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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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必然性,并认为,要做的事情同样也可以中止,没有什么原因,意志自己就可以决
定自己,而每一个意志动作,是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无穷变化的第一个起点。我在第一章
曾充分考察了自我意识的那个陈述:“我能做我想要做的”。对它的错误解释现在完全
支持了上述的迷误,尤其是如果在任何时候,以及在许多个动机,主要是起鼓动作用和
互相排斥的动机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一陈述还要喧嚣,那就更是如此了。总而言之,这
就是错误由以产生的那种自然的错觉的根源。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似乎确有这样一种
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这时意志能够违反所有纯粹知性的和自然的规律,是一种无充分理
由的自我决定的东西,在既定的情况下,在同一个人的身上,它的决心既可以是这样的,
也可以是相反的。
为了专门和最清晰地阐明这种对于我们的论题是如此重要的谬误的形成,并以此补
充上一章对自我意识所进行的研讨,我们想假定有这样一个人,他站在胡同里对自己说:
“现在是晚上6点钟,白天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我可以散一会步;或者我可以到俱乐部
去;我也可以登上塔楼,观看太阳落山;我也可以到剧场去;我也可以去访问这一个或
那一个朋友;甚至于我还可以跑出城门,到广阔的世界里去,永不回来。这一切都取决
于我,我有着充分的自由;我也可以什么也不做,自由自在地回家去,回到我太太的身
边。”这就仿佛水在说话一样:“我能掀起巨浪(是的!是在海洋起风暴时);我能急
速地往下流(是的!是在河床之中);我能泡沫飞翻地冲下去(是的!是在瀑布之中);
我能自己地像光线一样射进空气之中(是的!是在喷水池中);最后,我甚至能被煮干
和消失(是的!是在热到80度的时候)。然而这一切我都不干,而依然自由自在地、安
静地、清澈地留在如镜的水池中。”就像水只有在决定做这个或做那个的原因出现时,
它才能做上面的那一切一样,那个人同样除了做在同样条件下的事情外,不能做别的。
在原因出现以前,他要做什么是不可能的;但是一旦出现以后,他就必须去做。这和水
一旦被置于相应的情况就必须做什么是完全一样的。他的谬误和一般由于对自我意识的
错误解释而产生的迷茫,即“他能同时做那一件”的错误想法,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
是建立在下面这样一种情况之上的,那就是在当时他只能幻想一个图像,在这一瞬间,
这个图像把其他一切都排斥了。现在,如果他设想一种造成那样一种被建议为可能的行
为的动机的话,那他马上就会感觉到这一动机对他的意志的作用,意志因此而受到了请
求,用世界语来说就是Velleitas(意志冲动,德文为Willensregung),但是他却以为,
或许他能将这种意志冲动提高为Voluntas(意志行为,德文为(Willenshandlung),就
是说,他或许可以实行被建议的行为,这就是一种谬误。因为紧接着他马上就会想起那
些引向别的方面的,或者是相反方面的动机,他将看到,原先的那个动机不会成为事实;
