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3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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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根本不需要什么论据,便发现仁爱、热爱、对上帝之爱的这一朴素根源,换而言之,
那一德行的行为规则是这样的:“尽你力之所能帮助一切人”;所有那些根据这一规则
产生的行动,伦理学定名为德行的义务,或者称为爱的义务,不完全的义务。这样界定
的行为之所以产生,完全是由直接的,可以说是本能的参与我们看到的痛苦,换句话说,
由同情引起的;最低限度,当这种行为我们能说它有道德价值,也即是说,能宣告它毫
无自私自利动机时,并且当因是之故,它使我们感到可称之为善良、满意、仗义的良心
之内在满足,又使旁观者(不能不使他自惭自咎)发出那种深为人知、不可否认的佳许、
尊重和崇敬时,它一定是由同情引起的。
①按拍拉图教导,公正本身包括智慧、坚毅与克制其他3种德行。对于亚里士多
德,公正也是诸道德之首;而斯多噶主义则是:德行表现于4种主要的并列的形式:智慧、
公正、紧坚与克制。
但是,如果一慈善行为真有任何其他什么动机的话,如果实际上并无恶意,那么它
必定是自利的或利己主义的。因为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源泉(见本部分第5章)有3,
即利己主义、邪恶与同情;所以可以把能影响人们各式各样的动机分成3大类:(1)自
己的幸福;(2)别人的痛苦不幸;(3)别人的幸福。那么如果一种善行的动机不属于
上述第三类,它自然属于第一或第二类。有时它被归入第二类;例如,如果我对某人做
好事,是为了令我敌视的另一个人恼怒;或者使后者更加痛苦;或者,可能是用以羞辱
拒绝给予帮助的一位第三者;最后,或者,是使受惠于我的人承受屈辱。但是这种善行
的动机通常是多起源于第一类。事实是这样,无论何时我做某件好事,我都考虑我自己
的幸福,不论它可能是多么遥远或多么间接;就是说,无论何时我受到要在今世或在来
世得到报答的思想影响,或者受到要赢得高度尊重、取得品格高尚名誉的希望影响;或
者还有,当我考虑现在我帮助的人可能某一天会也来帮助我,要不然也可能给我些好处
与服务;或者最后,当我受这各思想支配时,即我应该遵守高尚和慈善的规则惯例,因
为我也可能有机会由此得利。简言之,除非我的动机是单纯地而不是别有用心地想知道
我的邻居能得到援助,脱离危难或摆脱他的痛苦、这样一个纯粹的客观愿望,它就是自
私的,利己主义的。如果这样一个目的——事实上它完全失去主观性——真正是我的目
的,那么,当且只当那时,我已给出仁爱、热爱、对上帝爱存在的证明,基督教一直布
道劝人仁爱,这是它的伟大特殊功绩。应注意到,在这方面,四部福音书之一在它的关
于爱的诫命以外,还加上一些训谕,例如,“不要叫你的左手知道你的右手所做的事”,
等等,事实上,是建立在我已得出的结论的意识之上的,——即,如果我所做的事情是
有道德价值的话,那么,我的动机必须完全是由别人的痛苦,未经我任何更多思虑自然
地激起的。并且在同一个地方(《马太福音》第6章2节)我们看到,它以绝对真实性说
明,大事夸耀自己的施舍者,“已充分得了他们的赏赐——完全失去上帝对他们的报答。”
不过,在这方面,《吠陀本集》也对我们清楚明白地说明一种更高尚的教导。它们一再
宣告,那些为了自己的工作想要任何种报赏的人,仍然是在黑暗道路上徘徊摸索,尚未
成熟到解脱的地步。如果任何人问到我,他从施舍行善能得到什么,我的真诚回答是:
“你给穷人的全部救济不过很少;本来也绝对算不了什么。如果你不满意,感到这够不
上是你的目的,那么你的意欲原来不是施舍,而是做一笔交易;而且你已经做了蚀本生
意。但是如果你所关心的是他会感觉到贫穷的压力比较少了,那么你就已经达到你的目
的;你已经减轻了他的痛苦,并且你能完全明白,你的赐与得到多么大的回报。”
可是,本来不是我自己的困难或麻烦,我也受不到它的影响,怎么可能变成似乎它
