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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部分

神学大全-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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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以上的话已是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节  我们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六章︶里说:﹁爱德之爱共有两种,即爱天主及爱近人。﹂可是,对天使的爱,不包括在对天主的爱之内;因为天使是受造的物体。它似乎也不包括在对我们近人的爱之内;因为天使与我们,并不是属于同一类别。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二、 此外,走兽比天使与我们更多相同之处;因为走兽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对走兽并没有爱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所以,对于天使,我们也没有爱德。
    三、此外,﹁没有比同在一起更是属于朋友之事﹂,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所说的。可是,天使并不与我们同在一起,我们看也看不见他们。所以,我们无法对他们怀有爱德的友情。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近人﹄这个名词是指:或者我们应该施与仁爱服务者,或者那些应该施与我们仁爱服务者,那么这条爱近人的诫命,显然也括爱那些圣善的天使,因为我们得到他们许多仁爱的服务。﹂︵按拉丁文﹁近人proximus﹂一词,严格照字面意义来说,是指﹁接近的﹂,不一定专指人。︶ 。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及六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这永福,是人与天使共同分享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节说:﹁复活的时候,人好像在天上的天使一样。﹂由此可见,爱德的友谊也扩及天使。
释疑  一、我们的近人,不仅是指那些与我们同属于一类者,而且也指那些与我们一起同享永生真福者;而爱德的友谊,就是以这种共同关系为基础的。
    二、走兽因着牠们感觉的本性,而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不是由于我们感觉的本性,而是由于我们与天使都有的灵性的心智,分享永远的真福。
    三、天使与我们在一起,不是藉由感觉本性方面的那种外在的共同关系,不过,我们是藉心智与天使在一起;这在今生固然是不完善的,可是在天乡却是完善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释疑一︶。
第十一节  我们是否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因为:
    一、天使由于与我们都有灵性的心智这个共同关系,被视为我们的近人。可是,魔鬼与我们之间也存有这样的共同关系;因为魔鬼自然的天赋,诸如存在、生活、和理解等,仍然完整如初,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二、此外,魔鬼之与真福的天使不同,是由于罪恶的缘故,正如罪人之与义人不同一样。可是,义人以爱德爱罪人。所以,他也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三、此外,从前所引述的奥斯定说的那段话︵第十节﹁反之﹂︶,可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我们曾受其恩惠者,视他们如同近人。可是,魔鬼在许多事上,对我们有利,因为﹁魔鬼在引诱我们的时候,给我们预备荣冠﹂,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一里所说的︵参看伯尔纳铎;雅歌释义,第十七篇︶。所以,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反之  依撒意亚第二十八章十八节说:﹁你们与死亡所订的盟必要废除,与阴府所结的约必不持久。﹂可是,和平与盟约是因爱德而完成的。所以,对于住在阴府或地狱里的那些制造死亡的魔鬼,我们不应该有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对于罪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六节︶,应该以爱德去爱他们的本性,但应憎恨他们的罪。可是,魔鬼这个名词,是指一种已被罪恶所毁损的本性。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不过,假若不太拘字面,而把这个问题转变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这些叫做魔鬼的精神体,则应该如此作答:按照前面的解释︵第二及三节︶用爱德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爱之如爱与其有友谊者;这样来说,我们就不能对这些精神体持有爱德的友谊;因为友谊必要的成分,就是我们必须愿意我们的朋友得福。但是我们不可能由于爱德,而愿意那些已受天主判定永罚的精神体,得到那与爱德有关的永生真福;因为这是与我们赞成天主公义的爱德相反的。
    第二、我们爱一样东西,是说我们为了另外一位的善或福,而愿意这东西留存。这样,我们以爱德去爱那些无灵之受造物,只是因为我们愿意它们留存,以光荣天主及有利于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以此方式,我们甚至也可以用爱德去爱魔鬼的本性,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那些精神体,在其自然的禀赋方面,能保存下来,以光荣天主。
释疑  一、享有永福,对天使的理智来说,并非不可能;这异于魔鬼的理智之无缘于永福。所以,那以永生而不以本性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爱德的友谊,可能对天使,却不可能对魔鬼发生的。
    二、在今生,生活在罪恶中的人,仍有得到永生的可能性。至于那些已经受罚掉在地狱里的人,却不是这样;在这方面,他们的情形与魔鬼的相同。
    三、魔鬼之能有利于我们,并非由于魔鬼的意愿,而是由于天主上智的安排。为此,这件事不应使我们同魔鬼友善,而应使我们成为天主的朋友,因为是天主把魔鬼的恶意转为对我们有利。
第十二节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是否适当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似乎并不适当。因为:
    一、如同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三讲论第十五章十二节︶里说:﹁那不爱天主的,也不爱他自己。﹂所以,在对天主的爱里,也包括着对自己的爱。为此,对自己的爱与对天主的爱并无分别。
    二、此外,部分不应该与整体放在一起来分。可是,我们的身体是我们的一部分。所以,不应该把它另外分开,好像我们的身体,是别于我们自己的另一可爱对象。
