同表述。 同时,这一原则又必 须以这一或那一公式表达。我认为沃尔夫的表达最具概括性:“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 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第6节 有关这一原则以及它的两种意义之区别的最早论述
关于整个认识的这样一个如此根本的原则之或多或少较为确定的抽象表达,肯定在
很早的年代即已出现,因此难以确定这种表达最早始于何时,不过话说回来,即使能够
确定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常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理而提起,
但他们谁都没有正式地把它表达为一个主要的根本法则。因此,同我们所处时代的批判
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柏拉图更崇尚与善恶之认识相对立的天真状态,他以一种质朴的口
吻说:“所有的生成物都是由于某一原因才产生的,这是必然的;因为,如若不然,它
怎么可能产生呢?”①然后,他又说:“一切生成物必定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因为任
何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原因而产生。”②普鲁塔克在其著作《论命运》的结尾部分,从斯
多葛者的主要命题中引述如下:“看来尤其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没有事物无因生成,而
且(任何事物)都要依据先前的原因。”
①参见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40页。
②参见柏拉图:《蒂迈欧篇》第302页。
亚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
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的原
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
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类。但是,这种
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
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
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
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
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
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
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
引用、解释这种分法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
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
到根据和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
近似于概念性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认
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
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不会忽略这
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
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而,对他来说,再也
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
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
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
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
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
至少未被彻底地把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
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
驳论证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
理。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据;因为这
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
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
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
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
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
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
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
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
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