是我自己的困难,激发我那样行动的动机呢?正像我已解释的那样,这是因为,这种困
难虽然从视觉或听觉外在中介看来,仅仅是在我自己以外的某种东西;不过,我知道它
是受害者的困难;我感到这困难像我自己的一样,实际上不是在我本人这里,而是在他
那里的困难。因此卡尔德隆(Calderon)早有这样的话:
“因为我从来不知道
在看到的痛苦与痛苦本身之间,
有什么距离。”
——《最坏的不总是确实的》《NOsiempreelpeorescierB to,Jorn,Ⅱ,P229)
然而,以上所述以此为先决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我已经和他人变为同一的了,因而
自我与非自我之间的障碍暂时得以打破。当且仅当那时,我直接把他的利益,他的需要,
他的不幸,他的痛苦变成为我自己的利益、需要、不幸与痛苦;就在那时,我对他经验
的印象消失了,我再也看不到那和我完全不同、我漠不关心的陌生人了;但我分担他那
里的灾难,尽管他皮肤确确实实没有围圈我的神经。只有以这种方式,他的灾难,他的
忧愁才能够变为我的动机;否则我只能受我自己的动机影响。我再说一遍,这一过程是
神秘的。因为这一过程理性不能给以直接解释,而且它的起因在经验范围此外。可是这
却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每个人均感到他内心的这种作用或过程;甚至对心肠极硬的
自私人来说,他也不是不了解这一点。生活里每一天,我们都在小范围单个行动,看到
它;无论什么时候,总有人情不自禁地、不假多少思索,便帮助同胞,给以救助,有时
为了他过去从未见过的人,甚至甘愿冒极大的危险,他这样做,丝毫没有考虑什么别的
事情,只不过是因为他亲眼看到另一个人的巨大悲痛与危难罢了。这一过程在广泛范围
内也被证实,心地高尚的英国国民在长期考虑以及许多激烈争论以后,用两千万英镑赎
出它殖民地的黑人奴隶,令全世界人民称赞和欢乐。如果任何人拒不承认这种宏大的高
尚行动之起因在于同情,宁肯把它归因于基督教的话;请他记起,在全部《新约圣经》
中,连一个字都没有谈到反对奴隶制,可是在那个时期奴隶制实际是普遍存在的;进一
步说,迟至1860年,在北美当讨论这个问题时,还有一个人求助于亚伯拉罕与雅各畜奴
为例证,企图为他的讼事申辩!
这一神秘的内在过程或作用在每一单独事例中的实际效应问题,可以留给伦理学成
章成段地去分析,标题用“德行的义务”、“爱的义务”、“不完全的义务”或其他无
论什么名字都可以。所有这些的根子、基础,是已在这里指出的这一个,因为这首要诫
令“尽你力之所能帮助一切人”是由这根子、基础而产生的;从那里也能很容易推导出
所要求的其他一切事情;正如从“不损害任何人”——我的原则的前半部分——可以推
论出来所有公正的义务一样。伦理学实际上是一切科学中最容易的科学。但这只能是我
们的希望,因为给自己建构伦理学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且他自己要用藏于心底
的基本法则制订适于每一情况的行动规则;因为几乎没有人有足够闲暇时间与耐心去学
习现成的道德学体系。所有其他的德行或美德都是从公正与仁爱萌发出来的;因此这两
种美德称为元德是适当的,而揭示其起源也就铺设了道德哲学的基石。《旧约全书》的
整个伦理内容是公正;仁爱则是《新约全书》的整个伦理内容。仁爱是一条新命令(
《约翰福音)第13章34节),根据保罗(《罗马书)第13章8—10节)所说,它包括一切
基督教的德行。
第8章 现在提出由经验证实的证明
我在这里已经断言,同情是唯一的非利己主义的刺激,因而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动机,
这一事实是一奇怪的,甚至是无法理解的悖论。所以我希望能使我的读者感到这一事实
并不怎么离奇,如果我能证明它是由经验证实的,是由普遍的人类感情的证据证实的。
(1)为了这一目的,首先我将举出一个想象的事例,它在目前研究中可以当作一个
决定性的试验,但我不能把这个问题看得太轻松,我将不举仁爱的事例,相反,我举出
