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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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是属于子女的东西,也是属于父亲的。为此,子女不得把它施舍给人,︵除非祇是这么小的数量,可以假定父亲是会乐意的;︶除非是经父亲授权自己去分施某一个别的财物。这一点也适用于仆人。
一、 由此也可以知道,质疑四的解答了。
第九節 是否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因为:
一、德训篇第十二章四及六节说:「你要施恩给慈悲的人,不要帮助罪人。你要施恩与谦逊的人,不要施舍给不虔敬的人。」可是,有时那些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人,是罪人和不虔敬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舍给他们。
二、此外,应该为得到永远的赏报,而行施舍,如同玛窦福音第六章十八节所说的:「你的父在暗中看见,必要报答你。」可是,永远的赏报,主要是以给圣者施舍去得到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所说的:「要用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为在你们匮乏的时候,好叫他们收留你们到永远的帐幕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说:「谁是在永远的帐幕里?不就是天主的圣者吗?被他们收留在帐幕里的又是谁?不也就是那些对他们的需要,曾予以救济的人吗?」︵证道集,第一壹三篇第一章︶所以,给更圣善的人,比给有更密切关系的人,更应该施舍。
三、此外,人与自己的关系最为密切。可是,人不能给他自己行施舍。所以,似乎不是一定要施舍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对于那些与我们有更密切关系的人,似乎是出于一件命数的事,要我们注意他们的福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要按照不同的等级的关系、圣德和益处。因为我们更应该施舍给一个更圣善得多,而更要救济的人,以及给一个对大众福利更有裨益的人,胜于施舍给一个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尤其是如果后者与我们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密切,我们没有迫切的义务来特别照顾他,他又没有十分急迫的需要。
释疑 一、我们不应该对一个「罪」人本身予以帮助;就是说,不应该鼓励他去犯罪;而是帮助他这个「人」;就是说,支持他的本性。
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为了以下的两层理由:第一、因为它是根于爱德。从这方面来说,祇要施舍是按照爱德的次序去实行的,即在其它的条件都相同的情形下,我们应该先帮助那些关系更为密切的人,施舍就有功劳。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你知道自己的亲戚有什么需要,而你不轻忽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慷慨好施;因为更好你救助自己的亲戚,向外人求助,为他们是一件可耻的事。」第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由于受施者为施恩者祈祷功劳。奥斯定所说的话,就有这个意思。
三、既然施舍是一种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所以正如一个人,严格地来说,不能怜悯他自己,除非祇是一种模拟的说法,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题第一节释疑二︶,同样的,严格地来说,没有一个人给他自己施舍的,除非他是代表别人行事。例如一个负责分配救济物资的人,如果他也有需要,就可以根据他配给别人的相同办法,自己也接受救济。
第十节 是否应该大量施舍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大量施舍。因为:
一、首先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可是,我们不应该这样给他们施舍,「使他们意图因此而成为更富裕」,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所说的。所以,也不应该大量地给其它的人施舍。
二、此外,盎博罗修在同处说:「不可把自己的财物一次全部掷出或滥施,而要逐渐分施。」可是,大量地施舍,就是滥施。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八章十三节里说:「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就是说,使别人靠我们的财物而游手好闲地生活;「叫你们为难」,就是说,变为贫困。可是,如果大量地施舍,就会有这样的后果。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反之 多俾亚传第四章九节说:「若你多有,就该多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大量的施舍,可以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也可以从受施者方面来看。如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一个人所施舍的,与其所有的财物相比时,是一个大的数量。这样施舍是值得称赞的;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三及四节,称赞那个寡妇,因为「从她的不足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费都投上了」。不过,应该遵守在前面讨论把自己所需要的财物用来施舍时,所定的规则︵第六节︶。
至于从受托者那方面来说,施舍之为大量,可有两种情形:第一、足以供应他的需要。按照这个意思的大量施舍,是值得称赞的。第二、大量到超过其需要救济的程度。这是不足为训的;更好施舍给多数真有需要的人。为此,︵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说:「我若把所有的财产,都施舍了,供给穷人们食物」;该处的「批注」说:「这提醒我们施舍时要小心,不要祇给一个人,而要给许多人,为能帮助更多的人。」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超出受托者的需要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
二、所引证的那段文字,是从施舍者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可是它的意思是说,天主不要一个人一下出让自己所有的财物,除非他改变自己的身分。为此,那里继续说:「除非像厄里叟那样,他宰杀了自己的牛,把他所有的,都分给穷人吃了,以免受到家务的牵累。」
