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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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一个有更大需要的人施舍,更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施舍之堪受称赞,是由于它救助一个有需要的人。可是,用形体的施舍去救助的肉体,比那用神性的施舍去救助的心神,在本质方面,实有更大的需要。所以,形体的施舍更好。
二、此外,行善得到补偿,减少施舍的美誉和功劳。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及富有的邻人,怕他们也要回请而还报你。」可是,在神性施舍方面,常有一些补偿;因为谁为别人祈祷,自己也由此而得益,如同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三节所说的:「我的祈祷将回归我自己的胸怀。」那教导别人的,也能增长自己的知识。至于形体的施舍,就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三、此外,穷困者因施舍得到慰藉,这是施舍值得称述的地方。为此,乔布传第三十一章二十节说:「如果他的肺腑没有向我道谢」,而︵保禄︶宗徒在费肋孟书第七节说:「弟兄,借着你,圣徒们的心都舒畅了。」可是,形体的施舍,有时比神性的施舍,更能使穷困者惬意。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卷一第二十章︶,谈到︵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二节里的︶「求你的,就给他」这句话时,说:「你应该这样给,要无损于你自己,也要无损于别人。几时你拒绝别人所要求的东西,要︵给他︶指出公正的理由,不可让他毫无所得而离去。有时如果你规劝那提出不当要求的人,你就是提供了更好的东西。」可是,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所以,神性的施舍比形体的施舍,更为可贵。
正解 我解答如下:要比较这些施舍,可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简单地或绝对地来比较。如此,为了三层理由,神性的施舍应占第一位。第一,因为所赠与的东西更为高贵;也就是说,神性的礼物,胜过形体的礼物,如同箴言第四章二节所说的:「我要把好的礼物送给你们,你们不要放弃我的法律。」第二、由于得到帮助的主体;因为心神比肉体更为高贵。为此,正如一个人在照顾他自己的时候,对于自己的心神,应该比对于自己的肉体更加留神,同样他在照顾他的近人时,也应该如此;因为他必须爱人如己。第三、由于在帮助我们的近人时所做的行为;因为神性的行为,比那些有一点属于奴隶性的形体的行为,更为高尚。
另一种比较的方式,是︵相对地︶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形下,即在某一样形体的施舍,比某一样神性的施舍更好时,去比较它们;例如应先给一个饿得要死的人提供食物,而不是应先教导于他,如同「哲学家」︵在「辩证论」卷三第二章里︶所说的:「对一个有需要的人来说,有钱比高谈哲理更好」;虽然简单或绝对地来说,谈论哲理是一件更好的事。
释疑 一、如果其它方面一切都相等,那么更好是给那有更大需要的人。可是,如果那个不大有需要的,是一个更好的人,而且需要更好的东西的话,那么更好给他。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情形。
二、补偿只要不是故意去寻求的,并不减少施舍的功劳及美誉;正如人间的荣誉,祇要不是故意去追求的,也不有损于德行一样。为此,萨鲁斯底谈论卡道(cato)说:「他越不求名,却越闻名。」︵论卡提里纳之政变,第五十四章︶关于神性的施舍,也是如此。不过,意图得到神性的美善,并非如同意图得到形体的利益那样,会减少功劳。
三、施舍者的功劳,是由受恩者的意愿合理地得到满足来决定的,不是由于他不合理地得到满足。
第四节 形体的施与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没有神性的效果。因为;
一、没有效果超过原因的。可是,神性的善超过形体的善。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二、此外,亵圣贸易之罪,就是以形体的俗物,去交换神性的圣物。这是应该绝对避免的事。所以,一个人不可施舍,以求得到神性的效果。
三、此外,原因增多,效果也增多。所以,如果形体的施舍能产生神性的效果的话,那么施舍越多,神性的利益越大。可是,这相反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第三等节,关于那个投两文钱在银库里的寡妇所读到的,因为按照主的判断,「她比众人投入都多」。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反之 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六节说:「男人的施舍,将保存人︵得自天主的︶恩宠,有如保护瞳孔。」︵参看第十七章十八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形体的施舍,可以从三方面来看:第一、从它们的本体方面;如此,则祇能有形体的效果;这是因为它们供应近人形体方面的需要。
第二、可以从它们的起因方面来看;即是说,一个人是为了爱天主和爱近人,而实行形体的施舍;如此则形体的施舍就产生神性的效果,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三及十四节所说的:「你宁可为兄弟耗费你的银钱。要按照至高者的诫命,处理你的财宝;这比黄金为你更有益处。」
第三、从效果方面来看;如此则也有神性的效果;这是因为近人受到了施舍的救助,就会为恩人祈祷。为此,那段圣经︵第十五节︶接着说:「应将施舍存在穷人的胸怀里,它必能救你脱免一切灾难。」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形体的施舍本体方面去看它们。
二、施舍者并不是想用一样形体的东西,去购买一样神性的东西,因为他知道,神性的东西超过形体的东西无限倍;而他所想的,是借着爱德之热情,使自己堪得神性的效果。
三、那个寡妇所给的,数量固然是少;可是在比例上,她给的更多;因此,可想她有更大的爱德热忱;而形体的施舍,就是从这种爱德的热忱,得到神性的效果。
第五節 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一件命令的事。因为:
