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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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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规范了当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了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快速发展2。 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交易规则产权交易机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发展、90年代中后期的调整以及2000年的再度崛起阶段后,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为3号令的出台提供了实践方面的借鉴作用。 
  3号令出台以前,由于缺乏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的统一规范,各地产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不尽统一,甚至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在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必备条件、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时限、对受让条件的要求、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等方面都不统一,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产权市场的交易鉴证功能和市场化服务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地方性贯彻落实意见的陆续出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自觉地对各自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了3号令规范下的相对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尤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64家从事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报国务院国资委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 
  以北京为例。2006年,北交所在总结多年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的接入要求,对全套交易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包括1个规则、7个办法和28个规范文本在内的一整套完善的交易业务制度体系(见图6…1),为规范产权交易业务奠定了制度基础。 
  当然,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基本上都是由各地方政府部门审批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产权市场没有直接监管的职能,只是作为产权市场最大的用户,对于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在实际效果方面也会打些折扣。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截止到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还存在着一些不尽统一的地方,如在项目编号规则、信息披露格式和内容、是否实行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是否实行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结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大原则方面基本实现了统一,产权市场交易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上了一个新台阶。而且,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以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在全国的部署,产权市场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将更趋向一致。 
  图6…1 北交所交易制度架构示意图 
  二、形成了完整的产权市场架构 
  3号令出台以前,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相对明显,甚至在同一城市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并存,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现象较为严重。比如在北京,就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和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上海则有上海产权交易中心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机构;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市不但有国资类产权交易机构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区别,而且每个区(或州)甚至每个县都有各自的产权交易机构。最为突出的是在湖北的武汉,一个城市里面同时存在着5家产权交易机构。 
  3号令的出台,客观上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促进了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2003年以来,全国产权市场出现了整合重组的热潮。比较典型的是上海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3年年底合并重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的两家产权交易机构于2004年年初合并重组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湖北省于2006年年底完成了全省范围内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重组工作。在一些省市,将省级以下产权交易机构整合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产权经纪机构。可以说,3号令的出台推动了同区域产权市场的整合重组以及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1。 三层架构的产权市场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3号令的推动,产权市场已基本形成“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地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产权交易市场”的三层架构,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整合重组,对于推进产权市场的合理布局、缓解产权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促进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在文件中,国资委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至此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成为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首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得以确立。 
  在国资委选定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之后,京、津、沪三家产权市场在努力提高规范化程度的同时,努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并适应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遍布全国的特点,加强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在共同促进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过程中获得了快速发展。 
  以2005年为例,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622宗,成交金额1080亿元,占全国产权交易总规模的一半以上;成交额与资产评估值相比增加64。7亿元,平均增值6。4%。其中,竞价交易项目增值率达到24。8%,约有四分之一的竞价交易项目增值率超过40%。通过发展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也竖立了在全国产权市场的主导地位。这三家机构的交易规模、运营模式、市场影响力都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为扩大产权市场的带动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确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这是继上海、北京、天津之后第四个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的要求,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指定地方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并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 
  以陕西省为例。2004年,陕西出台《关于指定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陕国资产'2004'92号)。明确指出,“今后我省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一律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西部产权交易所负责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省属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在西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转让行为无效,并追究企业负责人或国有股权代表的责任。” 
  地方政府指定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是根据该机构是否具备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限制。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是否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是否规范,并充分考虑交易信息系统与交易服务的水平,交易规模、交易历史和诚信守法情况,信息渠道的通畅与专业人员的素质等情况,同时是否能够发挥区域性产权市场的作用,促进提高产权转让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了65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范围覆盖了除台湾、香港、澳门和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其他产权交易机构 
  当前的产权市场中,除了前面所述的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和各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地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还存在着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这类机构兴起于2000年前后,目前大约有100多家,在促进地方高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非上市股权登记管理与流动的市场需求推动了产权市场的创新发展,一种新的市场形态,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也在产权市场逐步发展。据统计,目前各地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一共有三十多家。股权登记业务在各地稳步发展,以上海为例,目前托管企业达到了一百余家,同时,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输送了若干家上市公司。 
  归纳起来,各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主要从事以下几方面的业务: 
  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代其进行股东名册登记管理和股东服务。 
  登记业务:对已托管的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与股权相关的各项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过户登记等,负责集中向工商部门进行公司股东名册备案。 
  服务业务:对托管的股份公司提供代理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质押、信息咨询、投融资以及其他咨询等服务。 
  三年来,在3号令的指引下,产权市场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如今的产权市场以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契机,实现了规范发展,已不再仅仅是信息撮合、办理手续的场所,服务内容已发展到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协调操作、投资融资、并购策划、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等方面,产权市场正在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增进了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流动性。产权不仅要流动,而且还要跨地区流动。在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情况下,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产权的跨地区流动重组。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弊端,但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促进产权的跨地区流动重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增强了原有民间合作组织之间的区域性合作 
  3号令出台以后,原有的产权市场民间合作组织包括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都加快了机构融合与业务合作。如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已制定了规范的统一规则,实现了信息标准化和信息异地同步挂牌,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系统。2004年共同市场成员间完成异地交易额264。1亿元,同比增长56%。2005年以来,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按照规范、创新、发展的思路加强会员间的合作,在合作中大胆探索,在联动中共同发展,已初步构建起长江流域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各类产权的垮地区有序流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原有民间合作组织不断强化其地位和作用,明确其应有的组织定位、功能定位、运行定位和法律定位。在合作内容上,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服务入手,由国有产权的流动带动非公产权的流动,同时逐步吸纳技术产权入场交易;在合作途径上,强化信息平台功能,加强信息集散的对称性,提高信息配对成功率,同时探索多元会员结构使规模扩大,以进一步发展双边和多边合作。 
  可以说,3号令的颁布实施,对共同市场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发展;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合作;没有3号令,就没有共同市场的新秩序。 
  催生了一批新的区域性民间合作组织 
  由于产权交易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在产权市场区域分割的情况下,对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有强烈的需求。3号令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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