一件极严重的破坏合法权利的事例。让我们假设有两个年轻人,凯阿斯与提图斯,各自
和不同的女孩热恋,而且两个人都被另外两个人从中作梗,后者因某些外在情况被女方
选中。这两位青年都曾决定除掉他们的对手,而且十分安全,决不会被人发现,甚至也
不会受到任何怀疑。但当他们实际准备谋杀时,他们各人经过内心斗争之后,均退却不
去干了。现在他们要对我们真实而清楚地说明,他们为什么放弃谋杀计划。就凯阿斯来
说,我完全听由读者挑选他所喜欢的动机。可能是宗教的原因阻止了他;例如,想到了
神意,想到了将来报应,想到了要受的审判,等等。或者他也许说道:“我考虑过,在
这种情况下我正要采用的原则,不适合于提供一个对所有可能的有理性者普遍有效的规
则;因为我就会把我的对手仅仅当作一个工具,而不是同时当作一个目的。”或者,他
遵照费希特的教导,可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如下:“每个人的生命是朝着实现道德法则的
一个工具;因此,我不是对实现这一目的漠不关心,我不能够消灭一个命中注定有责任
实现这一目的的存在者。”(《伦理学体系》第373页)(顺便提请注意,当他希望很快
拥有他的爱人,便产生一个实现道德法则的新工具时,这种顾忌就会完全被打消了。)
或者,他还可能按沃拉斯顿(Wollastone)的方式说:“我认为,这样一种行动可能是
一种错误宗旨的表现。”或者,像赫奇森(Hutcheson)那样说:“这道德感觉,它所察
觉的事物和所有其他感觉的察觉事物一样,也不容许有最后的解释,它们不准我干这种
事。”或者像亚当·斯密(AdamSmith)那样说:“我已预见到,我的行为不会引起旁观
者思想上对我的同情。”或者他的语言似乎是借用C.沃尔夫的:“我已觉察到,那样做
既不能促进我自己的完善,也不能促进任何别人的完善。”或者借用斯宾诺莎的话:
“对人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人更有用:所以我不愿意毁灭一个人。”总之,他喜欢什
么就可以说什么。但是提图斯,他的解释是由我自己提供的,将这样说:“当我着手安
排谋杀这件事时,因此我暂时得专注我的对手,而不是专注我自己的感情;于是我第一
次完全看清楚他将遭遇什么。但同时我为同情与怜悯所动;为他悲伤之情牵绊着我,战
胜了我:我不能下手打他。”现在我要问一下每位诚实且无偏见的读者:这两人中哪一
个人比较好?他宁愿把他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哪一个?哪一个是受比较纯洁的动机约束的?
由此看来,道德的基础在哪里?(2)没有什么东西比残酷能引起我们的道德感更多的厌
恶了。我们能够原谅所有其他过错,但不能原谅残酷。其理由见于这一事实:残酷无情
正是同情的对立物。当我们听到十分残酷的行为时,例如像刚在报纸上记载的一个母亲
的行为,她把煮沸的油灌进她5岁小儿子的喉咙,谋害了他,还把她更小的孩子活埋了;
或者像最近来自阿尔及尔的报道:一个西班牙人和一个阿尔及利亚人如何仅仅因小事争
吵,终至引起一场搏斗,后者打伤前者以后,还拔出他整个下巴骨,带着它当作战利品,
离开他的仍然活着的敌手;——当我们听到这样残酷的事情时,感到恐惧万分,喊道:
“怎么能做出这种事情?”现在让我问一问这个问题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怎么就
这么不怕来世的惩罚呢?”很难接受这种解释。那么或许它的意思是说:“怎么可能按
照一个如此绝对不适于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法则之一项原则行事呢?”当然不是。
或者,它还可能是说:“怎么可能这么全然忽视个人自己的完整以及另一个人的完整呢?”
这一样也是不可思议的。我提问的问题的意义,可以确定地说不外是这个意思:“怎么
可能是如此毫无同情心呢?”结论是:以特别缺乏同情为特征的行为,一定使人感到极
度腐败堕落和令人厌恶作呕。因此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