    三、此外,正如我们有身体,同样我们的近人也有身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爱他近人的爱,与他爱他自己的爱不同;同样的,他爱他近人身体的爱,与他爱他自己身体的爱,也应该分开。所以,把我们应以爱德去爱的分为四种是不适当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说:﹁应爱者共计四种:一种是在我们之上﹂,即天主;﹁另一种是我们自己;第三种是在我们身边者﹂,即近人;﹁第四种是在我们之下﹂,即我们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六及十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爱德的友谊是以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在这共同关系里,第一是那被视作真福之源的,即天主;其次是直接分享真福的,即人与天使;第三是那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而沾有真福的,即人的身体。
    那是真福之源的,由于是真福的原因,而为人所爱的。至于那分享真福者之为人所爱,可有两层理由:或者因为它与我们是同一之物,或者因为它与我们一起分享真福。为此,从这方面来看,有两样东西是可以用爱德去爱的;就是说,人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以及爱他的近人。
释疑  一、爱者与各种被爱者之间,种种不同的关系,形成各种不同的可爱性。为此,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既然不同于他与他自己之间的关系,所以天主和人被视作爱的两个不同的对象;因为对一个的爱,是对另一个的爱的原因。是故去掉了对前者的爱,对后者的爱,也就没有了。
    二、爱德的主体是灵性的心智,它能得到真福;而身体只能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间接地沾有真福,自己却不能直接及于真福。为此,人由于他自己主要部分的灵性心智,用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而用另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的身体。
三、人爱他的近人,由于享受真福的共同关系,又爱他的灵魂,又爱他的身体。所以,在近人方面,只有一个爱他的理由。为此,近人的身体,并不被视作一个爱的特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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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治诃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次序(参看第二十五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三个问题:
    一、爱德是否有一次序。
    二、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三、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自己。
    四、是否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近人。
    五、是否人应该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六、是否人应该爱一个人胜于爱另一个人。
    七、人应该更爱一个更善的近人,抑或更爱一个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
    八、人应该更爱一个与他有血统关系的人,抑或更爱一个与他有其它联系的人。
    九、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子女,胜于爱父亲。
    十、是否人应该爱母亲胜于爱父亲。
    十一、是否人应该爱妻子,胜于爱父母。
    十二、是否应该爱那施恩于己的人,胜于爱那受恩于己的。
    十三、在天乡是否还像有爱德的次序。
第一节  爱德是否有一次序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没有次序。因为:
    一、爱德是一种德行,可是其它的德行并无规定的次序。所以他不应该给爱德规定什么次序。
    二、此外,正如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同样爱德的对象是至高之善。可是信德并没有什么次序,一切的事物我们都应该同样地相信。所以爱德也不应该有什么次序。
    三、此外,爱德是在意志内。排列次序却不是意志的事,而是理性的事。所以不应该给爱德规定次序。
反之  雅歌第二章四节说:「他引我进入酒室,将我心内的爱依次排列。」
正解  我解答如下:
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先」、「后」等词,是针对与某一个根源的关系来说的。可是次序在己内含有某种先后的分别,为此,那里有根源,那里必然也有某种次序。可是爱德之爱,趋向天主,一如趋向幸福的根源,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而爱德的友谊,就是以这种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所以,在那些以爱德去爱的事物之间,按照其与这爱的第一根源,及天主的关系,必然有着某种次序。
释疑  一、爱德趋向最后目的,且把它视作最后目的;至于其它的德行,却没有这种情形,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六节)。可是,在嗜欲和行动方面,目的具有根源的特性,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七节;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四节释疑一)。所以,爱德首先表现与第一根源的关系。因此,在爱德上,主要是按照,与这第一根源的关系,而论次序。
    二、信德是属于认识力的;而认识的工作,是在于被认识的事物是在认识者之内。在另一方面,爱德却是属于嗜欲力的;而嗜欲的工作,是在于灵魂趋向事物本身。可是,次序主要是在事物本身之内;并从这些事物,延伸到我们的认识之内。为此,次序之归属于爱德,胜于其归属于信德。不过信德也有某种次序;因为信德主要是对天主。其次才是对那些与天主有关的事物。
    三、次序属于理性,以它为排列次序者;它又属于嗜欲力,以它为接受所排列之次序者。我们说爱德有次序,是按照此一方式。
第二节  是否人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节说:「那不爱自己所看见的弟兄的,又怎能爱自己所看不见的天主?」由此可见,一样东西越是能看得见,便越是可爱;因为按照「伦理学」卷九(第五章)里所说的,看见是爱的原由。可是,天主不及我们的近人那样能看得见。所以,祂对爱德也较不可爱。
    二、此外,相似是爱的原因,如同德训篇第十三章十九节所说的:「一切动物都爱自己的同类。」可是,人相似自己的近人,胜于相似天主。所以,人以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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