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之路-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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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对于离婚的观点,都没有理智上的根据。我们先讨论天主教徒的观点。要是丈夫或妻子婚后精神错乱,疯人就不适宜再生子女,要是已经生了儿女,孩子就不应该和发疯的人生活在一块儿。所以,即使那个精神错乱的人间或有长期或短期清醒的时候,然而为儿女的利益起见,父母最好也完全分开。假如在这种情况中,要禁止神志清明的那一方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性关系,那的确是无谓的残酷,对于公众也没有任何好处。神志清明的配偶,只得很痛苦地进行选择。他或她或许决心赞成禁欲,这是法律或公众道德所期望的;或许私下里与别人发生不生孩子的秘密的关系;或许实行生孩子的或不生孩子的所谓公开的罪恶。这几种办法都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完全节制性欲非常痛苦,尤其是对于一个已经结婚的习惯于性交的人。禁欲每每使男女未老先衰,又容易神经失常,而且在努力遏制的时候,容易使他的性格乖僻,妒嫉。男子方面还有一个严重的危险,他的自制力会突然消失,使他做出种种兽性的行为,因为倘使他真的相信一切婚外的性交都是邪恶的,而他仍旧要做这种事情的时候,他的心中就容易产生一种感觉,认为反正偷羊羔和偷大羊一样地都要受绞刑,那倒索性不如将一切道德上的束缚都抛开,为所欲为,还要痛快些。
在这种情形之下,第二种办法,即不生小孩的秘密的关系,实际上最为普遍,这个办法也有可以严重反对的理由。凡是偷偷摸摸做的事情,都是不好的,如果不生育儿女、不过普通的生活,真挚的性关系就不能发展它们最好的可能性。况且,如果一个男子或妇女年轻强壮,而对他们说“你不许再生孩子”,那是不利于社会的。若是像现行的法律,实际上等于对他们说:“除非你选择一个疯子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否则你不许再生小孩”,这对公众的利益尤其不好。
第三种可采取的办法,即是过着“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如果可以实行,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坏处是最少的,但就经济方面考虑,在大多数情形内,这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医生或律师要是想过公开的罪恶的生活,必定将失去他们的一切主顾。一个从事于任何教育职业的男子,会立刻失去他的位置。纵使经济的状况无碍于犯公开的罪恶,大多数的人因为社会上责罚的关系,也将裹足不前。男子们喜欢加入交际团体,妇女们喜欢别的妇女尊敬她们、访问她们。要是被剥夺了这些乐趣,他们显然认为是个很大的苦恼。所以,除了有钱人、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容易过放浪不羁的生活的人而外,公开的罪恶是难以实行的。
所以,在拒绝以精神错乱为离婚理由的国家里(像英国现行的情形),妻子或丈夫已成疯子的男子或妇女,就处在一种不能忍受的地位,这种情形除了神学上的迷信而外,没有别的可以解释的理由。精神错乱的情形如此,花柳病、习惯性犯罪、习惯性酗酒,亦复如此。所有这些,在各种观点上,都是使婚姻根本不能存在的。它们使伴侣的情谊不能发生,使所生的子女不合人意,使儿童和有罪的父母的团聚成为一件要去避免的事。在这种情形之下,唯一可以反对离婚的理由是,婚姻是一个陷阱,不小心的人既然落网受骗,就得通过受苦来达到清心寡欲。
真正的抛弃自然应该算是离婚的一个理由,因为事实上婚姻已经终止,法律不过是承认这个事实而已。但是从法律的立场看来,却有困难的地方。假如抛弃成为离婚的理由,人们将设法利用它,于是比起不以它为离婚理由的时候,抛弃出现的次数将会更多。此外有许多离婚的理由,本来在法律上是完全充足的,也会发生同样的困难。许多已婚的夫妇非常热切地希望离婚,以至于只要法律上有什么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的方法,他们都将采用。假设男子犯了通奸罪以外,还得犯有虐待妻子的罪,法律才允许他离婚——英国从前就是这样的,则人们往往和妻子在事前商量,在仆人面前打他的妻子,将来上法庭时才可以拿出虐待的证据来。两个极其希望离婚的夫妇,因为法律的压力而不得不勉强忍受彼此的伴侣关系,这件事是不是完全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平心而论。我们必须知道,无论法律上有何种准许离婚的理由,人们都将尽量利用,许多人甚至会故意照着那些理由行事,以便达到他们的目的。现在姑且不管法律上的困难,我们继续研究实际上使婚姻维持下去是不好的那些情势。
在我看来,通奸本身不应是离婚的一个理由。除非人们受制于禁约和有力的道德上的顾忌,他们似乎很难活了一辈子而从来不偶尔产生激烈的通好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绝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失去了效用。夫妻之间,也许仍然有强烈的感情,惟愿他们的婚姻天长地久。譬如,假设一个男子因事要离开他的家庭好几个月。倘若他身强力壮,则在这几个月之中,无论他心中怎样爱他的妻子,要始终节制性欲是很难办到的。要是她的妻子并不完全相信习俗的道德,当她身处同样情形的时候,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形之下的不忠贞,不应该在后来的幸福中构成任何障碍;事实上,凡是夫妻都能不介意,认为不必大惊小怪的,则他们以后的幸福并没有受到损伤。我们可以再进一步说,只要夫妻间根本的情感没有动摇,则任何一方都应该能容忍那些容易发生的暂时的念头。习俗的道德认为,在一夫一妻制的国家里,已经被一人吸引,不可能同时又和另外一个人发生真挚的感情——这种观念使得人们对于通奸的心理,不能明白其真相。人人都知道这种观点是假的,但是,因为妒嫉心理的作用,他们总喜欢依赖这个不正确的学说,作庸人自扰的行为,把小事闹成大事。因此,除了丈夫或妻子存心另爱别人,通奸并不是离婚的理由。
