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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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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进一步明确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变化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形成上市公司国有股间接转让的事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3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涉及外资收购事项 
  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此外,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还规定: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涉及管理层收购事项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行为,作为3号令的配套文件,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文件规定: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拟定转让方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等义务,且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管理层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对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他事项 
  此外,3号令还对金融类企业等特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做出了规定。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土地使用权、探矿采矿权转让事项的规定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7。权利保护-怎样保障职工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的,转让方案要载明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应要在转让方案中载明处理方案。 
  8。违法必究-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国有产权转让的原则、程序和要求,还必须规定你违反原则、程序和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确保这些原则、程序和要求得以被遵守的前提。3号令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所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违规行为如下:(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责任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3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3号令的出台,不仅确立了全国性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而且对促进产权市场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 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国有产权市场化处置的效率 
  从企业改革的实践看,由于以往的改革总是力图绕开产权问题,对产权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认识自然很不充分。即使在少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意识到产权流动的必要性,往往也只是借助行政力量,通过一定范围内的无偿划拨来完成。资源并没有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搞活企业也就无从谈起。如今,企业改革要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发展,就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化、资产配置效益化的客观经济要求来改造和发展企业。只有奉行有偿、自愿原则的市场转让,才是产权实现流动最为有效、合理的途径。 
  3号令的出台,建立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正是利用产权市场的信息聚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中介服务功能来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一方面,经营好的企业通过产权市场购买经营差的企业,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业。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 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的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进场公开挂牌交易可以充分发现买主,通过各类意向受让人的竞争可以有效发现价格,其交易效率能够满足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其交易费用远远低于转让产权进场获得的增值。例如,在产权界广为流传的“雪津神话”事件就折射出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保值增值功能。3号令的出台,对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做出了恰当的制度安排,对促进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的保值增值奠定了制度保障。 
  3。 落实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 
  依照3号令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个工作日的公告期,既是具体的意向受让人的知情期和决策期,也是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期和参与期。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人发现所转让的产权标的属于不应退出或不得转让范畴的,都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政府举报;所有符合受让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都有权表达受让意向,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如实登记所有的受让意向;意向受让人可以根据对此项产权受让的市场竞争态势自主决策报价,最终经由市场竞争来客观产生受让方。采用这样的方式体现了对每年成千上万宗千差万别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全民公决”,落实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治理产权交易商业贿赂的利器 
  商业贿赂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商业贿赂的生存前提是经济资源和权力资源的垄断。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平等、开放的市场交易秩序,还对包括政治、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形成冲击,危害十分严重。 
  商业贿赂不是中国经济的特有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是打击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商业贿赂的治理,并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确定为六大领域,产权交易就被列为其中之一。 
  国有产权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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