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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神学大全-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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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亩韵蟆
    二、此外,知识是由推论而获得的。可是,圣人写书,用推论传述应信的事物。所以,这样的事物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三、此外,可被证明的事物,是知识的对象;因为证明是产生知识的一种三段论法。可是,某些信德内容,曾由哲学家加以证明了;例如:天主存在及天主唯一等。所以,信德的事物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四、此外,意见比信德距离知识更远;因为信德是在意见和知识之间。可是,「意见和知识,在某方面,可以是关于同一个对象的」,如同在「分析后论」卷一(第三十三章)所说的。所以,信德和知识也可以是关于同一个对象的。
反之  (大)额我略说:「如果一样事物是明显的,它就不是信德的对象,而是认识的对象。」(福音论赞,卷二第二十六篇)所以,凡是信德的事物,就不是认识的对象;而凡是知识的对象,就是认识的对象。所以,对那些属于知识对象的事物,不可能有信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切的知识都出于一些自明的、因而也是看见的原理;为此,凡是知识的对象,必然在某方面是看见的。然而,如上所述(第四节),同一事物,不可能被同一个人又相信,又看见。所以,同一事物,同样也不可能为一个人又是知识的对象,又是信德的对象。
不过,可能有一样事物,为某一个人,是观看或知识的对象;为另一个人,却是信德的对象;因为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说:「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了。」按照这样,有关天主三位一体,我们现在相信;我们希望将来会看到;而天使现在已享有这种观看;为此,我们所相信的,他们已在观看。同样也可能有一样事物,为某一个人,甚至于为一个远在世间旅途中的人,是一个观看或知识的对象;为另一个人,却是信德的对象,因为他没有用证明去认识它。
不过,凡是人人都应该同样相信的事物,也普遍不是知识的对象。纯然属于信德的事物,就是这样的事物。所以,信德与知识,不以同一的事物为对象。
释疑  一、不信者不知信德的事物;因为他对这样的事物,根本看不见,也不知道;他们也不知道,这样的事物是可以相信的。相反的,有信德的人,知道这样的事物,不是利用证明,而是借着信德之光,看见这样的事物是应当相信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第四节释疑三)。
二、圣人为说明信德的事物,所用的理由,不是证明;它们或是解说的理论,藉以说明那要我们相信的事物,并非不可能;或是取自信德原理的证据,即取自圣经的权威,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所说的。在一个有信德的人看来,凡是基于这些(信德)原理而证明的,犹如在每一个人看来,从自明的一个原理得出的一个结论一样。由此可见,神学是一种知识或学问,正如我们在本书最初的时候已经说过的(第一集第一题第二节)。
    三、那些能以论证证明的事物,列在信德条文之中,这不是因为它们单纯地为人人所相信,而是因为它们是信德的事物所必需的设定;这样,谁不能用论证证明去知道它们的,必须先用信德去知道它们。
    四、正如「哲学家」在那里所说的,关于同一的对象,不同的人一定可能(分别)有知识与意见;同样,关于知识与信德,我们在上面也说过一样的话(正解)。不过,同一个人,对于同一事物,可能相对地,即关于对象,而非在同一方面,具有知识和信德。因为同一个人,关于同一的对象,能是在一方面有知识,而在另一方面有意见;同样,一个人可能用论证证明而知道天主是唯一的,又因信德而知道天主三位一体。可是,在同一个人,关于同一的对象,而且在同一方面,知识不能与意见并存,也不能与信德同在;不过,二者的原因不同。因为关于同一的对象,知识不能与意见并存,是由于这简单的原因:知识要求它的对象应被视为不可能不是如此;相反的,意见的主要特性,就是它的对象应被视为有可能不是如此。然而,那作为信德的对象的,由于信德的确实性,也被视为不可能不是如此。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在同一方面成为知识与信德之对象的原因,是因为知识的对象是一个看见的东西,而信德的对象是未看见的,如同上面所讲的(正解)。
第六节  应信的事是否应分为某些条文?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某些条文。因为:
    一、凡是记在圣经里的,都是应信的事物。可是,这些事物,因其数量众多,不能归在某一数字之内。所以,把它们分为某些条文,似乎是不必要的。
    二、此外,质料的区别可以多无止境;是故艺术可置之不理。可是,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已如上述(第一节),是单一而不能分的,亦即第一真理;因而应信的事,不能以其对象的形式之理而分的。所以,不应把应信的事以质料观点区分为若干条文。
    三、此外,曾有人说,信德的条文,「是关于天主一个不能分而迫使我们相信的真理」。可是,相信是一个自愿的行动,正如奥斯定所说的:「没有一个人不愿而信的。」(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六讲)。所以,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条文。
反之  依希道说:「条文窥见天主的真理而向往它。」可是,我们祇能以分析的方式,窥见天主的真理;因为在天主内,万类皆一;而在我人的理智内,则种类繁多。所以,应信的事应分为条文。
正解  我解答如下:「条文」一词,似乎来自希腊文。希腊文此词原作Arthron,拉丁文则作articulus,其意是说,分离的各部合而为一;是故身体各小部分联合为一,称为「肢体连结」(membrorum articuli)。同样,在希腊文法里,articulus是言语的一部分,加于其它字上,以说明它们的类别,数目和格。再者,在修辞学上,articuli是形成一句的各部分;因为西塞禄在「修辞学」卷四(第十九章)里说:「Articulus就是用抑扬顿挫的方式将字逐一分开读出;这样,你的情感、你的声音、你的面色,都会使你的敌人震惊。」由此可见,基督教会应信的事分在各条文内,就是它们分为各部而联合在一起。