三、在引证的那段文字里,「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那些话,是指超出受托者所需要的大量施舍而说的;给人施舍,不应该是为使他能过一种舒适享受的生活,而是为使他得到救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因为人的处境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已惯于更讲究的生活,因而需要更好的衣食。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施舍时,必须注意年龄和体质的孱弱。有时也要注意出身贵显所能引起的羞耻。此外也必须注意,他也许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由富者沦为穷人了。
关于以后的话,「叫你们为难」,这是指施舍者的大量。不过,如同那里的「批注」所说的,「他说这话,不是说」大量施舍「不是更好,而是因为他为那些软弱的人担忧,所以他教训他们要这样施舍,以免他们自己缺乏所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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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兄弟规劝︵correctio fraterna, 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它是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这个命令是否约束所有的人,或者祇约束长上。
四、这个命令是否约束属下,命他规劝自己的长上。
五、罪人是否也可以规劝别人。
六、一个人受人规劝而变得更坏,是否还应该规劝他。
七、是否在告发以前,先应私下规劝。
八、是否应在告发以前,先引进证人。
第一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的「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应该「由于热爱正义」,指责兄弟。可是,正义是与爱德不同的德行。所以,规劝兄弟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义德的行为。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以私下劝导的方式来进行的。可是,劝导是一种商议,而商议属于明智;因为一个明智的人,是一个﹁善于商议的人﹂,如同﹁伦理学﹂卷六︵第六章︶里所说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智德的行为。
三、此外,相反的行为,不属于同一种德行。可是,容忍一个罪人,是一个爱德的行为,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彼此协助背负重担,这样,你们就满全了基督的法律。﹂这基督的法律,也就是爱德的法律。所以,规劝犯罪的兄弟,既与容忍他相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施舍是爱德的工作,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一节)。所以,规劝兄弟是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对付一个人的罪过,所应该采取的补救方法。可是,关于一个人的罪过,可以有两种看法:第一、看它有害于犯罪者自己;第二、看它波及并有害于别人,因为它伤害别人,或引别人犯罪,或对大众的利益有害,因为人的罪过扰乱大众的公义。
为此,规劝一个为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劝作为补救的方法,为对付那为害罪人本身的罪恶。这就是真正所谓的兄弟规劝,直接是为纠正罪人的。可是,为一个人除害,就等于给他行善。而给一个人行善,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就是借着爱德,愿意我们的友人,或者使我们的友人,得到好处。因此,兄弟规劝也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想用这个行为,替我们的兄弟除害,即罪恶。除去罪恶,比免掉外面的损失,或肉体的伤害,更是属于爱德之事;这是因为与其相反的德性之善,比肉体或外物之善,更与爱德接近。所以,兄弟规劝,比治疗肉体上的疾病,或救助外面物质上的需要,更是爱德的行为。
另一种规劝,也是用作补救的方法,为对付为恶者所犯的危害别人,尤其危害公益的罪恶。这种规劝或纠正,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因为正义所注意的,就是要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正直公平。
释疑 一、这项注解所讲的,是那属于正义行为的第二种规劝。如果它讲的是关于第一种规劝,那么它把正义视作一种一般性的德行,如同后来所要讨论的(第五十八题第五节);按照这个意思来说,一切的「罪过就是违法」,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四节所说的,因为它是相反正义的。
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十二章)里所说的,「智德在一切导向目的之事上,促使正直」,而商议和选择,就是关于这样的事。不过,当我们在智德的领导下,针对某种道德涵养性德行的目的,如节德或勇德的目的,而正直行事时,这个行为就属于其作为目的的德行。所以,在兄弟规劝时所说的劝告,既然其目的是在于除去兄弟的一种罪恶,而这样的行动是属于爱德的,所以很显然这样的劝告,主要是爱德的行为,爱德有如是出命者;其次,它也是一个智德的行为,智德有如执行和引导行为者。
三、兄弟的规劝,并非与容忍弱者相反;反之,它却是由此产生的。因为一个人之能容忍一个罪人,就是因为他对这个罪人并不感到困扰,反而对他怀有善意。结果他便设法改正他。
第二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属于命令的事。因为:
一、没有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属于命令的,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谁说天主命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应该受诅咒的。」(参看伯拉纠:信德发微)可是,训道篇第七章十四节说:「你应观察天主的作为:祂所轻视的,谁能使之改正?」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二、此外,天主法律的一切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兄弟规劝却不归在十诫的任何一条之内。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此外,疏忽天主的命令,是一个死罪,是圣善的人所不会犯的。可是,有些圣善而注意神修的人,并不规劝兄弟;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不仅是那些度平凡生活的人,而且就是那些度更齐全生活的人,也不规箴劝戒;而且其所以如此,不是为了爱德的义务,而是受了贪图私益的牵累。」所以,兄弟规劝并不是属于命令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