一、劝告与诫命不同。可是,施舍是一件劝告的事,如同达内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大王!望你接纳我的劝告: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此外,人人都可以使用和保存他自己的东西。可是,如果他保存自己的东西,就不行施舍了。所以,不行施舍是可以的。因此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三、此外,凡是一件命令的事,总会在某一时候约束人的,致使违者就犯大罪。因为积极性的命令,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有约束力。所以,如果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就可以指出某一个一定的时候,届时人若不行施舍,就要犯大罪。可是,情形似乎不是如此。因为大致常可设想,那个有需要的人,能用别的方法加以救助;而用来施舍的东西,无论现在或将来,那施舍者自己也可能需要它。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四、此外,每一个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这些诫命内,没有一条是与施舍有关的。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反之 谁也不会因为没有遵守一件不是命令的事,而要受永罚的。可是,有人却因为不行施舍,而受永罚;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第四十一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近人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凡是与爱近人有关的应有条件,也是一件命令的事。可是,爱近人,不仅要求我们应该对我们的近人怀有善意,而且也应该对他行善,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八节所说的:「我们爱,不可祇用言语,也不可祇用口舌,而要用行动和事实。」为能对别人怀有善意而行善事,我们必须救助他的需要;而这是要用施舍来实行的。所以,施舍也是一件命令的事。
然而,由于诫命是关于德行的行为,所以行施舍是命令的事的方式,必然是按照行为一定属于德行的方式,也就是说,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可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关于施舍者方面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受施者方面也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施舍者方面,必须注意,他拿来施舍给别人的东西,应不是所需要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一章四十一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把剩余的施舍给人。」所谓剩余的,不仅是针对他自己,因而是指他个人所不需要的东西来说的,而且也是针对那些他应负责抚养的人而说的。因为每一个人,首先应该照顾自己,以及他应该负责照顾的人,︵针对他们的需要,是指人格的需要,其中包括人格的尊严︶;如果尚有所余,才可拿来救助别人的需要。这就像大自然界之物,也是首先用它的营养力,吸收一切为保养自己的物体所需要的东西,然后用它的繁殖力,把所剩余的作为形成第二者之用。
至于在受施者方面,他必须实在有需要;否则没有给他施舍的理由。可是,由于一个人不可能救济所有的人的需要,所以并没有命令,要人救济一切需要,祇有命令要人救济那些除非自己救济,就无他人救济的需要。因为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那么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就适用于上述的情形。
为此,把自己所剩余的东西,拿来行施舍,以及施舍给那有极端需要的人,是命令的事。如无这样的情形,那么施舍就如同任何其它较大的善行,是一件劝告的事。
释疑 一、达内尔是在对一位不属于天主法律之下的国王讲话。为此,那些法律不是他所承认的,法律所命令的那些事,祇能劝他去做。或者也可以说,在达内尔所讲的那种特殊的情形里,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对天主赐与人的现世的财物,人固然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对财物的使用权,则不是单独属于一个人个人所有,而是也属于那些他能以自己的需要之外所剩余的东西去救助的人。为此,巴西略说:「如果你承认它们」,即现世的财物,「是天主赐给你的,莫非因祂没有把它们平均地分配给我们,就是不公平吗?为什么你富有,而别人乞讨呢?不是为了使你能立下善于理财的功劳,而他能得忍耐的赏报吗?你所保留起来的,是饥饿者的面包;你所储藏的,是裸裎者的衣服;你所让其腐蚀的,是赤足者的鞋履;你所埋藏在地下的,是匮乏急需者的银钱。为此,你原能救助的多少人,你却伤害了多少人。」︵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按照「教会法律类编」的记述,盎博罗修也有类似的话︵证道集,第八十一篇︶。
三、有的时候,如果不行施舍,就犯大罪:就是如果在受施者方面,发现有着紧急而明显的需要,而且也看不出会有人立即救助他;在施舍者方面,如果他实有多余的东西,照他目前的情况估算,自己是不会需要的。他并不需要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因为这样的考虑,就是主在玛窦福音第六章三十四节里,所禁止的「对明天的顾虑」。施舍者祇应该按照大概一般的情形去判断,什么是多余的,什么是必要的。
四、对近人所给与的一切救助,都可以把它们归在孝敬父母这一条诫命里。因为︵保禄︶宗徒曾作这样的解法。他在弟茂德前书第四章八节里说:「孝敬在各方面都有益处,因为有今生与来生的应许。」他说这样的话,因为孝敬父母这条诫命上,加有这个应许:「为使你在地上,延年益寿」︵厄弗所书第六章二至三节,参看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孝敬包括所有各种的施舍。
第六節 是否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因为:
一、爱德次序的注意遵守,在行善的效果方面的,并不少于那在内心的热情方面的。可是,在爱德的次序上,行事不顾先后是有罪的;因为遵守爱德次序,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既然爱德的次序,命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近人,那么如果一个人剥夺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以便帮助别人,似乎就是犯罪。
二、此外,谁把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给人,就是浪费自己的财物,是一个挥霍的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可是,没有一个有罪的行为是应该去做的。所以,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去行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