自然,我说这话的时候,是假设私通而不生小孩的。一有了私生子,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别人生的,问题就尤为复杂,因为要是他们的婚姻仍然继续下去,丈夫就得把别人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在一块儿抚养,并且,假如要避免丑闻的话,就得抚养得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违背了婚姻的生物学上的根据,并且有几乎不能忍受的本能上的紧张。所以,在避孕方法发明以前的时期,通奸也许还值得以前对待它的那样的重视。但是自从有了避孕方法,单纯地为性交而性交和为生育孩子而结婚这两件事,比以前更容易区分了。根据这个理由,现在我们对待通奸,可以不必像习俗的礼教对待它那般重视了。
适宜于离婚的理由可以分为两种。有一种是因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错乱、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还有一种是根据夫妻两方面的关系的。或许已婚的夫妇双方都没有什么过失,然而却不能和谐地共同生活,或者要共同生活而不得不有某种重大的牺牲,或许双方各有各的重要工作,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得不分居异地。或许其中一人并不讨厌对方,但却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很深的爱情,以至觉得以往的婚姻是一个不可忍受的结合。在这种情形下,要是没有法律上的救济,夫妻间很容易产生憎恶的心理。其实,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形很容易发生谋杀的惨案。婚姻破产如果是由于性情不相投合,或者是由于有一方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别人,那就不能够像现在这样加以责备了。因为这个缘故,遇上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离婚的理由最好是双方的同意。只有因为一方面确实有缺陷,致使婚姻失败的时候,对于离婚才能用其他的理由。
制定关于离婚的法律,的确有很大的困难,因为无论法律是怎样的,法官和陪审员总被他们自己的情感所支配,而丈夫和妻子总能设法做出任何可以欺骗立法人的本意的事。英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了同意,就不准许离婚,然而大家都知道,在实际上,英国的离婚多半是夫妻同意过的。在纽约州,情形就更进了一步,那儿的人往往买通别人发伪誓作假证,以证明法定的通奸罪。虐待在理论上是十分充足的离婚理由,但是人们可以把它解释得非常荒谬。有一次一个最著名的电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的理由向法庭请求与他离婚,其虐待证据中的条款之一,是他经常邀请朋友到家里谈论康德。丈夫有时在妻子面前作学理上的谈话,这就算是可以离婚的一种理由,我真不相信加里福尼亚州立法者的本意是这样的。为避免这种混乱,遁词诡辩和荒谬的笑话,凡是单方面想要离婚而又找不到确定的可证实的理由的,如精神错乱这一类,则只有经过双方的同意,才允许离婚。这样,离婚的夫妇间一切金钱上的交涉都将到法庭外面去办理;双方都不必扉佣聪明的人来证明对方如何如何地大逆不道。现在的法律规定不能性交的婚姻为无效,我觉得还应当再进一步,凡是本生子女的婚姻,一经请求离婚,都应该准许。换句话说,假如夫妻没有生育小孩,他们要想分手的话,只需要交出一张医生的证有,证明女的没.有怀孕,就可离婚。婚姻的目的在于子女,强迫人们厮守着没有子女的婚姻,那是一种残酷的欺骗。
关于离婚的法律方面,就讲到这儿;至于习俗,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法律虽然可以使离婚容易,然而习俗每每使离婚难以实现。美国人的离婚之所以那么频繁,我想一半是由于人们所希求于婚姻的,不是他们应该希求的,而他们有这种不应该的希求,部分地又是由于他们不能容忍通奸的缘故。婚姻应该是两方面的伴侣情谊,双方都意在持久,至少要支持到儿女长大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把它看作是一件单凭暂时的激情去支配的事。假如这种暂时的私情不被舆论或当事人的良心所容忍,则每个私情都将开出婚姻之花。这件事的影响所及,或许很容易把双亲制的家庭完全毁掉,因为,假如一个妇女每两年有一个新的丈夫,而每换一次丈夫,又生下一个新的孩子,则孩子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他们的父亲,婚姻也将因此而失去它存在的理由。我们又回想到圣保罗了,一如第一次给加林多人的使徒书中所说的话,美国人的婚姻被认为是代替通好的一种办法;因此,当一个男子因不能离婚而做出通好行为的时候,一定要让他离婚。
如果想到婚姻是和儿童有关系的,那就得应用一种完全不同的伦理。夫妻要是有点爱子之心,他们就必定会留意自己的行为,务必使子女得到最好的机会,能快乐而健全地发展。这每每要求有很相当的自制,并且双方都必须知道,孩子的要求远胜于他们自己的浪漫情绪的要求。但是如果父母的爱子之心是真挚的,而虚伪的伦理不至于激起他们的妒嫉心,则上述种种有关儿女幸福的事情,都会自行发生,而且完全是出乎自然的。有些人说,假如丈夫与妻子不再热烈地相爱,对于婚外的性经验,彼此也不阻止,则他们就不能充分地合作,以教育他们的子女。因此,瓦脱李朴曼先生说:“不是爱人的配偶,在养育儿童方面,不会像罗素先生所想他们应该做到的那样真正地合作;他们的心将分散而不足,最坏的是,他们对待子女仅仅只有一种职责的关系。”首先应该指出的是,这句话有小小的或者是出于无心的错误。不能恩爱的夫妻自然不能够合作生产子女;但是,李朴曼先生似乎暗示说,若生了子女,他们就会把那个小生命处置了——这可不至于。至于抚育子女,即使是在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