就会有对各种互相排斥的动机的连续不断的想象,和内心还不断地想着“我能做我想要
做的”。这时,意志就像一个装在一根漆得很好的木杆上的,迎风招展的风向标一样,
立即转向想象力使他想到的任何一个动机上去了,不断地转向所有可能出现的动机上去
了,而在每个动机面前,他都会想到,他能想要这一个,也就是说能将风向标固定在这
一点上,而这纯粹是一种谬误。因为他的“我能想要这一个”实际上是一种假设,并且
还有一句副句伴随着:“如果我不爱要别的话”,但这句副句却把那个“能想”扬弃了。
让我们回到前面举过的在6点钟思考的那个人那儿去,并设想,现在他觉察到了,我站在
他的身后,对他作哲学上的研究,并否定了他对所有那些他可能的行为拥有的自由。这
时很容易发生这样的情况:为了反驳我,他会去做其中的一项,但这样一来,恰恰是我
的“否定”及其对他的反抗精神的作用成了强迫他去这样做的动机。然而这一动机只会
使他去做上面提到过的那些行动中的这一项或那一项不太费力的行动,例如到剧院去,
而绝不会去做那最后提到的那一项,即到广阔的世界去,这一动机对于这件事来说是太
弱了。有些人会同样错误地以为,如果他手里握着一支上了子弹的手枪,他也会用它来
杀死自己。要做到这一点,那种机械的实施手段是最无关紧要的,主要的是要有一个绝
对强烈的,因此是罕见的动机,它有着巨大的力量,它必须有这种克服生之乐,或者更
正确些说,是克服死之惧的力量。只有在这样的动机出现之后,他才会真正的自杀,而
且一定会自杀,除非有一个更强烈的反动机(如果这样一个动机是可能的话)来阻止他
这样做。
我能做我想要做的:如果我想要时,我就能把我所有的一切都施与穷人,自己因此
也变成了一个穷人。如果我想要!但是我不能这样想:因为相反的动机对我的压力大大
地高于我所能的。相反,如果我有着另一种性格,而且达到这样一种程度:我是一个圣
人,那我就可能那样想,然而尽管我不能那样想,我也必然那样去做。所有这一切完全
包含了自我意识的“我能做我想要的”,直至今天还有些没有思想的假哲学家错误地以
为这里面就有着意志自由,并因此把它看作是意识的一种既定的事实。其中最突出的是
柯辛(Cousin)先生,因此在这里有必要讲一下。他在他的《哲学史讲演录》中认为,
意志自由是意识中最可信赖的事实,①并且指责康德只从道德法则上来证明意志自由,
和把它作为一种先决条件提出来,理由是它确实是一种事实。柯辛问道:“如果是确定
无疑的话,为什么还要加以证明呢?”并说:“自由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信仰。”
②同时,在德国也不乏无知之徒。他们把2千多年来大思想家们的有关论述都当作耳旁风,
而坚持本书前一章分析过的,被他们像被许多人一样错误理解的自我意识的事实,把意
志自由当作既定的事实而加以赞赏。也许我对他们有些不公道,因为也许他们并不像他
们表现出来的那样无知,而纯粹是饿慌了,为了一块干面包,讲授那些能使高高在上的
内阁大臣们满意的东西。
①撰于1819和1820年,1841年由瓦切诺特出版,第1卷第19、20页(Coursd’h
istoiredelaphilosophie,profess’een1819,20,etpublieparVacherot,1841.Vol
.IP.19,20).
②同上书第50页(P.50)。
一个台球,在没有受到撞击之前,在台上很少能动一动,同样,一个人在没有一个
动机去拉他或推他之前,也很少会从椅子上站起来,但一旦动机出现,他就必不可免地
会站起来,就像台球在受到撞击后会旋转一样,这绝非隐喻,也非夸张,而是千真万确
的真理。如果希望一个人会做一件他完全不感兴趣的事,那就等于希望一块木头,没有
一根绳子拉它,就会自己走到我面前来一样。还有种类似的情况,有人在一个社交场合,
碰到了激烈的冲突,这时如果有一个第三者突然严厉地冲着他叫了一声:“房梁倒了!”