    可是,信德的对象,以如上述(第四节),是一些关于天主而不能见的事物。为此,任何事物,因特殊理由而不能见,就是一种特别的条文;但是如果有好多件事物,因同样的理由而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知,我们就不应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条文。这样,某人因见天主受苦而觉得有难题,又见天主自死者中复活而又觉得有难题;因此复活的条文与受苦的条文不同。但是祂受苦、死而被人埋葬,祇令人觉得有同一个难题;因此承认了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没有困难承认其它的部分;所以,这一切都归在同一条文里。
释疑  一、有些要我们相信的事物,本身就是属于信德的事物;还有其它的事物,却不是本身属于信德,而祇是与别的事物有关;正如科学一样,有些命题是为了它们自己而被提出的;有些命题却是为了说明其它问题才被提出的。可是,既然信德主要的对象,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的话:「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是那些我们所希望将来天乡能看到的事物,所以那些直接使我们走向永生的事物,就是本身属于信德的事物;例如;三位一体、天主全能、基督诞生奥迹等类的事物;这些都是构成不同的信德条文的根据。在另一方面,有些在圣经里要我们相信的事物,不是主要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说明上述那些事物;例如:亚巴郎有两个儿子;一个死人与厄里叟的骨头接触而复活了,以及其它类似的事。圣经记述这样的事,目的是为说明天主的威严,或基督的诞生。这样的事不应列为不同的条文。
    二、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所信的事那方面;这样,信德的一切事物,祇有一个形式之理,即第一真理。从这方面来看,就没有条文的分别。第二,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可以从我们方面来看;这样,一件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就是它是一件不能见的事物。从这方面来看,就有不同的信德条文,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三、条文的这个定义,就字源方面而言,系取自拉丁文的字义,而不是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为此,它并没有什么重要性。不过,也必须声明,虽然没有一个人由于被迫而必要相信,因为信仰是一个自愿的行动,可是,他由于必须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相信;因为(保禄)宗徒说:「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又说:「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
第七節  信德的条文是否随时增加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的条文似乎并没有随时增加。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可是,所希望的是时时相同所以,应信的事也时时相同。
    二、此外,在人所发明的学术方面,曾有进展;这是因为那些发明者缺乏知识的缘故,正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三(第一章)所说的。可是,信德的道理不是人所发明的,而是由天主交付给我人的,正如厄弗所书第二章八节所说的:「这是天主的恩惠。」既然天主从未缺乏知识;所以,对于信德之事的知识,似乎自始就是完全的,而不是随时增加的。
三、此外,恩宠决不会不及自然,其作为必然有头有绪,井然不紊。可是,自然常一开始就作成完善的东西,正如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十章)。所以,恩宠似乎也是一开始就作成了完善的事物;这样,那些最初传授信德的人,已经极完全地知道它。
四、此外,正如有关基督的信德,经由宗徒而传授给我们,同样,在旧约的时代,信德的认知,由早期的圣祖传授给后来的人,正如申命纪第三十二章七节所说的:「问你的父亲,他必给你讲述。」可是,宗徒们对于奥迹,受有最完全的教导;因为关于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三节的「连我们已蒙受圣神初果的」,「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正如他们比别人接受得更早,同样他们也比别人接受得更多。」所以,对于信德事物的认知,似乎并不是随时增加的。
反之  (大)额我略说:「圣祖的知识随时增加;他们距救主降生的时期越近,他们也越完全接受救恩的奥迹。」(厄则克耳论赞,卷二第十六篇)
正解  我解答如下:信德的条文之与信德的道理,犹如自明的原理之与基于自然理性的学识一样。这些原理都有一种秩序,所以有些原理隐含在另一些原理之内;这样,一切的原理都可以归为以下这个原理,好像它们最初第一个原理一般:同一事物不能同时肯定而又否定,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六章)所说的。同样,所有的条文都隐含在某些信德最初的事物之内,例如:天主存在、天主照顾人类的得救,如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且信祂对寻求祂的人是赏报者。」因为天主的存在,包含我们所信永远是在天主之内的一切事物;而我们的幸福或福乐即在乎此。相信天主的照顾,包含天主在时间内所赐与的一切事物,为人类的得救;而这些就是获得福乐之道。这样,有些由此而来的条文,包含在别的条文里;例如:对人类救赎的信德,包含对基督的降生及其苦难等的信德在内。
    为此,我们必须这样作结说,关于信德条文的实体,它们并没有随时增加;因为凡是后来的人所相信的,在他们先辈的信德中,虽然不明显,却已包含着了。不过,明显地相信的条文,其数目却曾增加了;因为有些事物,为后世的人所明显地知道的,却为他们的先辈所不明显地知道的。是故上主在出谷纪第六章二至三节对梅瑟说:「我是亚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雅各布伯的天主;但我没有以雅威的名字将我启示给他们。」达味说过:「我比年老的人更智慧。」(圣咏第一一八篇一00节)(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三章五节也说,基督的奥秘「在以前的世代中,没有告诉过任何人,有如现在一样,藉圣神已启示给祂的圣宗徒和先知」。
释疑  一、人常希望获得同样的事物。可是,既然他们祇有借着基督,才能如愿以偿,所以他们在时间上距离基督越远,其希望之实现也越远。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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