他立刻就会从冲突中脱身。这一声叫会使冲突双方想到,一个动机是如此的强大有力,
就像一种无法抗拒的机械原因一样,能把人从家扔出去。
因为人和一切经验的对象一样,是时空中的一种现象,而因果律对于所有这些现象
都是先天的,因而是毫无例外地适用的,因此人也必须服从这一规律。纯粹的知性先天
地就是这样说的,由整个大自然进行的类比也是这样证明的,经验也随时是这样说明的,
如果人们不被假象迷惑的话。这种假象是这样发生的:由于自然物不断地升级而变得越
来越复杂,以及它们的感受性也从纯机械的提高和精细为化学的、电的、刺激的、感性
的、知性的,和最后是理性的,因此起作用的原因的性质也必须随之发生同步的变化,
并在每一个阶段上以合于应该受到影响的自然物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样一来,原因的可
感受性与物质也从因此表现得越来越少了,以致于最后眼睛都看不到了,但是知性还能
达到它们。在个别的情况下,知性是坚信不疑地假定它们,并在作适当的研究时,揭示
它们。因为在这里起作用的原因上升为纯粹的思想,它们同其他思想作斗争,直至最强
大的思想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和使人采取行动。这一切是在极严格的因果关系中进行的,
就像纯机械的原因在复杂的相互关系中,互相起着相反的作用,和预定的结果肯定会出
现一样。在玻璃管中向各个方向旋转跳跃的,带电的软木球由于其原因是看不见的,也
就会和人的动作一样,使人觉得似乎是没有原因而造成这样的、但是判断不是靠眼睛,
而是靠知性。
在假定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不可解释的奇迹,一个没有原因
的效果。如果有人胆敢试图把这样一种无限制的意志自由提出来,那么他马上就会明白,
知性本来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它没有思维这种东西的形式。因为理由律,即现象的普遍
规定和相互依存的原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这一形式按照认识能力的
对象的不同,自身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但在这里,我们应该设想某物,它规定,但并不
被规定,它不依附于他物,但他物却依附于它,现在,它不用强迫,也就是没有原因就
作用于A,同样它也能作用于B,或C,或D,这就是,现在A并不包含什么东西,使它拥有
先于B、C、D的优先权(因为这个优先权就是动机作用,即因果关系)。这里,我们就又
被拉回到了一开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的绝对的偶然这一概念上了。我想重复说一下:对
此知性本来就是无能为力的,如果人们只能求助于它的话。
但是,现在我们也想一想,原因究竟是什么?它是先行的变化,是使继起的变化成
为必然。在世界上,决没有任何一个原因可以完完全全地产生它的效果,或从“无”中
产生出效果来。我们不如说,每一次总有某物存在着,原因作用于它,而且只在此时,
此地,和在这个确定的物体身上引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总是符合物体的本质,因此,
造成这种变化的力量必定已存在于这一物体之中。因此,每一种效果都来自两个因素,
一个内在的和一个外在的,即受作用物体原来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原因,后者迫使前者在
这时这里表现出来。原来的力量从决定性的原因中来设定各种因果关系和各种解释,因
此正是原因从来也不能解释一切,而总要留下一些解释不清的东西来。这种情况,我们
可以在全部物理学和化学中看到。在它们的解释中,总要假设有自然力,自然力表现在
现象中,全部的解释都要追溯到它们那儿。自然力本身并不服从任何解释,何却是所有
解释的原则。同样的,自然力本身也不服从任何一种因果关系,而又恰恰是那赋予每一
种原因的因果性,即起作用的能力的东西。自然力本身是所有这种效果的共同的基础,
而且表现在每一个效果之中。因此磁现象要归溯于一种原来的力量,即所谓的电。关于
这一点,解释却沉默不语,它只指出那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有那样一种力量,即引
起它的效果的原因显现出来。天体力学的解释假定万有引力是决定天体运动的各种原因
借以起作用的力量。化学的解释假设有秘密的力量,它们按化学计算的一定比例表现为
亲和力,所有的效果最终都是以它们为基础的,而效果是由于人们指出的原因所引起,
并准时出现的。同样,生理学的所有解释则假设有生命力,它必定对特殊的、内在的与
外在的刺激作出反应。情况到处都是这样。就连很容易了解的力学所研究的原因,如撞
击和压力,也都是以不可穿透性、凝聚性、坚固性、硬性、惰性、重力、弹性为前提的,
它们和上面提到的那些力一样都是神秘莫测的自然力,因此原因到处所决定的,无非是
原来的无法解释的力在何时何地表现出来,只是在假定有这些力量的情况下,原因才成
为原因,就是说,它们必定会造成一定的效果。
这就是狭义的原因和刺激的情况,动机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